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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熊仁荣医疗事故罪一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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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0 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做好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最高法采取了四项措施:一是主动加大冤假错案的复查再审工作力度,切实做到查实一起、纠正一起;二是高度重视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建立上下级法院“密切联系、相互配合、统筹谋划、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加大了对冤假错案的监督指导的力度,要求下级人民法院对疑似重大冤假错案要“一案一报”,确保逐案监督、全程监督。四是再审改判后及时依法进行国家赔偿,并协调有关方面积极做好工作安置、户籍落实、身份恢复等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善后处置效果。

这巴中市中级法院领导为什么对明显的错案推诿不处理呢?而且每天都有新理由推辞,就是不同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难道巴中市中级法院就不受共产党领导?难道巴中市中级法院就没有一个共产党员?
发表于 2015-3-23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判决书、驳回申诉通知书都把王述波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条件简陋、不出示病历等责任强加到熊仁荣头上,而且明知医疗事故犯罪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审判程序违法,中高两级法院却人为故意制造干扰,依法应该由终审法院处理的申诉不受理,未经终审法院处理、上级法院不应该受理的申诉却受理、驳回,造成巴中市中级法院与四川省高级法院省高院相互扯皮、推诿,以阻止对巴中市中级法院领导暗箱操作所判医疗事故犯罪的重新审理,确有仗权欺法的嫌疑。
发表于 2015-3-23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纠错即是说只要依法应当纠正,纠正得越彻底、越及时越好。要坚持“当纠则纠”的思想,摒弃“能维则维”的观念。一些错误案件转来转去,对其中的错误遮遮掩掩,但最终还是改了,与其如此,不如早下决心予以纠正。坚持严格依法纠错,就是对那些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必须裁定进入再审,对确实侵害了当事人实体权利的生效裁判,要坚决予以纠正。

发表于 2015-3-23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对法律负责,不可因为不公正的判决而使法律发生扭曲或失去正义的光芒;要对个人负责,不可留下错案记录和不公正的言行而为后人诟病;要对同事负责,不可听任小错铸成大错而损害其形象;要对当事人负责,不可无视其身陷水深火热而见难不救;要对法院负责,不可因为自己不公正的裁判而使其权威受损;要对自己的历史负责,不可因为徇情枉法或草率疏忽错误裁判而留下不光彩的记录。不能因为人情关系而妨碍纠错;不能因为怕得罪人或照顾面子或关系而消极纠错;不能因为害怕改判后善后工作难做而拖延纠错;不能因为片面强调维护“既判力”和司法权威而拒绝纠错;不能因为个人或单位的得失而抵制纠错;不能因为考核评比或政绩而疏于纠错;不能因为个人“面子”而“将错就错”。
发表于 2015-3-24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冤假错案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伤疤。万分之一的错案,对当事人来说也是百分之百的不公平。一旦审判不公,哪怕仅制造一起冤假错案,都有可能击穿社会公正的底线,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24 11:59
那熊仁荣医生真的才背湿,这么多年了,难道真的是冤假错案吗?所以作医生风险好大。
发表于 2015-3-24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件质量第一责任人、审判长黄晓东判后答疑:“公诉方没有指控你有医疗事故犯罪嫌疑,合议庭没有审理你有无医疗事故犯罪的事实,第二次再审查明非法行医罪名不能成立后,写出判决书交领导签字,是审判委员会决定改判的医疗事故犯罪,我们无法解释”。
   巴中市中级法院领导徇私舞弊,自诉、自审、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的所有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依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医疗事故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是五年,该案发生在2000年11月,巴中市中级法院领导对熊仁荣以医疗事故犯罪起诉、判决是在2012年11月;熊仁荣没有逃避侦查、审判的任何情形,巴中市中级法院领导在超过追诉时效7年后任性追诉、判决医疗事故罪违反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巴中市中级法院领导及四川省高级法院立案庭法官:“只要在追诉期限内立案了或者法院受理了,就不再受追诉时效限制了”的解释,明显违反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案件发生在2000年, 2001年通江县公安局就是以医疗事故罪逮捕熊仁荣后、委托巴中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不属于医疗事故范畴,(但法院至今不允许熊仁荣将该鉴定作为证据当庭举证)。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单方作出的尸检报告已经被医疗事故鉴定所否定(法医连子宫动脉在哪里都不知道,却分析为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纯属打胡乱说),而且法医尸检由于程序违法,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未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依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予以排除。(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尸检应在48小时以内,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当请当地法医参加。法医擅自单方尸检作出的报告由于程序非法、应当排除)

发表于 2015-3-24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人是一个讲“证”的国家,做任何事情,都需要有证,何况是行医啊?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24 22:44
好像熊医生有证样?法院不是判的无证行医得嘛
发表于 2015-3-25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qud

参加手术时,熊医生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也有西医主治医师职称证书。但法院坚称熊医生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判非法行医罪。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就是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但巴中市中级法医却坚称,“2008年发布的司法解释对2000年发生的案件没有溯及力,不能适用”。第二次再审查明司法解释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不是法律,不存在溯及力之说后,认为非法行医罪名不能成立,合议庭写出判决交法医领导签字,法医领导却决定不能作无罪判决,不要检察院起诉,也不需要审理,直接判医疗事故犯罪就可以了。法院领导的理由很牛逼,如果承认错判,哪个负责任?
发表于 2015-3-25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领导的理由很牛逼,如果承认错判,哪个负责任?法院领导的理由很简单,我是流氓我怕谁!
发表于 2015-3-26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祈愿天下无冤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26 19:21
该打击
发表于 2015-3-27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下级法院制造冤案,上级法院包庇护短;
发表于 2015-3-27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官司结果最终由不审理案件的法院领导决定,而审理案件的法官则或是一个傀儡。这种现象的存在,让法律人很伤心,而法院领导则在窃喜——法律面前不平等,谁之过?每个人都在反思这个司法体制,为何法律成为法院领导的工具,平民的无奈,法律人则是技术工匠。

熊仁荣案就是一个典型,审理熊仁荣案件的审判长说得入木三分;审判长黄晓东判后答疑:“检察院没有指控你有医疗事故犯罪嫌疑,合议庭没有审理你有无医疗事故犯罪的事实,再审查明非法行医罪名不能成立后,我们写出判决书交领导签字,是审判委员会领导决定改判的医疗事故犯罪,我们无法解释”
发表于 2015-3-27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罪疑从无”原则,只要医疗事故罪的定罪证据存在疑点,足以构成“影响定罪量刑”,就应该依法启动再审程序。更何况巴中市中级法院领导给熊仁荣定医疗事故罪是根本就没有人审理过熊仁荣有无医疗事故犯罪的事实,也没有要检察院提供证明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法院领导无凭无据随意定的一个医疗事故罪。

发表于 2015-3-27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叫你家的女人马上去死了,我愿意替你老熊去坐三年牢,大家同意吗?
发表于 2015-3-28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李久昌 发表于 2015-3-27 17:58
叫你家的女人马上去死了,我愿意替你老熊去坐三年牢,大家同意吗?

       案件质量第一责任人、审判长黄晓东判后答疑:“公诉方没有指控你有医疗事故犯罪嫌疑,合议庭没有审理你有无医疗事故犯罪的事实,第二次再审查明非法行医罪名不能成立后,写出判决书交领导签字,是审判委员会决定改判的医疗事故犯罪,我们无法解释”。
   巴中市中级法院领导徇私舞弊,自诉、自审、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的所有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依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网上发帖讨论的是熊仁荣是不是构成医疗事故罪,应该依法审理;有没有医疗事故应该依法鉴定;不能凭法院领导任性,不经审理就决定判医疗事故罪。网名李久昌的东东,你看你说的什么,你说的还是人话吗?

   网名李久昌的东东,你能够看得懂文字、听得懂人话、说得来人话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28 12:22
本人从头看到尾基本上看清楚了事情的真实情况,但本人觉得熊医生是有屈,不管怎样,熊医生好像没有构成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熊医生还是该承担样,刑事责任是不是不该承担?法院是不是在这点判错了?
发表于 2015-3-29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25.68.197.x 发表于 2015-3-28 12:22
本人从头看到尾基本上看清楚了事情的真实情况,但本人觉得熊医生是有屈,不管怎样,熊医生好像没有构成刑事 ...

从审判长黄晓东判后答疑:“公诉方没有指控你有医疗事故犯罪嫌疑,合议庭没有审理你有无医疗事故犯罪的事实,第二次再审查明非法行医罪名不能成立后,写出判决书交领导签字,是审判委员会决定改判的医疗事故犯罪,我们无法解释”。就可以看出,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罪没有进过法庭审理,是法院领导个人行为。熊仁荣的要求很简单;是不是构成医疗事故罪,应该经过法庭审理后判决,哪怕是走过场也该在法庭上过场一下,把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证据拿出来通过质证、认证程序后再判决。不仅是审判医疗事故罪的程序违法的问题,是判决医疗事故罪根本就没有经过审理。这不仅违法而是违宪。“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对任何人都不能确定有罪”法院领导不是法院,人民法院不是法院领导的私人衙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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