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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熊仁荣医疗事故罪一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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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30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Energy·Star 发表于 2015-3-30 13:31
究竟是怎么回事???????


本来这件案已经接近尾声了,巴中市中级法院何副院长一行来通江与熊仁荣沟通,已经达成一致认识,就是王强院长那句话“是不是构成医疗事故罪,只有经过审理后才知道”何副院长解释地很清楚;由于省高院作出了驳回申诉处理,下级法院不得改变上级法院的处理决定,只有省高院指示重新审理才能够启动再审程序。问题在于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经过终审法院处理的申诉,上级法院不得受理,一个告知申诉人向终审法院提出申诉,有终审法院处理。巴中市中级法院作为终审法院至今没有对所判医疗事故犯罪作出过任何处理,而四川省高级法院却作出了驳回上诉,该案有不属于重大、疑难案件,这四川省高级法院作出驳回申诉为那般?四川省高级法院的驳回申诉确有与巴中市中级法院领导一起相互利用,故意搅浑水,以包庇错案责任的嫌疑。
发表于 2015-3-31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导致冤假错案的原因有多种,从深层次角度分析,潜伏在一些法院领导人心中的‘有罪推定’意识是根源。”为什么这些法院领导就不能学习一下“罪刑法定、无罪推定原则”呢?

发表于 2015-3-31 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水军万岁··~~~~~~~~~~~~~~~~~~~

发表于 2015-3-31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是路过
发表于 2015-4-2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领导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害死人。
发表于 2015-4-2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领导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f法官依法、公正审判案件  ,滥用职权害死人。

发表于 2015-6-30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悟空和唐僧一起上某卫视非诚勿扰,悟空上台,24盏灯全灭。理由:1.没房没车只有一根破棍. 2.保镖职业危险.3.动不动打妖精,对女生不温柔. 4.坐过牢,曾被压五指山下500年。唐僧上台,哗!灯全亮。 理由:1.公务员; 2.皇上兄弟,后台最硬 3.精通梵文等外语 4.长得帅 5.最关键一点:有宝马!cqfcfs.com重庆防水公司

发表于 2015-6-30 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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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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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何齐是熊仁荣非法行医案第一次再审作出“维持原判”裁定的审判长;何齐应该清楚,熊仁荣案发在2000年,医疗事故罪的追诉时效最长不超过5年;2001年检察院就是以医疗事故犯罪逮捕熊仁荣,逮捕后经侦查、补充侦查、医疗事故鉴定,不能查明患者死亡原因,不能确认熊仁荣有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不能确认熊仁荣的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由于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检察院才终止对医疗事故犯罪的追诉,改以非法行医犯罪起诉。熊仁荣自案发后没有逃避侦查、审判的任何情形,超过追诉时效期限就依法不得追诉了,错误追诉了的也应该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作出无罪判决。可是何齐却在2012年第二次再审查明熊仁荣不能构成非法行医犯罪后,明知自己是第一次再审的审判长,在第二次再审程序中必须依法回避去不回避,还将第二次再审合议庭作出的判决修改为“熊仁荣犯医疗事故犯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就算蠢得屙牛屎的家伙也应该知道;熊仁荣就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也超过追诉时效,不能作出有罪判决了。而且既没有检察院起诉指控医疗事故犯罪,没有举证证明有医疗事故犯罪嫌疑;又没有经法庭审理有无医疗事故犯罪事实,没有经举证、质证程序对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查证属实;更有你何齐是依法必须回避的人,不论第二次再审合议庭怎样裁判都与你何齐不干卵事,你又不是疯狗病发了,为什么要来修改合议庭作出的判决、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h还串通省高院的法官驳回熊仁荣的申诉,这省高院的法官也是疯了,侦查机关经过侦查、补充侦查,经侦查、补充侦查、医疗事故鉴定,不能查明患者死亡原因,不能确认熊仁荣有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不能确认熊仁荣的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由于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检察院才终止对医疗事故犯罪的追诉,改以非法行医犯罪起诉。你何齐没有侦查,你省高院的法官也没有侦查,怎么能够胡说八道,说查明患者所谓原因,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呢?也太丢人现眼了?不仅丢了自己的脸还丢尽了法院的脸,把所有法官的脸都丢尽了,还好意思稳起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8-5 00:27
民不给管斗
发表于 2015-8-5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法律技术上来说,“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案”没有任何难点,巴中市中级法院没有审理熊仁荣有无医疗事故犯罪事实就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熊仁荣提起申诉要求法院依法审理后再判决,这应该算无可非议,法院也没有任何理由不审理。但事实上巴中市中级法院至今就是不审理熊仁荣的申诉。“为什么法律在巴中市就得不到实施?而且是众目睽睽之下得不到实施,如此严重损害了司法形象。

对“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案”依法审理后再判决的最大阻力是什么?“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很清楚,这个问题应该由王强院长来回答。
发表于 2015-8-5 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就算逼脸再厚也该开庭审理一下熊仁荣到底有无医疗事故犯罪事实才做出判决;哪怕审理就是走过场也该走一下才行。

见过很多不要脸的,但从来没有见过巴中市中级法院这样不要脸的。

发表于 2015-8-5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谁都不想发生这样的事吧,命运弄人
发表于 2015-11-5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王某某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来源 市院 作者:冯庶洪 发布时间:2015-01-06 点击数: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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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巴检刑申复决〔2014〕2号
申诉人王某某,男,现年61岁,汉族,半文盲,农民,住通江县**乡**村二社。系原案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池某某,男,现年50岁,汉族,高中文化,原系通江县**局瓦室派出所户籍协管员,住通江县**镇**巷**号。
申诉人王某某不服通江县人民检察院通检诉刑不诉〔2014〕15号不起诉决定,以池某某构成非法拘禁罪为由,向本院申诉,要求检察机关依法对池某某提起公诉。本院于9月15日立案复查。
复查查明:1998年11月,通江县**局瓦室派出所户籍协管员池某某和聘用驾驶员罗某某(因犯非法拘禁罪于1999年7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受瓦室派出所安排,到通江县药铺乡七、八、九村换发居民户口簿。11月5日22时许,池某某、罗某某二人在该乡九村二社给村民王某某换户口薄时,因王某某要求对未成年之子单独立户,与池某某发生争执,后发生抓扯扭打。在抓扯中,池某某的手被抓出血,罗小平见状,便用手铐将王某某铐在住房柱头上,并对其殴打。23时许,罗、池二人将其手铐解开并要求当众检讨。王某某怕再挨打,趁罗、池不备逃到谢某某猪圈巷子里躲藏。后又被二人抓回,并再次对王某某进行殴打、辱骂,将王某某铐在谢某某家床架上至次日早上八时。11月6日1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将王某某铐在方桌柱子上,为逼取口供,又对其进行了殴打。17时许,罗某某才将王某某放回家。被告人罗某某及池某某非法限制王某某人身自由长达19小时。王某某受伤后在瓦室区卫生院住院治疗24天后出院,经法医鉴定,王某某所受之伤为轻伤。1999年4月1日通江县公安局决定对罗某某、池某某非法拘禁一案立案侦查,但池某某已于1998年底外出,直至2000年1月26日池某某回到通江县向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诺江中队投案自首。同月28日通江县公安局决定对池某某采取监视居住,2014年2月25日通江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同月26日以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向通江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通江县人民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虽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但已过追诉时效,遂于同年8月15日对池某某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同时查明:池某某向通江县公安机关自首后,一直在通江生活工作。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有证人证言、法医学鉴定结论以及人民法院对罗某某的生效判决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池某某与罗某某在换发户口过程中,非法拘禁王某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池某某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第八十九条之规定,该犯罪已过追诉时效。通江县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正确。依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予以维持。
本院决定:维持通江县人民检察院通检诉刑不诉〔2014〕15号不起诉决定。

2014年11月20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1-5 21:25
看到熊医生的遭遇,感觉好心酸,还游街?

发表于 2015-12-26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上去!

发表于 2015-12-26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你主刀. 因你不具备手术条件而手术.产妇寃死在你手里.你还在铲牛角尖.你的良心罪太深重了

发表于 2015-12-26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换位一下/假如别人像你一样主刀你的夫人或儿媳.造成二死.你心理咋想??你恐怕还耍求主刀人抵命呢.你还不收息.一听刺耳之言就狂骂一通.谁同情你?凡是见你帖的正义网友.不可能认为你无罪>我今天第一次看你帖后.就认为恕喝你才能使你警醒.愿骂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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