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无审判权法官判怪案:政府违法不担责 百姓受损不用赔
江西赣州市章贡区一有产权争议的被征收房屋,江西省高级法院三名无审批权的法官,在受害人未提出房屋产权确认的情况下,用公权力强行审理产权,确认该房为公房,并判决章贡区政府强搬该房承租人(房主)违法,驳回受害人其他诉讼请求,使所受强搬自杀、疑似车祸谋杀、财产、精神损失等,无任何赔偿。政府强搬涉嫌犯的私闯民宅罪、抢劫罪、破坏公私财物罪,更不会追究。也就是政府违法与涉嫌犯罪不用担责,百姓受损不用赔。
2011年12月9日,章贡区政府发布了征收包括九华阁5号房在内的郁孤台地块上房屋征收公告。由于为了依法尽可能地保护郁孤台历史文化街原貌(含尽量保留历史文化街的老居民),以及九华阁5号房的产权和赣州市公房管理处存在争议,却被章贡区政府擅自认定(裁决)房屋产权归后者,所以作为被征收人的九华阁5号房主未搬迁。
2013年5月24日,章贡区政府委托解放办事处突然强搬九华阁5号时,房主被迫咬自己的右手腕动脉自杀,门牙都咬断了。受害人家就征地,及强制征地(搬迁)和章贡区政府在赣州市中级法院和江西省高级法院,打了六次官司。
打官司期间受害人家,有二人先后受到疑似车祸谋杀,见《赣州李燕家公和其均被涉嫌假车祸谋杀》
http://bbs1.people.com.cn/post/71/1/1/140521651.html
受害人是50岁的大龄下岗职工,长期失业。其家享受的低保,也因其家打了约40个公益性质的官司,以及帮穷苦人打维权官司等,被打击报复取消了近2年,生活陷入绝境。2013年12月受害人赢了低保官司,章贡区民政局不执行,申请章贡区法院强制执行后,至今仍不执行。
受害人家去年因交不起水电费,被多次强行停电,共停了近4个月。年底的电费是供电收费员先垫缴的。
2012年9月,某银行多给受害人家4万5千元。因为受害人以前多给了钱某银行,银行以离柜概不负责等拒不退还,以及银行多给了钱顾客,便报警让公安抓人追款,但顾客多给了钱银行,却不能用此法追回款。所以受害人,要求银行不能报警,只能向法院起诉追款。但银行不敢报警,也不起诉,自己追了数十次,追了半年,不追了。
上述停电期间,受害人家也不敢用银行多给的钱缴水电费!
2014年9月,过了两年的起诉时限后,该款可以不还银行了。这事反让受害人着急!
章贡区水东镇岭排上42号的邱文祥,她家的房被拆了,成了老上访户。去年到北京上访回赣州后,遭到赣州公安的异地非法拘留等,起诉至法院。2014年11月27日,受害人为其写了《邱文祥关于 (2014)赣中行终字第145号案辩护词》,这下让法院和公安炸了锅!
第2天(2014年11月28日)上午,章贡区解放派出所副所长刘晓东、建国路片警吴海军、解放办事处刘跃华,三人均腰挎执法记录仪,和建国路居委会董秀玉共四人来到受害人家,要其自己证明,银行多给了4万5千元给受害人。同时还长期、不断地要受害人承认公安编造的,公安于2013年6月就该款找了受害人,目的是要受害人自己证明,在那时公安就已经按刑事案子立了案,以把受害人抓去坐牢。由于受害人知道其目的,故未得逞。无奈之下,两位公安便说,我们公安绝不会干这类事,该款的纠纷是民事纠纷,不是犯罪案子,公安不会(也无权)立案,不会追此款。
当时受害人拒还款的理由之一,是要求银行不能把此款的民事纠纷,通过公安抓人来追,而要求其到法院提起民事起诉。但此时公安的上述表态,相当于银行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这是受害人想到的一个很好的还款理由!
3天后的2014年12月1日,受害人主动找到该银行还款,但该银行以其没该行多给了4万5千元的凭证为由,拒绝接受还款。这让反而让受害人“着急”了,不得不在银行大吵…...结果大多钱数被银行职员骗了。详见视频《银行多给4万5千 公安无奈追不回 2年后奉还遭拒收》
http://bbs.tianya.cn/post-free-4818746-1.shtml
今天刚收到的江西省高级法院(2014)赣行终字第35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赣州市中级法院的违法判决。但该院在上诉人(受害人)未要求确认产权的情况下,用公权力直接审查房屋产权,将强搬、精神损害赔偿,以及房屋产权合并审理,确认该房为公房,房主为公房承租户,并判决章贡区政府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擅自强搬该房违法!该判决还同时驳回了受害人其他诉讼请求,使其家所受强搬自杀、疑似车祸谋杀、财产损失、精神损失费等,无任何赔偿,也就是一方白白地违法,另一方白白地受损失。
最有意思的是,由于上诉人于2014年12月25日、26日,以及2015年1月13日分别三次用挂号信XA12983758336、XA12983813336、XA09974920836向该院寄了《申请王芬、陈雯雯、郑红葛、张建平回避申请书》,但该院至今也未作出申请回避决定,致使该案全体法官至今也无对该案的审理权!
该判决表明,征地时未经法院裁定(判决),政府擅自对公租房承租人实施强搬强拆是违法的!!!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九华阁5号(现住:春江花月30栋1单元103房)
李燕
手机:15570072040 2015.2.12
江西省高级法院在上诉人(受害人)未要求确认房屋产权的情况下,用公权力直接合并审理房屋产权,与以下第“六十一条”规定不符;法官被申请回避后,无审案权,系以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
第六十一条:“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