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海萍院长:
关于诉阆中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 ,经一, 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而致我不服。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3)南行初字第8号,二0一三年五月八日。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 3)南行终字第45号,二0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3)南行初字第8号,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 (2013)南行他字第15号,二0一三年九月二日。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南中法行监字第5号。
向四川省高院邮寄回复函: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转办2013(31)号。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高院川访函 (2014) 352号,2014年2月10日。 向高院邮寄信件,邮件编号sA011 6395 591 。2014年7月6日。
向高级人民法院邮寄信件,邮编号sA00159630151。2014年7月6日,
向最高人民法院邮寄信件,邮寄编号sA00159632951。
证明由于一,二审不依法公平判决,一直向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讨回公道。
201年7月20日,又向你院申诉,又回到南充市中级法院审监庭,被该庭鲜代秋法官受理。2014年9月15日开听证会。可是至今一年之久未作出裁决,不知为何原故?望院长查一下情况变化究竟如何?渴望回复!
此致
敬礼
金 维 建
201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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