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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闻] 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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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王海萍院长:

关于诉阆中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 ,经一, 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而致我不服。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3)南行初字第8号,二0一三年五月八日。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 3)南行终字第45号,二0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3)南行初字第8号,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 (2013)南行他字第15号,二0一三年九月二日。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南中法行监字第5号。

向四川省高院邮寄回复函: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转办2013(31)号。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高院川访函 (2014) 352号,2014年2月10日。 向高院邮寄信件,邮件编号sA011 6395 591 。2014年7月6日。

向高级人民法院邮寄信件,邮编号sA00159630151。2014年7月6日,

向最高人民法院邮寄信件,邮寄编号sA00159632951。

证明由于一,二审不依法公平判决,一直向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讨回公道。

201年7月20日,又向你院申诉,又回到南充市中级法院审监庭,被该庭鲜代秋法官受理。2014年9月15日开听证会。可是至今一年之久未作出裁决,不知为何原故?望院长查一下情况变化究竟如何?渴望回复!

此致

敬礼

金 维 建

201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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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2-14 01:5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同志们好:关注民生,打击违法犯罪。

 楼主| 发表于 2015-2-14 02: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6 16:23
非法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审判人员不讲实事,不讲法律,办人情案,关系案,领导打招案,枉法裁判。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6 16:24
非法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审判人员不讲实事,不讲法律,办人情案,关系案,领导打招案,枉法裁判。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6 16:25
非法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审判人员不讲实事,不讲法律,办人情案,关系案,领导打招案,枉法裁判。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6 16:26
非法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审判人员不讲实事,不讲法律,办人情案,关系案,领导打招案,枉法裁判。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6 16:32
非法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审判人员不讲实事,不讲法律,办人情案,关系案,领导打招案,枉法裁判。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6 16:33
非法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审判人员不讲实事,不讲法律,办人情案,关系案,领导打招案,枉法裁判。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6 17:04
这就是所谓法制,法官不敢识真话,不敢公正下判,不听领导话就会被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16 20:47
纠正错案,还民公正,向社会传播平等法治公正,诚信等价值观。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4-19 07:20
是政法委领导打招乎案,查

 楼主| 发表于 2015-10-2 21:0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而不予施之,有诉而予理民冤乎。

 楼主| 发表于 2015-10-4 09:3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6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被执行曝光台。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0-18 22:50
寻找正义,讨回公道

 楼主| 发表于 2016-12-7 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起诉状
        原告:金维建,住阆中七里街道办事处长安小区6期6幢25单元302号。电话:15309070510。
被告:阆中市公安局
地址:阆中市七里办事处府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拿云(局长)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不作为,未向原告申请人生和财产安全保护履行职责,事发时报警不出警,报案不立案,使原告的财产遭受巨大毁损。
        2、判令对原告的竹片厂厂房95平方米、土地2亩和草房湾住宅用房380平方米及两处房屋内的机械、设备、办公用品、生活用品等物资共价值  300余万元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原告1995年、1994年分别修建在七里大道马孝溪竹片厂面积95平方米、位于七里大道与塔山街交汇处草房湾的住宅房,面积380平方米,两处房屋内的有机械设备、办公用品、生话用品、及物资,分别于2013年3月5日、2015年9月8日深夜被毁,当时报警公安不出警,报案不立案,同时原告两次在2014年和2015年5月28日还向被告申请了人生和财产保护申请书,被告不履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条規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生安全,人生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原告认为,被告阆中市公安局应依法负有保护公民的人生和财产安全责任,为切实保护原告的人生和财产安全不遭受侵害,原告的财产就应该得到保护,同时原告还向被告房屋财产被毁前就申请了人生和财产保护申请,原告的财产就更应该得到被告的保护。事发时原告向被告报警被告就应该出警,报案就应该立案侦查,被告不出警、不立案的行为属行政不作为,被告的作法连给原告的救济渠道都不给,为了维权无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上京上访,经上级追查,被告还是没有侦查案情,以敷衍的方式欺骗了上级领导和原告,被告不作为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特别巨大,应承担赔偿全部责任。
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要求在异地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金维建
                                                      2016年10月29日

 楼主| 发表于 2021-11-6 21: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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