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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七彩秋芊

[群众呼声] 阆中法院通知我去,告知我法院将用职权追加邓安俊刘春容为诉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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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5-2-15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5-2-15 15:39
本次重审是以省高院再终审判决有错为前置条件提起的重审,你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的事实足以证明你是认同原判 ...

:handshake你的担心,您的提醒,您的分析都有道理,而且还有迹可循。
     您也许说的没错,如果本案个别绝不收手的腐败法官,只要一心只想把冤假错案做到底,只想把虚假诉讼做实,肯定是按您所说来做。
    但是冤假错案的铁证就在那里,永远抹不掉。更何况冤假错案终身追究制,也肯定是那些不收手的腐败法官的致命伤,也将是我最后的后盾。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5-2-15 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5-2-15 16:46
本次重审是以省高院再终审判决有错为前置条件提起的重审,根据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你以原告身份参 ...

:handshake非常感谢讨论。
       我始终坚持认为省高院有很多较高水平、较高素质的法官,这是我亲眼见证了他们的高水准,特别是审监二庭的法官,我真的很佩服他们。因此我愿意坚持相信省高院,坚持相信本案终究会得到公平公正的结果。更何况本案也有很多有公正之心的秉公领导的坚持和努力。我感觉我如果不参加,也辜负他们的对法律公平正义的坚持和努力。
       不过现在还未拿到传票,我一定会认真思考您的担心和提醒。:handshake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5-2-15 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5-2-15 20:41
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不应再发回重审

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不应再发回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理解

新《民事诉讼法》第170条释义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5-2-15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5-2-15 20:41
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不应再发回重审


      1、 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2、同一法院同一案件只能再审一次。这些明确规定都是最普通的法律原则,每个法官肯定都懂。
      这些都是最基本的程序、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不但普通法官明白,我相信身为大法官的省高院王海萍院长更明白!因此,本案是冤假错案,搞法律的人人皆知,而且错的太离谱了。
      正因为如此,我相信省高院一定会对本案这样错的离谱的案件有个结论!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5-2-15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5-2-15 21:01
本案由省高院再审并作出终审判决。省高院现在的做法违法,无论是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其立法精 ...

:handshake您适用的法律都完全正确!
       作为您这样一个普通公民,能就一个典型案例,就最普通的法律程序、最普通的法律原则,反而给那些高级大法官论法,可见本案例的讨论的司法价值。而那些腐败法官简直是让法律蒙羞!简直是让党和国家的公信力蒙羞!  害群之马不除,国家何以得昌盛?

发表于 2015-2-15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闹热,天下奇闻,过年了,老百姓和大法官斗法!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5-2-15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5-2-15 16:59
只要你参与庭审,不管合议庭怎样改判,就不会有存在冤假错案的基本条件,反之你不参与才会存在法院“婊子审 ...

:handshake您万分痛恨这种为世界所不齿、极其腐败不堪的几不像审,我完全理解和支持!

      这几不像的“畸形”审,的确闹出世界级的大笑话。希望这是第一次,也绝对成为最后一次。我也同样忧虑,希望这样的“腐败畸形审”千万不要成为腐败审的模范案例,而带给党、国家、人民司法灾难的“畸形审”示范。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5-2-15 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5-2-15 21:56
“2009意见”第二十八条第(三)规定:“上一级法院认为其他应当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 ...

         本案是省高院再审提审判决,本案的上级法院,是指省高院的上级,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我国乃至世界,都是上提一级的普世“上诉”审理制度。省高院的再审提审让下下级法院评判或改判,简直是世界级的司法大笑话。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5-2-15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地不仁 发表于 2015-2-15 22:10
好闹热,天下奇闻,过年了,老百姓和大法官斗法!


:handshake谢谢关注和参与讨论!
     这样天下奇闻的典型案例,连最普通的法律程序、最普通的法律原则,法院为什么都不能坚守底线?反而让普通老百姓来给那些高级大法官论法,可见本案例确有讨论的司法价值。而那些腐败法官简直是让法律蒙羞!简直是让党和国家的公信力蒙羞!  害群之马不除,国家何以得昌盛?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2-15 22:53
简单的案子复杂化,整的人都不敢再打官司了

发表于 2015-2-15 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几天看了“七彩秋芊”和“gzcs ”关于省高院发涵阆中法院重审一案的讨论。我觉得“gzcs ”说得不错!既能引用法律条款又能结合本案实际作出判断,其主要来源是对现实社会的了解。本案经三级法院一审、再审、二审、重审、提审,历时几年而没结果,一个小小的民事案件,标的不过几十万元,已经耗费纳税人的大量银子,这是为什么?窥一斑而见豹,从此案可以看到我国司法的腐败到了何种程度!为什么大量冤假错案得不到纠正,其根本原因是如果纠正错误那么将有许多人要受到处罚,轻者纪律处分,重者丢官或进班房。所以他们就千方百计要捂住,其实捂住还不是最好的办法,最好是办成铁案才是上策,所以才会不惜浪费纳税人的钱来漂白自己的黑暗面,伪装成道貌岸然的君子!本案到现在,房产方不可能再去投入超过自己标的物的资金来赢这官司,商人言利,没利的事他不会干。因此如此折腾只能解释为掩盖自己的过失!这就是官场!七彩秋芊作为一介书生长居江湖之远,那晓庙堂高处的潜规则!当你耗不起的时侯,此案就会成为大学法律专业民事诉讼法的经典案例而写入教科书!希望能看到此案的结局不是以悲剧结束!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2-16 00:34
佩服七彩秋千的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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