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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七彩秋芊

[群众呼声] 阆中法院通知我去,告知我法院将用职权追加邓安俊刘春容为诉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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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6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悲的中国式司法,给人民大众带来的深重不幸福!!!:curse::curse::cur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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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2-16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nzdan 发表于 2015-2-15 23:58
这几天看了“七彩秋芊”和“gzcs ”关于省高院发涵阆中法院重审一案的讨论。我觉得“gzcs ”说得不错!既能 ...

:handshake非常感谢关注和深刻的分析、讨论!
     您总结很深刻,让我很佩服。GZCS在阆中第一次短短的亲历本案,气的浑身发抖,我终于明白原因了-----本案的腐败程度令人无法忍受。
     如果本案是以悲剧结束,那么本案将成为教会、带坏整个四川腐败的典型案例,将会成为潜规测腐败的典范和示范。更可能带坏的就不仅仅是一两代人的司法腐败历史。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5-2-16 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大家正能量的鼓励和支持,我也走不到今天。
      更加上自己的职业的潜意识社会责任,可千万不能真被逼疯了,如果那样原本深爱的几千学生,在他们那么信任我的情况下,就可能置身于生命危险之中。我千万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才能不误人子弟、不让孩子们置身危险之中......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5-2-16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5-2-15 10:16
你说的对这个案从法律规定来看既不是再审,亦不是重审;它就是一个“婊子审”,用司法的语言来表述,就是 ...

     我原来只认为你是在表达气愤、说气话。现在明白,这是用的是古代名言:既要做婊子,还要立贞洁烈女的牌坊。

发表于 2015-2-16 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只要出卖人持有预售许可证明、具备预售许可证、其与买受人签订的预售合同即为有效。
       本案的案由应该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主体应该是买卖双方,第三人是怎样出现的?难道是一房二卖?

发表于 2015-2-16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胜利在望!祝早日要回自己的房子。

发表于 2015-2-16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商品房销售分为商品房预售和现售。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现售,是指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条将上述商品房预售或商品房现售而签订的合同统称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具体表为:1、标的物不是现成的物,是正在建造的在未来约定时期竣工的商品房;2、出卖人是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3、国家对合同进行适度干预,对出卖人预售商品房行为实行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仍然有相应的备案制度监管,预售的商品房综合验收合格、确权、核发产权证均与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分不开。
      本案房地产开发商在已与买受人签定预售房合同后,又将此房出售。这显然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监管部门也应有监管不力的责任。无论法官们怎样认定,笔者个人认为:该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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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彩秋芊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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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2-16 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72.27.249.x 发表于 2015-2-15 22:53
简单的案子复杂化,整的人都不敢再打官司了

:handshake我也很后悔打官司。也许当初用其他方法早就很简单的得到解决了。
     依法治国,讲规矩,让一切活动都在法律框架内得以依法解决,现在看来都是写在纸上的政策口号。
     司法腐败程度如此,整的人民不敢打官司,依法治国怎能实现!:funk::diz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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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2-16 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5-2-16 21:55
我国商品房销售分为商品房预售和现售。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是指房 ...

:handshake谢谢以案普法!
     如果依照法律,本案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 如果依据国家预售制度,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这是每个法官都明白的。
    但是法官偏要用司法权力判决合同无效,而且说这是审委会通过的。无须担责,只有自己明白的好处。那么所有的法律就不起丝毫作用!国家制度就是0!
    本案事实简单清楚证据充分,但诉讼经历异常曲折就是这样的问题。而现在阆中审,显然是又来重复过去腐败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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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2-17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1464450873 发表于 2015-2-16 10:03
可悲的中国式司法,给人民大众带来的深重不幸福!!!

:handshake谢谢关注和支持!
本案公然的司法腐败会让人人自危,失去安全感。
不但给人民带来深重的不幸福,更可能给党和国家、给人民带来深重的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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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7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法盲。;P

2020年优秀版主 2014年度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5-2-18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点评http://u.mala.cn/avatar.php?uid=1412226&size=small 七彩秋芊
非常感谢电板的关注!平民是法盲,可能给自己带来麻烦和灾祸,而法官是”法盲“,就给党、国家、人民带来灾难。


说的有道理。



发表于 2015-2-18 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放下包袱,春节快乐。作好准备,来年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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