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七彩秋芊

[群众呼声] 阆中法院通知我去,告知我法院将用职权追加邓安俊刘春容为诉讼当事人

[复制链接]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6-3-26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QQ图片20160312113812.jpg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6-3-26 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5-3-7 05:20
这个再审裁定是错误的;经过高院再审后发回南部县法院再亦更加错误,四川省高院王海萍院长你这样笨,不知 ...

:handshake是的,"这个再审裁定是错误的。经过高院再审后发回南部县法院再重审更加错误。"

    但是,楼主认为”四川省高院王海萍院长你这样笨",值得讨论:

    1种可能:被奸人陷害、利用。
    2种可能:不但是故意违法犯罪,而且犯罪手段极其奸猾狡诈。

     从身份资格的故意搞成模糊不清,而实际把省高院审判监督程序与一审提审程序,故意搞成模糊不清,从而达到犯罪目的。
     省高院的申请再审程序的身份资格,故意模糊不清搞成"原审原告、被告“,显然这是有预谋的高超犯罪手段........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6-3-26 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224716fdrbg6rclrxrcuxz.jpg 原审原告李金花诉被告太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25249vwwnwfdw85n0qwew.jpg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6-3-26 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6-3-26 23:02
原审原告李金花诉被告太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审原告、”"被告",这些都是表明身份资格,但是,还体现着审理程序走到哪种程序!
  如果是:起诉一审的程序,这个双方身份资格的称呼是绝对正确的,
      可是这份74号裁定书,针对的可是2012川民提字第277号判决,277号提审判决可是——申请再审的审判监督程序的提字号终审判决。

    那么277号判决的身份资格应当是:原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这种准确的本案在省高院的身份资格,还更体现出走到那种程序:体现出277号判决是审判监督程序的申请再审的提字号终审判决而不是从一审直接提审的一审277号判决。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6-3-27 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省高院74号裁定的承办人,肯定明白277号判决,是什么程序的判决,更明白277号判决的身份资格应当怎样称呼。但为什么 故意模糊身份资格、故意模糊申请再审程序呢?显然是长期作案、长期职务犯罪的高手!

       赌的就是王海萍院长因事务繁忙,很容易被糊弄!赌的就是审委会那些人更好糊弄.......

       "同一案件同一法院只能再审一次!“这是初入法律的人都知道的最基本原则,省高院院长怎么会犯这样低级的错误呢?而且涉及严重的虚假诉讼和伪证的刑事犯罪呀!!!省高院院长违法犯罪怎么会笨到这种地步呢?怎么会通过审委会呢?而这也是一直以来,各级检察院,各级政法委对这个案子严重错误的程度,怎么也搞不明白,怎么也不能相信、怎么也不敢相信的问题.......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6-3-27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6-3-26 23:29
“原审原告、”"被告",这些都是表明身份资格,但是,还体现着审理程序走到哪种程序!
  如果是:起 ...

        作为法院,案件当事人的身份资格的认定,肯定是首要的、更肯定要准确,这是最基础!(如果犯罪嫌疑人搞成被害人,被害人搞成犯罪嫌疑人,那么从根根上就错了,无论怎么审、无论走到那个程序,肯定都是错误的。)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