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说说我的经历,当我提起亅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两级法院是个律师都知道这两级法院太徦了,只帮有权有势的, 别人打民事讲推理, 我们无权无势就讲证据, 开庭不到一星期就下判. 试问这件事是否参有权势在中间作乱, 我作为当事人查看开庭笔录, 苍溪县法院却一在推托, 说有法律规定当事人无权查阅开庭笔录,请问有哪条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受到基层政府和司法所赵泽银的权力压迫,生活陷入困禁,打了五年的关司,法院判了五次,只拿了一次上了法侓文书网,试问这件事情背后有好大的问题?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丽君为什么只拿她审理的案件上文书网,以前的判决为什么不拿出来上到文书网上啊!而向丽君只拿她的判决上到文书网上,她这么做是否在澄清她的清白,还是有其他原因?
案件来源:我叫任荣帮,我和妻子侯文连都是残疾人,我本人是二级重度残废。本人生于1963年1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歧坪镇五一村四组,身份证号码:510824196301034872,联系电话:15883530167。
一、基本事实
我与卖房人肖仕文、纪洪德系多年友情关系,肖、纪夫妻到成都彭州市女儿处生活后,就低于市价将自己地处苍溪县歧坪镇禹王宫巷11号的住房卖给了我。2009年12月3日,我在与肖仕文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契约》时,在没有吕铭基、吕小燕、张明珍授权委托的情况下,在我和妻子候文连的后面添了这三人的名字,这三人的手印由他人所捺。
2009年12月5日,我让儿子任德背上自家的积蓄和借来的现金34万元,到卖房人肖仕文、纪洪德成都彭州市星海湾一栋五单元住处,交足了购房款,肖仕文写了所有购买人5人签字捺印,让我儿子任德作为证明人签字捺印。任德的证明是伪证,与事实不符。
2010年1月9日,我妻子姐姐的养子铝铭基、养子媳妇吕小燕经人出谋划策后,将伪造的2009年12月3日,吕铭基、吕小燕与肖仕文、纪洪德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将2010年1月9日伪造的卖房人肖仕文、纪洪德的《委托书》,经苍溪县公证处主任宋辉进行了该两项司法公证。为购房没有出一分钱的吕铭基、吕小燕取得房地产权作了伪公证。
2010年1月9日吕铭基、吕小燕取得伪公证书后,可卖房人的房产证、国土使用证和房屋买卖协议,都在我手中。吕铭基就趁我2010年2月16日做生日这天,跑到我家,先是十分反常态地赶跑了我儿子任德,继后就强行夺走了肖仕文、纪洪德交给我的一切买房手续,硬逼着我签字,既然是协议,就应该是双方协商签字,可吕铭基只让我和妻子签字,只约定退了低于市价3万元的人情跑路费,其余的一概没写。
2010年2月16日这天,一同被逼退房的还有我的亲侄女张明珍,张明珍当时不在场,吕铭基就逼着张明珍的老公赵杰签字,《退房地协议》就这样在威胁下形成了。
2010年2月16日这天上午,我儿子任德被身材魁梧、蛮不讲理的吕铭基、候文炳、候文琼等人赶出家门后,任德就报了警,有苍溪县公安局歧坪派出所有警察赵林显等四人的出警记录。
上述事实证明了吕铭基、吕小燕在购房过程中,没有签字、捺印等行为;继后更没有支付购房款的履约行为;2010年2月16日的《退房地协议》,是吕铝基、吕小燕制作伪公证并经司法公证处公证后的一种逼迫行为,逼迫形成的《退房地协议》。要说我任荣帮、候文连如真的要退房,也只能跟我付了全款的卖房人肖仕文、纪洪德退房,不可能退房给分文未付的吕铭基、吕小燕。苍溪县法院[(2014)苍溪民初字第2189号]《民事判决书》称是退房人真实意见表示,简直是枉法裁判。
苍溪县法院[(2014)苍溪民初字第2189号]《民事判决书》所引用的此前两份判决书系断章取义,是不公证的。2011年8月吕铭基、吕小燕用伪造公证书办了房地产权证后,起诉赶我们走的“排除妨碍”诉讼中,有陈述其吕铭基没有付款的庭审笔录,可苍溪县法院至今不让我们合法提取。苍溪法院2014年11月3日开庭,不到一星期苍溪县法院在对方沒有任何证据下就将房屋判给吕铭基,请问这份判决背后有不为人知的阴谋.
这三个判决,共同说明了一个问题,苍溪县法院的主张:让伪造公证的人,得到了伪造公证没有得到的房地产权,是为在涉嫌犯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司法局公证处知法犯法办理假公证,官以民为主,为民服务,苍溪司法局公证处,以钱来谋取事实真相,收受他人金钱,没有想到当事人的利益,就因为你苍溪县司法局公证处一纸假公证,以前身体健康的侯文莲变成了一个双目失明,丧失了劳动力的人。
苍溪县司法局公证处只因一点私利,将法律法规忘于脑后,以私利为主,不管当事人死活,你就没想到你的一个小小过失将给任荣帮一家带来多么大的伤害吗?作为司法人员,你就以利益为中心吗?你就不该为你所做的事情担责任吗?你就为了一点私利就为他人办假公证吗?虽然你们现在迫于压力将假公证撤消了,难道你们就没有一点责任了吗?你们将任荣帮拉入一个五年之久的官司,让他心力交瘁,郁郁寡欢,就不该为此事付一点点责任吗?
苍溪县司法局公证处在没有当事人的情况下办理假公证,以权谋私,乱用职权,知法犯法,伙同合谋诈骗他人财产,以从中谋取私利,没有将国法放在眼里,视国法不存在,以身试法。如此做法,也配当人民的公务员吗?
今天我以找到县司法局苟副长,他这样回复我,公证书已撤销,与我司法局无关了,于以推托責任,我就是天你拿我没办法,你想上哪里告就告去吧!这就是司法局的一群乌合之众,害群之马,赵泽银作为做假公证的重要人物,司法局还提携他做公证处的主任,这种人还能做公证吗?他作的公证还有可信度吗?他作的公证能达到公证,公平,公开吗?司法局提携他做主任真的是浪费国家资源。
这有两份判决请网民评评理多支持,我还有卖房打的收条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