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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panyangguang

[群众呼声] 纠错难、昭寃难、难如上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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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2-22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九:小样儿:一般是指胎龄在38至42周之间而体重在2500克以下者,称足月小样儿,在小样儿中最常见。是由宫内感染影响胎儿的生长发育、胎盘功能不全、孕妇孕期中患病、胎儿如某些染色体病等所引起的。但也有是生长发育迟缓的正常情况。病因:1. :母亲因素:①:属遗传因素,母儿均为正常。2. :胎盘因素:胎盘种植位置不佳、异常血管交通、3. :胎儿因素:①染色体异常:

 楼主| 发表于 2015-2-22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十:歪嘴哭综合症:是一种先天畸形的特殊面容,患儿多伴有眼、耳等畸形,同时伴有先天性心脏病,,因为其歪嘴不是面瘫所致,而是面肌发育不良。造成不对称的哭嘴。

 楼主| 发表于 2015-2-22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一:先天性食管闭锁,是新生儿期消化道的一种严重发育畸形。本病临床上并不少见,男女发病无差异,主要表现为患婴吃奶时出现呕吐、青紫、呛咳和呼吸困难等症状。本病是一种先天性疾病,因胎儿发育过程受影响,未形成管形所致。目前具体的病因还不是非常明确:

 楼主| 发表于 2015-2-22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事故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
  3、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楼主| 发表于 2015-2-22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延误病人最佳治疗时间给病人造成损害的医院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科学规律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法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
2、患者有损害结果。必须具有客观性、真实性、确定性。
3、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直接、间接因果关系,一果多因。
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

 楼主| 发表于 2015-2-22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四:《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内容:
      1、有义务具备相同时间、地域等客观条件下医务人员通常所应具备的医学知识和技术。
      2、有义务使用相同时间、地域等客观条件下医务人员在诊疗同类疾病时所使用的技术。
      3、有义务在诊疗活动中做出最佳合理的判断。

 楼主| 发表于 2015-2-22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五:《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过错推定:患者有损害,但患者无法举出证据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机构又确有违法违规(法条中所列情形)等行为,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确认医疗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方式:1、违法违规事实清楚,具有一般医学常识的人都可以判断的。  

 楼主| 发表于 2015-2-22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六:《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认定:
    1、当时的医疗水平为相对意义上的概念。即指本地区、本部门的,而非绝对意义上的。不得用现在的医疗科学技术认定过去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
    2、因患者个体差异、疾病自然转归。
    3、并发症。即:继发在原发病之上,难以预见或虽能够预见但难以避免或防范的。

 楼主| 发表于 2015-2-22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医疗亊故的构成要件:2002年9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据此,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一) :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里所说的“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和护士等,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二)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实。(三)行为的违法性。这里所指的是导致医疗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其行为违法。(四)医院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五)主观上存在过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治疗过程中:主观上要存在过失行为、而非故意:
〔二〕:并发症可以构成医疗事故:医患双方出现医疗事故争议、医疗机构常常以并发症作为抗辩、并发症”只有在现有的医学科技技术条件下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才不属于医疗事故,可预料的并发症可以构成医疗事故:、

 楼主| 发表于 2015-2-22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三条规定:“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楼主| 发表于 2015-2-22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一:《执业医师法》第24条:“对急危重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和卫生部发布的《13个医院核心制度的具体内容》第一类首诊负责制度第1条规定:凡来院就诊的患者尤其是急、危、重患者、首诊医师必须认真负责的进行诊治和抢救。2:一级护理要求:〈1〉:随时观察病情変化、〈2〉:严格执行各顷诊疗及护理常规、确保病人安全、

 楼主| 发表于 2015-2-22 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二: 驻国卫纪发〔2014〕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案件查办工作的通知》,
要求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医疗卫生系统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案件。对发生重大行风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方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职能部门(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5-2-22 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07号 二00七年八月七日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四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第三十三条对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的鉴定事项,根据司法机关的委托或者经其同意,司法鉴定主管部门或者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可以组织多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楼主| 发表于 2015-2-22 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纪委王岐山书记涚:我们必须始终做到冷静清醒,保持政治定力,坚定信心决心。要持之以恒纠正“四风”、驰而不息正风肃纪,使作风建设落地生根,成为新常态。谁在这样的形势下仍敢我行我素、依然故我,就要为党改进作风付出代价!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治病树、拔烂树,坚决遏制住腐败蔓延势头,不断加大治本力度,逐步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楼主| 发表于 2015-2-22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从机制上防范冤假错案,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这是防范冤假错案的科学路径,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经之路:
中央政法委要求:凡是有错误的案件必须得到依法纠正,凡是有瑕疵的案件都要给当事人一个说法,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依法按程序就能公正解决问题。要以过硬的措施,确保执法错误依法得到公正解决,

 楼主| 发表于 2015-2-22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委政法委书记刘玉顺、省法院院长王海萍强调:突破难点,抓好落实.对错案要依法按程序纠正执法错误,对执法瑕疵要妥善补正.要依法作出经得起历史和事实检验的法律结论,

 楼主| 发表于 2015-2-22 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说:“在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处理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着行业保护和地方保护现象。照顾医院和专家的面子成为一种行业的潜规则。”可以说,这样的潜规则让人触目惊心,不寒而栗。医疗事故鉴定的严肃、客观、科学,在相当程度上让位于医院和专家的面子,这是一件让人多么痛心和恐惧的事实。换言之,患者和家属在医疗事故中受到的伤害和折磨,倒不如医院和专家的面子重要。为了保护医院和专家的面子,医疗鉴定在这里,不是给医院、医生及患者以公正的裁决,而是让面子居上,这样的潜规则,无疑战胜了正义和科学,扭曲了公平与严肃,消弭掉了公众最善良的信任……。

 楼主| 发表于 2015-2-23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一个最低层的小医生、我也反对无理的医闹、知耻而后乎勇、我希望凉山州中西医结合医院、不要把強大的优势能量用于搞歪门斜道、上串下连、抱团制冤、披着牛皮不认脏、我深信強权虽猛、公理犹刚、事实是石头、真理是火、纸是包不住火的、医者父母心、若无救死扶伤之仁慈心者、不可成为良医、我强烈请求、妇产科旳责任医生、应勇于担责、知错能攺、向我家道歉、并通报此案、总结经验、以此血腥惨烈的过失为教训、拯救那些本不该死亡的患者……。

 楼主| 发表于 2015-2-23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但愿再次鉴定这场医疗事故的领导专家们、鉴定时能秉公执法、力排干绕、亊实求是、本着光明正大、精益求精的态度,大义凛然地对待同行的失误和错鉴。毫不遮掩指出本案医疗上的缺点和问题,以追求医者之大义,这样不仅能平抚患者失子的创伤,也能警醒更多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钻研医术、提高技能和责任心,使医术真正成为仁爱之术。

 楼主| 发表于 2015-2-23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场医疗事故鉴定不仅没有发挥其被期待的解决医患纷争的全面作用,而且成为肇事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得以片面保护的工具。间接豁免了肇事医务人员的事故责任、豁免了错误鉴定的责任,当然也豁免了肇事医方民事赔偿责任。它不惜以患者的生命为其获利的代价,完全颠倒了行医目的中生命价值和经济利益价值的本末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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