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同州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平昌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规定》已经县政府十七届第九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平昌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规定》
平昌县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2日
平昌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规定
为促进源头治理,加强欠薪预防,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建筑法》、《工会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川办发〔2012〕70号)、《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民工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巴府办发〔2013〕14号)、《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民工工资兑现落实工作的通知》(平府办发〔2013〕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是农民工欠薪处理第一责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辖区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工资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支付事项。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花名册和工资发放表。职工花名册应载明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工资发放表应载明支付对象、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的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银行账号等事项。 工资发放表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应将民工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
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建设施工企业每季度末应将本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以及拖欠原因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农民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建设领域项目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对工程项目各环节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履行监控义务。因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欠薪清偿责任。工程发包企业与工程承包企业或班组存在工程款纠纷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工程发包企业先行垫付,或使用发包企业缴纳的工资保证金先行垫付。
第七条 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当事人可携带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欠条等证据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人社部门投诉或举报,人社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和督办工作,接受涉及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举报投诉,依法受理并查处职权范围内和符合立案条件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查实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欠薪案件,以及非工资性建设施工领域经济纠纷,查实后交由建设施工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处理或协调。
各项目主管部门是农民工欠薪处理第一责任人,要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坚持源头预防治理与欠薪协调处理并重,督促所管项目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工资支付“一卡通”等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坚决杜绝违法发包分包、拖欠工资工程款等行为。
监察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监督和问责;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协助有关部门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工程款 支付监管,督促建筑企业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国资部门负责督促解决所监管国有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资支付“一卡通”相关网络服务支持等工作,督促解决工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司法部门负责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被拖欠或被克扣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信访维稳部门做好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访集访事件的接待处理和应急维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工程所需资金筹措及拨付,配合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对用工单位申请经营执照、年报等过程中,依法查验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工会组织要加强法律宣传和执行监督,协调处理工资拖欠问题;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务、国土资源、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卫生、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商务等部门和其他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做好所管业务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第九条 严格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查。发改、规划、住建等立项审批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审查建设工程项目的资金(含后续资金)来源、筹措方式、建设单位是否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等情况。凡建设资金没有落实或存在拖欠工程款尚未清偿的,一律不予立项。
第十条 严格工程招投标管理。建设领域项目工程招投标时,参与竞标的企业必须提供企业注册登记地人社部门开具的近三年内无农民工工资拖欠证明,由本县人社部门核实无误后方可竞标。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保证金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各类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要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总价款的5%向财政专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并凭缴费凭证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领取施工许可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偿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金融机构负责对资金用途进行监管。凡因工资保证金收取不到位导致农民工工资无法支付的,由应收取保证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住建部门、人社部门审批后,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发放民工工资:
(一)建筑施工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资金周转困难,一时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工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竣工,尚未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经人社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实需要提取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建设施工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书面申请,住建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对该项目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审查,确认民工工资已全部支付到位后,一次性退还给施工企业。先期已从该账户中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则退还剩余部分。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应急周转金制度。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收支情况以及经济发展态势按比例确定应急周转金,专户管理,在发生用人单位无支付能力、用人单位责任人欠薪逃匿或者不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时,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维稳预案,确定专人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拖欠事件。各项目主管部门是应急维稳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召集,人社、住建、交通、国土、水务、教体、卫生、林业、农业、公安、工商、国资委、总工会、信访、维稳、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为成员,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间可随时就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宜召开局部会议。
第十七条 人社部门应当对使用农民工比较集中、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记录的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重点监控,建立预警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发现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欠薪逃匿等案件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介入,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计入诚信档案。发生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用人单位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 对因不履行本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严重失职、渎职的部门或个人,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启动行政问责程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实施行政问责。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