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同州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2014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4〕35号)、《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通知》(巴府发〔2014〕4号)要求和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为加快推进我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遵循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坚持以保障基本、托底服务为目标,倡导“公办公助、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民建民营”等多种形式,加大政府投入,落实优惠政策,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充分激发各类组织和个人参与活力。
(二)统筹发展。坚持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多元化养老形式,实行普遍式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坚持城乡统筹、区域统筹、服务统筹,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发展。
(三)市场推进。充分利用市场手段和调节作用,积极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大力开发和提供方便舒适、经济适用的各类老年产品和用品,满足养老服务多样化、多层次需求。
二、明确目标任务
(一)中长期目标任务
到2017年,养老服务设施(站点)覆盖全县90%以上城市社区、75%以上的乡镇和50%以上的农村社区,实现养老服务覆盖全县所有居家老年人。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33张以上。
到2020年,养老服务设施(站点)覆盖全县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实现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覆盖全县所有居家老年人。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35张以上。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全面建成,养老产业显著扩大,养老服务业成为社会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2014年目标任务
1、新增公办机构床位100张。重点围绕城镇“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54%的目标,本着政府托底的原则,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建设。2、新增民办机构床位500张。重点围绕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的目标,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资金补助等方式,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类企业、公益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3、维修改造公办机构床位180张。重点围绕改造30%现有床位的目标,通过维修房屋设施、添置设备器材、增设短期托养床位等,改善养老条件,完善服务功能,促进公办养老机构逐步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发挥集中养老和提供养老服务的双重作用。4、建设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5个、农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11个。重点围绕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健全的目标,因地制宜推动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5、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覆盖人数达到8600人。重点围绕为困难家庭失能老人和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支持为目标,采取购买服务和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形式,为受助对象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居家服务。
三、资金补助办法
对公办机构新增床位按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3.5万元、民办机构新增床位按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1万元、维修改造公办养老机构床位按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0.5万元,三个项目省级财政按标准补助50%、县内自筹50%。对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和农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经省市验收合格后分别按30万元、25万元标准进行补助,省级财政按标准补助35%、县内自筹65%。对构建居家养老服务支持机制,按照服务对象平均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实行购买服务或提供公益性岗位,不得直接发给服务对象,省级财政按最低标准的35%给予补助,县内自筹65%。
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安置自愿入住并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农村“五保”老人和城市“三无”老人;接纳的农村“五保”老人和城市“三无”老人按当地的供养标准,由民政部门支付;对农村“五保”老人和城市“三无”老人的生活水平和服务情况,由民政部门进行监督。
资金补助程序: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补助,乡镇(街道)按县政府统一规划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建成后由乡镇(街道)报县民政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民政局统筹拨付补助资金。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补助,业主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建成后,业主向县民政局申请,附所在乡镇(街道)初核意见,县民政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民政局统筹拨付补助资金。
四、落实优惠政策
(一)建设用地。对新增公办和民办养老床位的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家《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进行用地总量测算后实行政府划拨。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同等土地使用政策,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符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规定的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乡(镇、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科按照国家规定优先保障供应。严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从事其他建设。对城乡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按照人均用地0.1平方米的标准,统筹规划安排建设用地。
(二)收费优惠。除法律法规明确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养老服务机构另行收费。社会力量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县民政部门、老龄部门审批认定后,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免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等县内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费除外);减半收取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设施项目为楼房的,必须就地配套建设防空、防灾的人员掩蔽工程;对土地测量费、无害化净化池工程材料费等实行优惠。(2)安装水、电、气管线、管道工程的,按建设成本收取相关费用。对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等价格,应与居民用户同价(机构所设营业性餐饮等服务性项目按物价分类实行)。(3)优惠或减免收取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优惠收取通信费、收视费。(4)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的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和排污等费用,可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免缴排污费,减免垃圾清运费等费用。
(三)医疗保障。县卫生局要加强行业主管,各医院要与养老服务机构和城乡日间照料中心建立协作机制,定时开展问询、问诊服务。与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契约服务关系。
(四)税收优惠。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暂免征收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对符合非营利性组织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取得的非营利性收入,经财税主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规定准予扣除。
(五)培训补贴。对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人员,凡属再就业培训补贴范围的,在县就业局免费参加职业培训,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六)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对于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县财政要给予贷款贴息。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保障。成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党组副书记、县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民政局、县老干局、县发改局、县规划局、县扶贫移民局、县旅游局、县老龄办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各乡镇和相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工作推进时效。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是实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按照下达的目标任务,全面做好组织发动、人员培训、达标创建改造等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做好任务分解、业务指导、进度检查、机构审批、组织验收工作;县目督办负责将此工作纳入相关乡镇和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切实加强督查考核;县发改局负责把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加大对养老服务项目的支持和协调力度;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统筹;县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国土局负责做好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县老龄办负责加强综合协调和信息反馈;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形成齐抓共建的整体合力。
(三)严格监督检查。县目督办要根据目标任务,对照达标要求,按清单列表,采取每月督查、半年通报、全年考核的办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
附:平昌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平昌县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