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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5749|评论: 13

[群众呼声] 平昌县人民法院关于对 “歪嘴法官念歪了经”一帖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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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8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3550480255网友:
   首先感谢您对平昌法院工作的关注!
   经查,您所反映的冯敬生、冯克礼、冯敬松(冯克喜)诉平昌县岳家镇云峰村村民委员会、平昌县岳家镇云峰村八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三个案件,本院依法作出了(2014)平民初字第1731号、(2014)平民初字第1732号、(2014)平民初字第1733号民事判决,原告冯敬生、冯克礼、冯敬松(冯克喜)不服判决,已上诉到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您若认为本院法官在承办本案过程中,有违纪、违法、徇私枉法行为的,可向本院纪检监察进行举报,一经查实,本院将依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本院纪检监察电话:0827—6224341
                                  平昌县人民法院
                                   201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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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跃会员 热心会员

发表于 2015-2-28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法院的回复!

有次在去成都的班车上遇到法院二位同志谈起网络管理有意见,请多指示!

发表于 2015-2-28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啥意见,说出来大家分享一下

发表于 2015-2-28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5-2-28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态度鲜明!

发表于 2015-2-28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平昌法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2-28 23:54
网络管理混乱,版主有失职渎职,法律水平差。

发表于 2015-3-2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小丫 发表于 2015-2-28 10:54
谢谢法院的回复!

有次在去成都的班车上遇到法院二位同志谈起网络管理有意见,请多指示!

网络管理有意见?我表示不怎么懂

发表于 2015-3-22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victory::victory:

发表于 2015-3-29 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啥意见,说出来大家分享一下

发表于 2015-4-6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平昌县人民法院:
       我们是农民,由于网络不通,造成你院2月28日的回复今天才见到。

发表于 2015-4-6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平昌县人民法院:
      你们看看人民法院的法官的法律知识水平好高哦。先看我们其中一户的林权证。http://a1.qpic.cn/psb?/V140aS0V3vC6aI/EFtUnveV7w72qHEmX8ceaEyNhHzGa5305S8CazHThyw!/m/dBrhGnDBKgAAnull&bo=wQEcAgAAAAADB*w!&rf=photolist&t=5
再看档案记载中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和使用权权利人是被告云峰村八社,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和使用权权利人是原告冯敬生,林地使用期为30年,座落地平昌县岳家镇云峰村八社。小地名鸽子沟,面积15亩,四至:上至五社崖坎,下至八社承包地,左至大堰照水沟,右至大堰,注记此系代管山转卖。原告,农业合作社及社长,村民委员会及村主任,镇(乡)人民政府及镇(乡)长均在该登记表上加盖了印章。
1:按档案记载林地使用期为30年,登记日期是2002年7月1日,终止日期2030年6月30日,大家看登记是否有矛盾?
2、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即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该法第23条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章沿袭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内容,在该法第124条、125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同时,该法第127条重申了各级政府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的上述规定已经确定“林权”即“林地承包经营权”,包含对“林地”的经营使用权利。又根据《森林法》相关解释,森林和林木是依托于林地之上的,离开了林地、森林和林木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因此承包经营户所具有的“森林或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在没有取得“林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无法得到权益保障,违背了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
3:同是当年拍卖代管山,还没有林权证,一沟之隔的何德明等农户,他们都赔偿给农户,而我们就赔偿给集体。老百姓不懂法,只知道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他地方怎么处理的我们就怎么处理。
4:承包人林地由用地单位所给的三费(林木费、林地费、安置补偿费),本应全额支付给农户,但岳家镇人民政府某领导忽悠三家户,先发林木补偿费,后面的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一字不提,结果把另两费把持在政府长达两年之久,后来在没有经过承包者同意的情况下又将两费发给冯敬益,政府本无权接受此款,但他们又办了不可收拾的烂事,承包者起诉到哪里,他们便追到哪里,他通过各个渠道干预,影响各部门的解决和办案。

根据以上所诉:一审法官抱着物权法,以原告无证据为由的档案记载,违背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准则不知是法官的水平差还是另有猫腻,不得而知。

发表于 2015-4-11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啊。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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