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1434|评论: 0

[法律法规] 交通事故多人伤残、死亡保险金如何处理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3-2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交通事故造成多人伤残,死亡,被保险的人无力偿还,而有限的保险金难以补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该如何处理?
 现实中,因交通事故造成多人伤残、死亡的现象司空见惯,被保险人无力赔偿,而有限的保险金也难以填补所有受害人的全部损失。若赔偿权利人(包括受害人和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同时起诉,法院在合并审理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按一定比例合理分配保险金;一旦赔偿权利人没有同时起诉,甚至有的起诉了,有的不起诉,分配起来就比较棘手,难免失公。下面就由兰州知名交通刑事辩护委托律师为您详细介绍其处理的原则及操作程序。

  目前,这方面缺乏规范性法律文件供操作,只能本着司法为民、减少讼累、节约司法资源等原则来处理,具体可参考以下程序操作:

  1、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后,法官行使释明权,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登记的受害人通知相关赔偿权利人,告知其可在一定期限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起诉及不起诉的利害关系,尽可能使赔偿权利人都参加到诉讼中来参与统一分配。

  2、发出通知后,可能出现二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所有赔偿权利人均起诉,这种情况比较好办,将案件合并审理,公平确定一比例分配保险金;第二种情况是没有或部分人起诉,原因可能多种多样,这就要区别对待:如其赔偿已经或基本到位确无必要再参加诉讼,法院也无必要将其列为当事人;如因书写诉状困难等客观障碍未起诉,法院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尽可能使其参加到诉讼中来,列其为共同原告;如经价值衡量后明确表示不参加诉讼,或持无所谓态度,根据意思自治和诉讼权利自由处分原则,法院同样不要将其列为当事人,因为这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法院没有义务更没有权力去追加当事人,其诉讼(起诉)权利也不因此被剥夺,完全可以在其后另行起诉,至于“白条”风险,赔偿权利人早已知晓,视为其甘愿承受。

  如果您想要找兰州知名交通刑事辩护委托律师在线解答,咨询兰州知名交通刑事辩护律师qq等问题,以及想了解更多的交通事故赔偿知识,请上法律直通车【交通事故专家咨询】栏目,不到5分钟就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本文出自法律直通车欢迎转载分享http://www.lawztc.com/jtsg/sgpc/swpc/2015/0302/15371.html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