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及收益均为投资者本人的财产,法院在分割夫妻在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如果仅有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应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而在评估企业资产价值时,应充分征询夫妻双方的意见,如果能够达成一致,应由双方共同确认企业资产价格,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委托评估机构对该企业进行价值评估,并按照评估价值确定补偿数额。 但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当该独资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所设立,并依法登记在一方名下时,夫妻双方才都有权主张对独资企业享有经营权。如果该独资企业是由夫妻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所设立的,则该独资企业实质上属于出资人的个人财产,另一方不能要求取得该企业的经营权,而只能对该企业所得收益主张共同所有的权利。 二、如果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应通过竞价的方式由出价高者取得经营权,而在一方获得该企业的经营权后,应按照其竞价价格,依据均分原则或者双方协商的数额,对另一方进行经济补偿。 三、如果双方都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解散该个人企业,并依法进行清算。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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