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咨询,采访权是哪条法律规定的只有从事某种职业才能拥有的权力?
纳粹信奉“谎言重复千遍就会变成真理”,可人家纳粹重复时至少还会将其多样化,艺术化,这样才能蛊惑人心。你们只会象个怨妇般车轱辘话翻过来翻过去地说,全然不屑于讲点道理,觉得这样会有人信吗?这种乡村洗剪吹纳粹风格,恐怕连你们自己都骗不了吧。
我也不厌其烦地再给你重申一下我的理由,希望你再回复可以用具体的法律来驳斥我的观点:
我们国家到现在,都没有成文的《新闻法》。记者并没有法律赋予的特权。从理论上讲,记者跟老百姓相比,没有丝毫特殊的权力。翻遍我们的现有法律,找不到任何对记者采访权的解释。实际上,记者资质只是个行业规定,与外界无干。
相反,国家和国际上的诸多法律法规,反而还规定,必须保证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知情权、监督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世界人权宣言》: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需要提醒的是,后列两个国际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缔约国。
而在国内的其它法律中,比如《证据法》,比如《证券法》,比如《律师法》,比如《海关法》,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更是具体明确了单位及个人的调查权、知情权。
通过这些法规,我们了解到,公民有权力对自己感兴趣的一切个人、社会事务进行独立的调查、研究,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公示,而不受约束。
那么,很显然,那种认为只有记者才有权力采访的观点是错误的。
明知是这样,而一再胡搅蛮缠,是愚昧可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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