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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南充市中级法院不应当把法律的公平公正当成商品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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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5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充市中级法院不应当把法律的公平公正当成商品出售!
南充市中级法院

         你院申诉人张雍的判决书和裁定书中,一方面承认本案案卷笔录存在违法证据,方面又把案卷中存在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玩弄成“瑕疵证据”定案。(03)南中法刑终字第167号判决书第7页判决道:“公安机关所收集的本案证据中,的确有瑕疵存在(04)中法刑字第6号裁定书第15页判决道:“关于公安机关询问受害人刘某时未告知诬告、陷害应负的法律责任和第二次笔录中添加的内容没有经受害人签字或捺印的问题。这两个问题,在仪陇县公安机关询问刘某的笔录中确实存在判决裁定经庭审查明认定:本案证据是公安机关在违法的前提下收集的,而且还有添加篡改的行为,请问:在违法的前提下收集的所有证据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吗?而且公安机关未经所谓受害人允许就私自篡改询问笔录,未捺印。被篡改后的询问笔录还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吗?无疑是一种栽赃加行为!本案就这两条,公安办案人员的动机、目的手段十分明白。就这两条,依法,你院就不应当用违法证据对张雍定罪处刑。因此,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既已查明,为什么对这些违法证据不依法排除?反而把这些违法证据玩弄成“瑕疵证据对张雍处刑十年?这明明白白的事实,判决如此不公,到底是为了什么?

       在10年前申诉人就一直向你院书面请求:只要你院能拿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张雍有罪和全部定案证据具有合法性,申诉人立即息诉服判!12年过去了,可你院仍然拿不出来,依旧只有13条违法证据,既不答复,也不立案重新审判,持权耍赖。请问:南充市中级法院是否还会继续赖下去?什么时候才能依法新审理本案?



                      申诉人:四川省仪陇县马安鎮南路125号张煜李世蓉
                      :13158529849                     201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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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5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能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说详细一点吗?

发表于 2015-3-5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张雍;你知道法院为什么这么做吗,因为法院只认金钱和权力,不认理由。

 楼主| 发表于 2015-3-5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倾听你的声音 发表于 2015-3-5 13:55
楼主能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说详细一点吗?


谢谢关注!详情请见群众呼声

       1、 铁证如山的冤案,压案捂案12年,请求法院依法立案重审!

       2、我要向人大诉说心里话

      

 楼主| 发表于 2015-3-6 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耍赖,百姓无奈。

法律形如纸,判决无底线,压案捂案12年。

 楼主| 发表于 2015-3-7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03年,申诉人拿到了本案全部案卷笔录,其中侦查笔录114页,庭审笔录和

调查笔录58页。对照法院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和通知书,定罪处刑的案卷中存在:

第6页公安冒充签名伪造证据 ;第9页公安篡改询问笔录 ;第1、2、7、16页显示公安

违法取证;第64页显示公安指供诱供 ;第110页显示隐瞒证据等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

形成了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证据链。

发表于 2015-3-7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这个官场上下腐败,尔虞我诈,为富不仁的时代,今天你耀武扬威也许明天你就是一位上访者。在网上看到的信访局局长去上访,副市长去上访,还有公安局的领导去上访。难道它们没有耀武扬威过吗?

 楼主| 发表于 2015-3-8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铁腕铲除司法执行腐败现象,是国家和人民之福。

发表于 2015-3-8 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访人如果没有实在无法忍受的冤屈,谁也不会去上访!每一起上访,寄托的是上访人对党和政府真诚的信赖!各级有权处理信访事项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和接待员的言行,直接维系着党和政府在上访百姓心目中的信誉和形象!

发表于 2015-3-9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hug::hug:

发表于 2015-3-10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as258369as 发表于 2015-3-8 08:31
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铁腕铲除司法执行腐败现象,是国家和人民之福。

顶一个!

 楼主| 发表于 2015-3-10 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要求依法举行公开透明听证,并对全部刑事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和预审卷上网晾晒!!!

 楼主| 发表于 2015-3-11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法庭上本案几审律师用铁如山的证据证实申诉人无罪,在铁的证据面前检官法官哑口无言。现在申诉人上网就是为了争取诉讼权,说话权和人权!

 楼主| 发表于 2015-3-11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符合《刑事诉讼法》242条第2、3、4、5款和最高法司法解释375条第2、3、5、8、9款的共同规定的情形,依法,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就应当重审,本案不是之一,而是存在五种情形,足以满足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条件。因此,申诉人请求:按2014年中办国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对本案依法转入相应的法律程序处理,及时立案重审,公正判决,还申诉人的真相!

 楼主| 发表于 2015-3-12 07:3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院在申诉人张雍的判决书和裁定书中,一方面承认本案案卷笔录中存在违法证据,另一方面又把案卷中存在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玩弄成“瑕疵证据”定案。(03)南中法刑终字第167号判决书第7页判决道:“公安机关所收集的本案证据中,的确有瑕疵存在”。(04)南中法刑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第15页判决道:“关于公安机关询问受害人刘某时未告知诬告、陷害应负的法律责任和第二次笔录中添加的内容没有经受害人签字或捺印的问题。这两个问题,在仪陇县公安机关询问刘某的笔录中确实存在”。判决和裁定经庭审查明认定:本案证据是公安机关在违法的前提下收集的,而且还有添加篡改的行为,请问:在违法的前提下收集的所有证据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吗?而且公安机关未经所谓受害人允许就私自篡改询问笔录,未捺印。被篡改后的询问笔录还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吗?这无疑是一种栽赃加害行为!本案就这两条,公安办案人员的动机、目的、手段十分明白。就这两条,依法,你院就不应当用违法证据对张雍定罪处刑。因此,你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既已查明,为什么对这些违法证据不依法排除?反而把这些违法证据玩弄成“瑕疵证据”对张雍处刑十年?这是明明白白的事实,判决如此不公,到底是为了什么?

 楼主| 发表于 2015-3-12 07:41 | 显示全部楼层
        排除司法腐败份子的障碍,把冤假错案揭露出来,公株于众。 由省高院组织大型听证会,在全国作个榜样。为防意外,应全程录音录相,同步直播,让世界其他国家的人士领略领略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最好是听证会不久就重审丶重判,以了结此案。以此行动告诉世人,中政委代表党中央作的决定肯定会落实的!中央是言而有伩的!

发表于 2015-3-12 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789lkjh 发表于 2015-3-7 19:38
在这个官场上下腐败,尔虞我诈,为富不仁的时代,今天你耀武扬威也许明天你就是一位上访者。在网上 ...

顶顶顶!

发表于 2015-3-13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杀光贪官污吏 发表于 2015-3-5 18:39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

顶一个!

 楼主| 发表于 2015-3-13 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纠防冤假错案”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树立司法公信力的基本点和关键点。从检察机关而言,首先要做到对冤假错案不回避、不推诿,正如曹建明检察长在报告中强调的那样,要深刻反省自己,深刻分析批捕、起诉环节把关不严的责任和原因,深刻吸取沉痛教训,改进司法理念,努力防范检察环节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监督纠错职能作用,健全纠防冤假错案长效机制。[ 2015-03-12 1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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