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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闻]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秭归县、宜昌市二级法院为何盛产流氓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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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5 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秭归县、宜昌市二级法院为何盛产流氓法官.
控告秭归县、宜昌市二级法院法官公然对抗依法治国
宜昌市法院与秭归县法院高度保持一致!无论受害人怎么用以经一审民事庭审锁定的疑犯犯罪事实发声,证据及法律条文说事,法官仍恶意的违背“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的国家司法原则…
   请求对刑事重罪案依法立案侦查公诉并查处政法队伍中害群之马(简)
控告秭归县、宜昌市二级法院团伙腐败窝案、法官徇私枉法、渎职,公然
违背中央八项规定、政治组织纪律,践踏法律为疑犯再三开脱刑事重罪!
秭归县、宜昌市二级法院竟在十八大高压反腐依法治国、司法改革、案件主审终身负责制的今天二年后还不收手,继续置事实和法律不顾,向前几年网载河南水镜法官“眼花”那样子刑化民,民化了!那就是与党和人民为敌!毫不收敛、收手的祸国殃民,拒不悔改的腐败份子,应依法查处严厉追责…还党纪国法应有的尊严
2014.8.20鄂秭归民初字第00913号(27页)判决书及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495号(18页)民事判决书就是法官贪赃枉法刑化民化了的铁证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
控告人:余小梅,李进,住秭归县茅坪镇橘颂居委会二组。公民身份号码422432195609195094
被控告人:郑新华:秭归法院民庭庭长:
被控告人:鲁华强:秭归法院民庭原庭长(头几次庭审是民庭庭长及审判长):
被控告人:李淑一:宜昌市中级法院本案的审判长。
被控告人:胡建华:宜昌市中级法院本案的审判官
被控告人:关俊峰:宜昌市中级法院本案的代理审判官‘
腐败已经让宜昌市、秭归县二级法院的法官失去了司法及道德底线
诉求:秭归县、宜昌市二级法院法官的行为以构成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应依法彻查严厉追究“徇私枉法”的刑事责任。
案由:当事人的巨额煤矿被零霸占盗卖,侵占、行贿涉案金额310余万元,那是9年前帀值!相当于今天1000万。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物权法》等法律依法再三控告。
请求事项: 1、依法查处郑新华、李淑一等法官公然对抗依法治国渎职刑责
2、请求依法对调取账目进行司法会计审计,一切行贿受贿侵占罪行都锁定。
3、请求对被控人涉嫌以非法占有为目利用负责人身份用白条充账侵占100余万、向多名官员行贿60万,侵占首付款19万。又虚假注册、虚假登记,盗卖与周宗波毫无投资关联的他人资产130.5万,长期拒绝返还。五项合计犯罪金额310万余元、在庭审、质证后疑犯拒绝退赃已800余天!应责令刑事立案侦查公诉并追赃。(至于罪名那是公诉机关的事)
本案是刑事重罪的事实和理由:
牛口煤矿区块是控告人2005年与发起人周宗波等5人合伙集资所为,6人原始投资额为224万余元。成为6人中股东一员,后周宗波行贿、侵占……盗卖巨额财产等犯罪行为,引发此案。
一、经一审法院民事四次庭审锁定的犯罪事实有五:
本案是原县委书记罗平烺及原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贾立的主政下指定法院民庭介入,特别是十八大受害人要去北京自焚时,法院才依法调取海量证据,经一审法院四次庭审锁定:一疑犯利用负责人身份侵占首付款十九万,二调取当年查封账目证明不欠款,而且账目与实物及符合逻辑的支出相差巨大,还有160万自称公关(行贿)就没了…没有任何人签名同意…所以特请求司法审计,一切都锁定。三:疑犯早已领走45万投资,有他领条为证。四;该矿山与他毫无投资关联,而他隐瞒投资人虚假注册,虚假登记,并由明知疑犯已退领走投资款官员签名盖公章,盗卖130.6万巨额款项,案发后长期拒绝退赃。五:疑犯不是投资人,凭什么虚构是百多村民投资然后由明知是虚假上访材料官员领着上访…以上经庭审锁定海量的证据链,有二十余小时录音录像及庭审笔录摆在法院那里,受害人也依法复制有,这是任何不法份子无法赖掉的刑事重罪犯罪事实…这就是铁证如山!怎能任由不法官员颠倒黑白…
虚假注册虚假登记,盗卖他人巨额财物的130.5万赃款像编西游记那样子虚构几个故事情节就一笔勾销了…这可是刑法265..条明文规定巨额盗窃罪
二、二级法院法官涉嫌触犯刑法399规定,构成询私枉法(刑化民、民化了)、渎职,不作为、枉法裁判罪!是祸国殃民的典型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责!
证据理由有五:1有故意为被告隐瞒虚假注册、虚假登记在明知被告以无投资的主管官员签字盖章后,盗卖属于原告等二人巨额财物,案发后长期拒不退赃,并在判决书上用“转让”来为被告刻意开脱刑责…2经庭审查明被告侵占首付款十九万,当年查封已调取账目证明不欠其他钱,及朱文柏的询问笔录证明他买后都是他支付所有开支,为何在判决书上只字不提,这也是刑法规定的罪犯,原告已二次提起过自诉,为何不评判…3原告在漫长三年里无数次书面请求对当年查封并已调取账目进行司法会计审计,最后法院上下串通,联动仅以“全是白条无法审计”搪塞忽悠原告了事,致使被告行贿,侵占160元…在司法程序上无法定罪!这是利用权力在为被告掩盖罪行之三…4原告在三年里无数次书面请求法官依庭审以查明犯罪事实依法向有权机关提交司法意见书或移交案子,判决书仅用“公,检都不立案为由驳回”这就是触犯刑法规定399条…5原告被骗是九年前,就是纯民事计利息也应从收款之日,为何是2011年?是法官脑残还是智障?这是否涉嫌刑化民,民化了…6原告维权费用…7原告维权误工费用…8诉讼费…等法官都尽力枉法化了!该案的判决书就是法院成了疑犯的代理人,黑保护伞的铁证,白纸黑字盖有大红法院公章,想赖可能吗!
此判决书:是信口雌雄,是恶意颠倒事实,是枉法的铁得证据,是根本违背群众路线教育及反四风!更是违反了中央再三强调依宪治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依法判案的国家原则!
三、尤其是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身为法官,本应是最懂法的人,确知法犯法!…既不收手也不收敛,继续践踏法律,祸国殃民,在腐败零容忍的今天,应依法严厉查处,还党纪国法应有的尊严,
国家惩罚经济犯罪细化到八十多条明文规定…同时疑犯以非法占有为目地犯罪金额高达三百余万元…至于罪名那是侦察公诉机关的事!而那些不法官员到今天竟公然把法院民事庭审已锁定上千页犯罪事实(并经疑犯在庭审笔录上签字认可)的证据链视为废物,这些官员还睁眼说瞎话,那就是刑法规定徇私枉法罪…对明知是刑事…
政法系统的职能就是惩恶扬善,主持社会公道,否则就是中纪委讲:“在高压反腐之下,有的地方忍现塌方式的腐败”
四、二控告人因该案已在二级法院历时800余天,前后多次都是“沒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在民事庭审、质证锁定海量新老证据后、依然那样
二级法院办案的法官及审判委员会恶意违反“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基本职业准则…有意的把庭审锁定的犯罪事实及法律法规视为废物,在十八后二年多高压反腐腐败零容忍的今天,秭归法院依然不收敛不收手!那就是公开对抗中央“八项规定,反四风”。那就符合中纪委:“有的地方存塌方式的腐败”在这个地方的现实…本案事实清楚,法律条文明确,官员只要有点职业道德及良心,一看就能明辩是非,可他们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偏偏颠倒黑白,信口雌雄,是非不清…深究该案,循线深挖,将会带破其它贪腐大要案,按党纪国法追责,会有一批官员有牢狱之灾!所以特此再三控申。
五、本案一个重要原因是少数干部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此事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甚至颠倒黑白、混淆是非、信口雌黄、用语言及文字难以表达其徇私枉法的程度!
这就是:王岐山:高压反腐之下仍现“塌方式腐败”在当今二级法院的现实。
以上就是秭归县宜昌市二级法院郑兴华、鲁华强、李淑一等法官利用公权力把刑事重罪化民事,民化了的白纸黑字证据,本案判决枉法到了何种程度!
受害人依法向政府机关控告本案官员徇私枉法、贪腐时在30天内发生了二次危害生命的案件发生。为何至今破不了案?目前受害人采取了五条措施生命才有一点安全感,一是安装了监控。二是购买了一百余万意外伤害险。三是在网上建了博客,该案的前因后果一目了然。四是贪腐负面证据链妥善保存。五本人前后十次遗书以系统的陈述本人目前的危险并挂在本人的电脑上及用短信发给县常委所有的领导手机里…。
注:详情请在电脑上输入[秭归县公安局枉法、渎职、不作为]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是谁在包庇秭归县特大诈骗、盗卖、行贿、侵占案的罪犯] [控告秭归县、宜昌市二级法院法官公然对抗依法治国。有本案详情陈述  
请在电脑上输入(秭归李进)点击,网页里面有详细陈述我案疑犯行贿、侵占、虚假注册虚假登记、盗卖他人巨额财物涉案500余万和官员受贿60余万,及多单位官员徇私枉法、塌方式腐败的犯罪事实及证据链!如实陈述揭露,当事人对自己言行及证据负法律责任
综上:受害人依据《刑法》《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特此依法控告、望领导责令有权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受理查处!还党纪国法应有的尊严,还控告人一个迟来的公道。
               控告人  余小梅    李进        201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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