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iesqt

[群众呼声] 巴中市公安局乱盖印章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3-6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都看出来了楼主真是机(sha)智(bi)

发表于 2015-3-6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巴中市公安局乱盖印章”一帖中
反映巴州区法院不予受理的回复
iesqt网友:
您在“巴中市公安局乱盖印章”一帖中反映当事人起诉巴中市公安局,我院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问题。对此,我院高度重视,经调查,现回复如下: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巴中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未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该《复议决定书》,只能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院无管辖权。同时,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诸如盖印不清晰等工作瑕疵,可以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补正。对上述情况,我院已当面告知当事人及亲友。
感谢广大网民对巴州区法院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监督,顺致羊年万事如意!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2015年3月8日

满意(0)
不满意(0)

发表于 2015-3-6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巴中市公安局乱盖印章”一帖中
反映巴州区法院不予受理的回复
“iesqt”网友:
您在“巴中市公安局乱盖印章”一帖中反映当事人起诉巴中市公安局,我院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问题。对此,我院高度重视,经调查,现回复如下: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巴中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未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该《复议决定书》,只能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院无管辖权。同时,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诸如盖印不清晰等工作瑕疵,可以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补正。对上述情况,我院已当面告知当事人。
感谢广大网民对巴州区法院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监督,顺致羊年万事如意!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2015年3月8日
满意(0)
不满意(0)

 楼主| 发表于 2015-3-6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再次说明一下,不是不清楚而是缺失,印章可以留白,但不能少字或不全,否则视为无效
QQ图片20150306172618.jpg

发表于 2015-3-6 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Q:(

发表于 2015-3-6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巴州区法院也说清楚了的“对行政机关诸如盖印不清晰等工作瑕疵,可以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补正。对上述情况,我院已当面告知当事人。”既然巴州区法院不受理你的请求,说明你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你觉得有瑕疵,你找盖章的机关给你补正就是了。

发表于 2015-3-6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标题比较大,看了下巴州区法院的回复,巴州区法院不受理你的请求,说明你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你觉得有瑕疵,你找盖章的机关给你补正就是了。巴中区法院已经告知了楼主到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楼主你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表于 2015-3-6 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搞官的节奏,难啊难,难于上青天呀!为这样的勇气加油:lol

发表于 2015-3-6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就是钱钱花到别的地方去了啥,买不起印油……要不就是用印章那个人没得吃饭

发表于 2015-3-7 09: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乱盖章严重问题,印尼模糊不清必有蹊跷

 楼主| 发表于 2015-3-7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巴州区人民法院
      贵院3月8日的回复不对:一、当事人仅仅只是对巴中市公安局在《巴中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上加盖的“巴中市公行政复议专用章”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并不是要对原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起诉,这是两码事,故,回复中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对;二、巴中市公安局做出的巴中市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有效,最终体现的是印章,而“巴中市公“这一印章不能代表巴中市公安局,显然其复议决定无效,要说无效并不是任何个人说了算,而只能由法院来确认,只能通过法院撤销后再由巴中市公安局重新做出复议决定;三、当事人已咨询过北京、上海等地的律师和法官,他们说法院应当受理此类案件,请贵院及时受理本案为盼。

 楼主| 发表于 2015-3-7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巴州区人民法院
      贵院3月8日的回复不对:一、当事人仅仅只是对巴中市公安局在《巴中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上加盖的“巴中市公行政复议专用章”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并不是要对原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起诉,这是两码事,故,回复中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对;二、巴中市公安局做出的巴中市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有效,最终体现的是印章,而“巴中市公“这一印章不能代表巴中市公安局,显然其复议决定无效,要说无效并不是任何个人说了算,而只能由法院来确认,只能通过法院撤销后再由巴中市公安局重新做出复议决定;三、当事人已咨询过北京、上海等地的律师和法官,他们说法院应当受理此类案件,请贵院及时受理本案为盼。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7 14:32
如果你认为社会对你不公,首先要看看自己有没有不对!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5-3-7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机关叫法人,法人与公民在适用法律上是平等的。公安机关对公民提出的复议请求是法人名义作出来的。公安局、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是法人。复议是行为,章是物体,因此复议专用章不是法人。公安机关在回复公民的复议答复上是应当盖法人章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7 18:35
楼主两个字傻B

发表于 2015-3-9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明显是没印好现,LZ这也能叫乱盖章?

发表于 2015-3-9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猪,真实一头“猪”
发表于 2015-3-9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认为盖的章不清晰可以要求他们补正,还搞个起诉,有点过了,有点哗众取宠之嫌。

发表于 2015-3-9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

发表于 2015-3-9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挥想象,可能公字后面是个猪配种什么的。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