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巴中市公安局乱盖印章”一帖中
反映巴州区法院不予受理的回复
“iesqt”网友:
您在“巴中市公安局乱盖印章”一帖中反映当事人起诉巴中市公安局,我院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问题。对此,我院高度重视,经调查,现回复如下: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巴中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未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该《复议决定书》,只能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院无管辖权。同时,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诸如盖印不清晰等工作瑕疵,可以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补正。对上述情况,我院已当面告知当事人。
感谢广大网民对巴州区法院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监督,顺致羊年万事如意!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2015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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