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营山县城饮用水源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的批复
作者: 供稿: 发布日期:2015-01-12 09:14:44
川水函[2014]1233号
营山县福润给排水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四川省营山县城饮用水源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申请(省政务服务中心项目受理编号:510000-20141223-000642)收悉。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营山县城饮用水源工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新建项目。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编制的《四川省营山县城饮用水源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符合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要求,取水、用水、退水影响分析评价合理,结论基本可行。报告书可以作为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二、同意该工程在南充市蓬安县相如镇嘉陵江小泥溪段取水,日最大取水量8.24万m?,设计引用流量0.95m?/s,年取水总量2314万m?。
三、该工程取水口位于蓬安县境内,净水厂位于营山县境内,蓬安县人民政府书面同意给予相关支持(见附件2)。请两地加强联系与沟通,做好相关工作,加快工程建设。
四、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要求,请在取水口或者输水总管上安装取水计量在线监控系统,与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将监测数据接入四川省水资源管理系统;加强计量系统的校核和管护,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和准确计量。
五、凭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及批复文件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直接向我厅申请取水许可,经批准后,方可办理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和开工建设。
六、出现法定取水限制情形时,我厅有权依法限制取水量。
七、若该工程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方式、取水用途等发生变化或者自水资源论证报告批复之日起满三年建设项目未批准且需继续实施的,需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
附件:
1.四川省营山县城饮用水源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咨询意见
2.蓬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给予营山县城饮用水源工程支持回复的函(蓬安府函[2014]64号)
3.营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饮用水源工程有关情况的说明
四川省水利厅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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