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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3160|评论: 11

[群众呼声] 请问水电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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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9 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新买了一套商品房,开发商说:要代收水、电、气终身维护费5460元。
       我在贵公司没有熟人,就在这儿请问一下这是不是原来说的上户费哦,是不是该这么多,你们每家是多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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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0 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是水电气维护费,还是水电气上户费,都是开发商变着花样收钱。因为水电气入户费已包含在商品房的成本之内,不得再向购房业主收取(国家有明文规定,可以到南江县发改局、住建局咨询),所以现在开发商又变着花样收钱,楼主可以依法维权。

发表于 2015-3-10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5-3-10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么多啊?好吓人哟。

发表于 2015-3-10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靠!我们买房的时候,也交了水电气费用的!

 楼主| 发表于 2015-3-13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云峰郡都小区拿钥匙的时候开发商,都收了的,还真并不知道该找哪个主管部门维权哦。

 楼主| 发表于 2015-3-13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真不知道监管部门干什么了,为什么不学税务部门不准开发商代收,收了就罚款。

 楼主| 发表于 2015-3-13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刚看到的: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新建商品房价格构成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县(市)物价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商品房价格构成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商品房价格的成本构成应包括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即按建筑施工图的要求和标准规定进入建设工程〔含安装〕的费用)和配套基础设施费用及应缴纳的税费。对于已纳入配套基础设施的“两管三线”(指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或光缆电线)的安装,各商品房开发企业不得再向购房者另行收取费用。
  二、计入商品房屋价格的“两管三线”费用的范围应为经建设规划部门划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红线内的“两管三线”工程。在红线外的“两管三线”工程费用,原则上由“两管三线”的经营企业负担,远离城市建成区单独长距离接管供气、供水等特殊情况下的收费,可按当地政府建设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除此之外,“两管三线”经营企业不得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其它名目的安装工程费用,避免因此增大开发成本,增加购房者负担。
  三、新建商品房中的“两管三线”计入商品房销售价后,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再以任何理由重复收取“两管三线”费用。对各地已建成房屋改造进行的“两管三线”安装,各级物价部门应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计价定额和计价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测算并制定统一的安装价格。
  四、在保证“两管三线”生产经营安全运行的基础上,随着国家资源价格改革的推进,应逐步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合法的“两管三线”经营企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安装工程,过渡到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安装工程,从而打破垄断,引入竞争。规范企业价格行为,严厉查处垄断企业强制推销商品和服务及强制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五、在通知下发前部分地区已将“两管三线”安装费计入商品房价的,维持执行不变;在通知下发前没有明文规定的地方,现阶段住户和过去的住户与商品销售商在购房时签约合同中已明确没有包括“两管三线”需另行支付的,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在2009年1月之后新销售的商品房,各商品房销售商(包括二手房交易)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各级物价、建设(房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着力推行明码标价制度,对房屋购房合同应按本通知精神进行规范,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本通知试行二年,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报告省物价局、建设厅。

 楼主| 发表于 2015-3-13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新建商品房价格构成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县(市)物价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商品房价格构成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商品房价格的成本构成应包括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即按建筑施工图的要求和标准规定进入建设工程〔含安装〕的费用)和配套基础设施费用及应缴纳的税费。对于已纳入配套基础设施的“两管三线”(指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或光缆电线)的安装,各商品房开发企业不得再向购房者另行收取费用。
  二、计入商品房屋价格的“两管三线”费用的范围应为经建设规划部门划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红线内的“两管三线”工程。在红线外的“两管三线”工程费用,原则上由“两管三线”的经营企业负担,远离城市建成区单独长距离接管供气、供水等特殊情况下的收费,可按当地政府建设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除此之外,“两管三线”经营企业不得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其它名目的安装工程费用,避免因此增大开发成本,增加购房者负担。
  三、新建商品房中的“两管三线”计入商品房销售价后,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再以任何理由重复收取“两管三线”费用。对各地已建成房屋改造进行的“两管三线”安装,各级物价部门应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计价定额和计价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测算并制定统一的安装价格。
  四、在保证“两管三线”生产经营安全运行的基础上,随着国家资源价格改革的推进,应逐步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合法的“两管三线”经营企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安装工程,过渡到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安装工程,从而打破垄断,引入竞争。规范企业价格行为,严厉查处垄断企业强制推销商品和服务及强制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五、在通知下发前部分地区已将“两管三线”安装费计入商品房价的,维持执行不变;在通知下发前没有明文规定的地方,现阶段住户和过去的住户与商品销售商在购房时签约合同中已明确没有包括“两管三线”需另行支付的,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在2009年1月之后新销售的商品房,各商品房销售商(包括二手房交易)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各级物价、建设(房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着力推行明码标价制度,对房屋购房合同应按本通知精神进行规范,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本通知试行二年,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报告省物价局、建设厅。

 楼主| 发表于 2015-3-13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33点点滴滴

发表于 2015-4-27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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