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你可以有下列救济途径 :
一、申请作出补偿决定的行政机关举行听证。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二、向作出补偿决定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上级行政机关对该争议予以裁决,对于认为认为行政机关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也可以附带对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三、向作出补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诉讼提劲,不能撤销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以上三种救济途径,建议在进行法律程序的同时,也要不断和政府沟通协商,促使其依法补偿,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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