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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南充市中院不应再借口以最高法立案庭伪造的(07)119号通知书堵住复查重审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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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1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充市中院不应再借口以最高法立案庭伪造的(07)119号通知书堵住复查重审大门


南充市中级法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07)119号通知书是伪造的,是上下共同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铁证。事实如下:


          舞弊枉法迫不及待。在07年3月27日,四川省高级法院根据四川省政法委对本案复查重审的文件,启动了再审程序,举行了听证会,并在同年8月21日以(07)412号和483号通知书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尚未作出判决,就在这个时候,南充市中级法院院长共产党员崔均等人,眼看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事实就要暴露了,于是串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急急忙忙地用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业务印章制作出审判文书(07)119号通知书,终结本案法律程序,和终止四川省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正常审理程序,掩盖徇私舞弊枉法判决事实(07)119号通知书,制作的时间是07年8月7日,比申诉人在邮局签收到川高法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的(07)412号和483号通知书早出13天!暗操作,留下了伪造法律文书的破绽,瞒天过海,诉讼程序不合法。


          二、越权造假。(07)119号通知书声称“经审査,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加盖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业务印章。法律没有授权立案庭对案件决定再审或不再审,和用立案庭的业务印章制作审判文书,及终结法律程序的职权。“经审査”,申诉人向四川省高级法院补交的材料尚未交出,请问:你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用什么去审查核实证据的?显然是编造的掩盖伪造法律文书的谎言。如果沒有崔均等人的串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也不会凭白无故地伪造法律文书终结本案法律程序,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07)119号通知书的伪造与南充市中级法院有直接关联。


         依据《刑事诉讼法》242条第2、3、4、5款和最高法司法解释375条第5、8、9款的共同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本案符合《刑事诉讼法》242条第2、3、4、5款和最高法司法解释375条第2、3、5、8、9款的共同规定的情形,依法,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就应当重审,本案不是之一,而是存在五种情形,足以满足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条件。因此,申诉人请求:按2014年中办国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对本案依法转入相应的法律程序处理,及时立案重审,公正判决,还申诉人的真相!
        
            申诉人:四川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121号张煜、李世蓉   


            电话:13158529849                              2015年3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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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1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懂起啊
发表于 2015-3-11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直接申请重审啊?有什么不对么?

发表于 2015-3-11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到底是什么意思?法院怎么了?

 楼主| 发表于 2015-3-11 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3-11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12年的奔波,申诉人只有一个请求:只要四级法院中的任何一级法院能拿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张雍有罪和全部定案证据具有合法性,申诉人立即息诉服判!10年前申诉人就数千次书面先后分别向仪陇县法院、南充市中院、四川省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书面请求,等到10年后的今天,你县、市、省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仍然拿不出来,依旧只有13条违法证据,理亏词穷,就无限期地拖延、搪塞、敷衍、制造假判决、压案捂案、瞒报谎报、隐瞒案件的事实真相12年。难道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光辉吗?

 楼主| 发表于 2015-3-11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网友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5-3-11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详情请见铁证如山的冤案,压案捂案12年,请求法院依法立案重审!

 楼主| 发表于 2015-3-11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耍赖,百姓无奈


                           一一法律形如纸,判决无底线,压案捂案12年,民冤深似海!


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仪陇县马安鎮南路125号张煜李世蓉依法为子张雍伸冤,已历经了12个春秋,深感:公平正义对广大人民群众就是一条人命,一个人,一个家庭的前程、命运、幸福、安宁,关系到一个家庭的几代人!


          申诉人因02年仪陇县公安机关孙政上任马安派出所长,新官上任三把火,采用篡改询问笔录、刑讯逼供等手段在114页侦查笔录中捏造出了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人为地制造强奸团伙重案,铸造自己辉煌的工作业绩。可是,把张雍也牵扯到了其中,被无辜
地判了10年有期徒刑。


        为了找到确实充分铁证如山的证据为子伸冤,在03年拿到了法院定罪处刑的全部案卷笔录 ,其中侦查笔录114页,庭审笔录58页,共172页。对照法院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和通知书,张雍完全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安采用刑讯逼供 、篡改询问笔录、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 、隐瞒证据等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在案卷中一条一条地显示得清清楚楚,一条一条地都能得到印证,形成了徇私枉法判决的证据链。因此,把申诉人推向了无休无止的上访申诉人群行列中。


                        为此,申诉人在12年里,一是书面申诉;二是亲访;三是上网申诉。


       书面申诉。在12年中申诉人先后分别书面向仪陇县法院、仪陇县检察院、仪陇县政法委、仪陇县纪委、仪陇县信访局、仪陇县委和政府,及南充市、四川省上述相应的机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中纪委、国家信访局、中共中央递交了一万多份申诉状、控告状和申请举行公开透明听证立案重审的申请书,材料叠起来足以超过五人高,至今无一答复。痛心揪心!


        亲访。 在12年中过千次亲访了县、市、省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14次进京上访上述中央各机关、部门和单位,申诉人拿着法院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和通知书,对照法院定案的全部案卷笔录(172页),将一条一条地冤判事实指着让接访人员或领导看,态度好的说话和气,态度恶劣的哄赶出门。12年来尚未找到能说话,表达诉求,讲理伸冤管用的地方!上访、申诉遥遥无期,看不见光明和希望!


        网上申诉。万般无奈,求助媒体。12年来,申诉人在网上发贴诉冤,希望得到主管部门的重视,反而遭到不断地封贴取贴。现已有近五亿中、外民众关注点评,为申诉人强烈呼吁公平正义,谴责司法腐败,主管部门听而不闻,视而不见,只在取贴封贴上下功夫,先后封取了一大批诉冤贴文,其中就有两个各1.7亿多民众关注点评过的贴文,近日仍在重演着同样的手段。近五亿民众的正义呼声也撼动不了一个司法腐败分子!


       12年的奔波,申诉人只有一个请求:只要四级法院中的任何一级法院能拿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张雍有罪和全部定案证据具有合法性,申诉人立即息诉服判!10年前申诉人就数千次书面先后分别向仪陇县法院、南充市中院、四川省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书面请求,等到10年后的今天,你县、市、省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仍然拿不出来,依旧只有13条违法证据,理亏词穷,就无限期地拖延、搪塞、敷衍、制造假判决、压案捂案、瞒报谎报、隐瞒案件的事实真相12年。难道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光辉吗?


        冤假错案一旦形成,无论申诉人的证据有多么确实充分,无罪事实铁证如山,无论如何上访、申诉,挂牌喊冤,层层法院都重复着一个判决结果:“驳回申诉,维持原判”。就像滚雪球一般,越裹越大,越裹越严,层层把当事人包裹在其中。能证实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家法院对他的百姓公正吗?就其原因:


                                            一、国家法律***虚设。


       《刑事诉讼法》241条和最高法司法解释371条共同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申诉,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274条规定:三个月内应当审查处理或审结,作出书面答复。
       事实是这样的吗?不!完全与法律相悖。包括申诉人在內的数以千万的蒙冤当事人,十年、二十年、三十年,甚至更长,上访,申诉,无果。呼格案真凶到案,已经真相大白后九年才得到纠正,申诉人证据确实充分证实法院冤判,申诉、上访12年了,仍捂着不理不睬,这叫“三个月”吗?


         法院三个月不受理,继续上访申诉的 ,被界定为“闹访” 、“缠访” 、“以访牟利” ,进行打击。继续揭发腐败的,被界定为“不稳定的因素” ,进行镇压。举起他的左手高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右手早已挥舞着“维稳的大棒”,谁敢向前,遍体鳞伤。上访申诉百姓有几个不是遍体鳞伤的?共和国的《宪法》沒有这种授权,这也叫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吗?


                               二、断章取义法律条款,捂着藏着盖着司法腐败,司法腐败一路平安!


      《刑事诉讼法》242条规定: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这五种重新审判的情形,最高法司法解释375条细化为九种应当重审的情形,不管是五种或九种,只要有其中之一的情形,人民法院就应当重审。事实上,法院在执行242条375条的规定时,不分案件性质,不分证据来源,不分当事人所处的环境、地位、条件,一律以沒有新的证据,不予立案重审,造成了立案难的现状。尽管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年年出台文件,立案难的现状仍然没有改善。上访、申诉遥遥无期!
      
        有许多案件是拿不岀新证据的,由于案件性质的原因,但大多数在案卷笔录中存在242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外的一种或两种情形,依法,这都是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条件。长期以来,法院对242条之二、之三、之四、之五款的规定,在具体操作中压着捂着盖着,一律以要新的证据为借口, 被挡在法院大门外的冤民何止千万?复查重审的大门堵得严严的!就以申诉人的案件,法院把案卷中的13条违法证据玩弄成“瑕疵证据”定罪处刑,证据违法,按上述法律规定应当排除,重新审判的条件充分,反而法院长期以来向申诉人要新的证据。倒打一耙,权力耍赖,冤民万般无奈。


      据专家调查,百分之八十五以上的申诉当事人的诉求,都是有理有据的,合情合理合法的,大多数都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就以申诉人的案件为例,法院定罪处刑的全部案卷笔录中存在242条除第一款的情形的四种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的条件:1 、 公案采用刑讯逼供等手段捏造出了13条违法证据,在案卷中一条一条地都能得到印证;2、法院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用了四个单方面的证据定案 ;3、就以公安违法收集的全部证据,也只有所谓受害人两次证实:张雍以100钱嫖娼的事实,依法,违法,不犯罪;4、公安违法取证,检官隐瞒证据,法院违法判决,程序不合法;5、南充市中级法院原院长共产党员崔均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诉人对崔均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事实分别先后向市、省、中央主管部门各进行了20多次书面控告,和在网上控告举报,至今无人问津。
        本案具备242条第二 、第 三、第四、第五款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法院为什么只单单盯上了第一款?其居心路人皆知。制造冤假错案者逍遥自在,一路平安,一路顺风;蒙受冤屈的民众悲痛欲绝,一路陷阱,一路深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了吗?法院的“明镜”就是这样“高悬”的吗?


      法院一但不能代表国家公正执法,就是一场民族灾难,国家灾难,人民灾难。不公正的判决,不仅毁掉了一个人,也毁掉了一个家庭的几代人,无论是国家或是个人,拿什么去抚慰一颗又一颗受伤害的心?200万就能抚平呼格父母的心吗?长期压案捂案就能抚慰数以千万蒙冤百姓的心吗?200万就能买一条人命,一个腐败官员的钱财能买下多少条人命?如果钱能买到人命,天下就沒有公道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公道不能当成商品出售!人民不会停止争取公平公正公道的脚步!


       去年,中央政法委出台了三个文件,首先要解决冤假错案入口难的问题,冤假错案盼望已久能入到法院公平公正公道的口,希望再不要陷入司法腐败的狼口虎口中!


       因此,申诉人请求人民的政府 、人大 、人大代表 、人民的法院 、人民的检察院 、共产党员 、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为冤民说句公道话,为冤民搭建一个讲理诉冤管用的平台,实实在在地依法审理每一个案件,把冤民从痛苦中解求出来!


      申诉人:四川省仪陇县马安鎮南路125号张煜李世蓉
        电话:13158529849            2015年3月11日

 楼主| 发表于 2015-3-11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耍赖,百姓无奈


                           一一法律形如纸,判决无底线,压案捂案12年,民冤深似海!


           四川省仪陇县马安鎮南路125号张煜李世蓉依法为子张雍伸冤,已历经了12个春秋,深感:公平正义对广大人民群众就是一条人命,一个人,一个家庭的前程、命运、幸福、安宁,关系到一个家庭的几代人!


          申诉人因02年仪陇县公安机关孙政上任马安派出所长,新官上任三把火,采用篡改询问笔录、刑讯逼供等手段在114页侦查笔录中捏造出了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人为地制造强奸团伙重案,铸造自己辉煌的工作业绩。可是,把张雍也牵扯到了其中,被无辜
地判了10年有期徒刑。


        为了找到确实充分铁证如山的证据为子伸冤,在03年拿到了法院定罪处刑的全部案卷笔录 ,其中侦查笔录114页,庭审笔录58页,共172页。对照法院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和通知书,张雍完全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安采用刑讯逼供 、篡改询问笔录、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 、隐瞒证据等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在案卷中一条一条地显示得清清楚楚,一条一条地都能得到印证,形成了徇私枉法判决的证据链。因此,把申诉人推向了无休无止的上访申诉人群行列中。


                        为此,申诉人在12年里,一是书面申诉;二是亲访;三是上网申诉。


       书面申诉。在12年中申诉人先后分别书面向仪陇县法院、仪陇县检察院、仪陇县政法委、仪陇县纪委、仪陇县信访局、仪陇县委和政府,及南充市、四川省上述相应的机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中纪委、国家信访局、中共中央递交了一万多份申诉状、控告状和申请举行公开透明听证立案重审的申请书,材料叠起来足以超过五人高,至今无一答复。痛心揪心!


        亲访。 在12年中过千次亲访了县、市、省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14次进京上访上述中央各机关、部门和单位,申诉人拿着法院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和通知书,对照法院定案的全部案卷笔录(172页),将一条一条地冤判事实指着让接访人员或领导看,态度好的说话和气,态度恶劣的哄赶出门。12年来尚未找到能说话,表达诉求,讲理伸冤管用的地方!上访、申诉遥遥无期,看不见光明和希望!


        网上申诉。万般无奈,求助媒体。12年来,申诉人在网上发贴诉冤,希望得到主管部门的重视,反而遭到不断地封贴取贴。现已有近五亿中、外民众关注点评,为申诉人强烈呼吁公平正义,谴责司法腐败,主管部门听而不闻,视而不见,只在取贴封贴上下功夫,先后封取了一大批诉冤贴文,其中就有两个各1.7亿多民众关注点评过的贴文,近日仍在重演着同样的手段。近五亿民众的正义呼声也撼动不了一个司法腐败分子!


       12年的奔波,申诉人只有一个请求:只要四级法院中的任何一级法院能拿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张雍有罪和全部定案证据具有合法性,申诉人立即息诉服判!10年前申诉人就数千次书面先后分别向仪陇县法院、南充市中院、四川省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书面请求,等到10年后的今天,你县、市、省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仍然拿不出来,依旧只有13条违法证据,理亏词穷,就无限期地拖延、搪塞、敷衍、制造假判决、压案捂案、瞒报谎报、隐瞒案件的事实真相12年。难道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光辉吗?


        冤假错案一旦形成,无论申诉人的证据有多么确实充分,无罪事实铁证如山,无论如何上访、申诉,挂牌喊冤,层层法院都重复着一个判决结果:“驳回申诉,维持原判”。就像滚雪球一般,越裹越大,越裹越严,层层把当事人包裹在其中。能证实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家法院对他的百姓公正吗?就其原因:


                                            一、国家法律***虚设。


       《刑事诉讼法》241条和最高法司法解释371条共同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申诉,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274条规定:三个月内应当审查处理或审结,作出书面答复。
       事实是这样的吗?不!完全与法律相悖。包括申诉人在內的数以千万的蒙冤当事人,十年、二十年、三十年,甚至更长,上访,申诉,无果。呼格案真凶到案,已经真相大白后九年才得到纠正,申诉人证据确实充分证实法院冤判,申诉、上访12年了,仍捂着不理不睬,这叫“三个月”吗?


         法院三个月不受理,继续上访申诉的 ,被界定为“闹访” 、“缠访” 、“以访牟利” ,进行打击。继续揭发腐败的,被界定为“不稳定的因素” ,进行镇压。举起他的左手高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右手早已挥舞着“维稳的大棒”,谁敢向前,遍体鳞伤。上访申诉百姓有几个不是遍体鳞伤的?共和国的《宪法》沒有这种授权,这也叫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吗?


                               二、断章取义法律条款,捂着藏着盖着司法腐败,司法腐败一路平安!


      《刑事诉讼法》242条规定: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这五种重新审判的情形,最高法司法解释375条细化为九种应当重审的情形,不管是五种或九种,只要有其中之一的情形,人民法院就应当重审。事实上,法院在执行242条375条的规定时,不分案件性质,不分证据来源,不分当事人所处的环境、地位、条件,一律以沒有新的证据,不予立案重审,造成了立案难的现状。尽管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年年出台文件,立案难的现状仍然没有改善。上访、申诉遥遥无期!
      
        有许多案件是拿不岀新证据的,由于案件性质的原因,但大多数在案卷笔录中存在242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外的一种或两种情形,依法,这都是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条件。长期以来,法院对242条之二、之三、之四、之五款的规定,在具体操作中压着捂着盖着,一律以要新的证据为借口, 被挡在法院大门外的冤民何止千万?复查重审的大门堵得严严的!就以申诉人的案件,法院把案卷中的13条违法证据玩弄成“瑕疵证据”定罪处刑,证据违法,按上述法律规定应当排除,重新审判的条件充分,反而法院长期以来向申诉人要新的证据。倒打一耙,权力耍赖,冤民万般无奈。


      据专家调查,百分之八十五以上的申诉当事人的诉求,都是有理有据的,合情合理合法的,大多数都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就以申诉人的案件为例,法院定罪处刑的全部案卷笔录中存在242条除第一款的情形的四种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的条件:1 、 公案采用刑讯逼供等手段捏造出了13条违法证据,在案卷中一条一条地都能得到印证;2、法院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用了四个单方面的证据定案 ;3、就以公安违法收集的全部证据,也只有所谓受害人两次证实:张雍以100钱嫖娼的事实,依法,违法,不犯罪;4、公安违法取证,检官隐瞒证据,法院违法判决,程序不合法;5、南充市中级法院原院长共产党员崔均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诉人对崔均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事实分别先后向市、省、中央主管部门各进行了20多次书面控告,和在网上控告举报,至今无人问津。
        本案具备242条第二 、第 三、第四、第五款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法院为什么只单单盯上了第一款?其居心路人皆知。制造冤假错案者逍遥自在,一路平安,一路顺风;蒙受冤屈的民众悲痛欲绝,一路陷阱,一路深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了吗?法院的“明镜”就是这样“高悬”的吗?


      法院一但不能代表国家公正执法,就是一场民族灾难,国家灾难,人民灾难。不公正的判决,不仅毁掉了一个人,也毁掉了一个家庭的几代人,无论是国家或是个人,拿什么去抚慰一颗又一颗受伤害的心?200万就能抚平呼格父母的心吗?长期压案捂案就能抚慰数以千万蒙冤百姓的心吗?200万就能买一条人命,一个腐败官员的钱财能买下多少条人命?如果钱能买到人命,天下就沒有公道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公道不能当成商品出售!人民不会停止争取公平公正公道的脚步!


       去年,中央政法委出台了三个文件,首先要解决冤假错案入口难的问题,冤假错案盼望已久能入到法院公平公正公道的口,希望再不要陷入司法腐败的狼口虎口中!


       因此,申诉人请求人民的政府 、人大 、人大代表 、人民的法院 、人民的检察院 、共产党员 、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为冤民说句公道话,为冤民搭建一个讲理诉冤管用的平台,实实在在地依法审理每一个案件,把冤民从痛苦中解求出来!


      申诉人:四川省仪陇县马安鎮南路125号张煜李世蓉
        电话:13158529849            2015年3月11日

 楼主| 发表于 2015-3-11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切实的内容根本提交不上

 楼主| 发表于 2015-3-12 07:2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院在申诉人张雍的判决书和裁定书中,一方面承认本案案卷笔录中存在违法证据,另一方面又把案卷中存在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玩弄成“瑕疵证据”定案。(03)南中法刑终字第167号判决书第7页判决道:“公安机关所收集的本案证据中,的确有瑕疵存在”。(04)南中法刑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第15页判决道:“关于公安机关询问受害人刘某时未告知诬告、陷害应负的法律责任和第二次笔录中添加的内容没有经受害人签字或捺印的问题。这两个问题,在仪陇县公安机关询问刘某的笔录中确实存在”。判决和裁定经庭审查明认定:本案证据是公安机关在违法的前提下收集的,而且还有添加篡改的行为,请问:在违法的前提下收集的所有证据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吗?而且公安机关未经所谓受害人允许就私自篡改询问笔录,未捺印。被篡改后的询问笔录还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吗?这无疑是一种栽赃加害行为!本案就这两条,公安办案人员的动机、目的、手段十分明白。就这两条,依法,你院就不应当用违法证据对张雍定罪处刑。因此,你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既已查明,为什么对这些违法证据不依法排除?反而把这些违法证据玩弄成“瑕疵证据”对张雍处刑十年?这是明明白白的事实,判决如此不公,到底是为了什么?

发表于 2015-3-12 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司法不公是最大的不公。
公平公正应该是法官心中的太阳,也是人民群众头顶上的青天。

发表于 2015-3-13 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123zxcv123 发表于 2015-3-12 18:11
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司法不公是最大的不公。
公平公正应该是法官心中的太阳,也是人民群众头顶上的青天 ...

顶一个!

 楼主| 发表于 2015-3-13 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纠防冤假错案”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树立司法公信力的基本点和关键点。从检察机关而言,首先要做到对冤假错案不回避、不推诿,正如曹建明检察长在报告中强调的那样,要深刻反省自己,深刻分析批捕、起诉环节把关不严的责任和原因,深刻吸取沉痛教训,改进司法理念,努力防范检察环节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监督纠错职能作用,健全纠防冤假错案长效机制。[ 2015-03-12 11:42 ]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14 08:46
大力支持依法治国,强力要求纠正冤,假,错案,还司法公正

 楼主| 发表于 2015-3-14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符合《刑事诉讼法》242条第2、3、4、5款和最高法司法解释375条第2、3、5、8、9款的共同规定的情形,依法,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就应当重审,本案不是之一,而是存在五种情形,足以满足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条件。因此,申诉人请求:按2014年中办国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对本案依法转入相应的法律程序处理,及时立案重审,公正判决,还申诉人的真相!

发表于 2015-3-14 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123zxcv123 发表于 2015-3-12 18:11
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司法不公是最大的不公。
公平公正应该是法官心中的太阳,也是人民群众头顶上的青天 ...

顶顶顶!

 楼主| 发表于 2015-3-15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主要是司法权力过度集中,缺少有效阳光监督,缺乏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楼主| 发表于 2015-3-16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形如纸,判决无底线,压案捂案12年,民冤深似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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