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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s258369as

[群众呼声] 南充市中院不应再借口以最高法立案庭伪造的(07)119号通知书堵住复查重审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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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6 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没有制度和法律来保护,弱势百姓都没有安全感。

发表于 2015-6-17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定罪处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据来源不合法,依法应当排除。

发表于 2015-6-17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中。。。。

发表于 2015-6-18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部门,怕丢面子! 往往是为了一个错误导致错上加错!

 楼主| 发表于 2015-6-20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是一个重大强奸案,从侦查机关,到检察机关,再到审判机关,连以受害人以真姓实名签字捺印的笔录也沒有,请见《裁定书》第7页,本案的受害人到底是谁?法院至今也沒有审査核实清楚,居然法院还判了被告人张雍10年有期徒刑!而且还通过了一审、二审、再审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再违反《刑事诉讼法》笫48、51、54、58条的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和定罪处刑,最后,为掩盖事实真象,竟然串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用业务印章伪造出一份法律文书终结法律程序。(请看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07)119号通知书,欲盖弥彰。因此,请求依法立案重新审判!

发表于 2015-6-21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就吹牛吧,自己儿子犯罪,你还好意思拿出来说

 楼主| 发表于 2015-6-21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云中飞谢 发表于 2015-6-21 10:12
你就吹牛吧,自己儿子犯罪,你还好意思拿出来说



          本案是卖淫嫖娼,还是强奸?你又不是当事人,你怎么知情?

发表于 2015-6-22 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云中飞谢 发表于 2015-6-21 10:12
你就吹牛吧,自己儿子犯罪,你还好意思拿出来说

       在重审的法庭上,张高平对法官们说了这样一段话,“今天你们是法官和检察官,但是你们的子孙不一定是法官和检察官。如果要是没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你们的
子孙也可能被冤枉,徘徊在死刑的边缘。”他的这番话说的真是够好的了。

 楼主| 发表于 2015-6-28 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符合《刑事诉讼法》242条第1、2、3、4、5款和最高法司法解释375条第1、2、3、5、8、9款的共同规定的情形,依法,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就应当重审,本案不是之一,而是存在五种情形,足以满足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条件。因此,申诉人请求:按2014年中办国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对本案依法转入相应的法律程序处理,及时立案重审,公正判决,还申诉人的真相!

 楼主| 发表于 2015-6-29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排除司法腐败份子的障碍,把冤案揭露出来,公株于众。

由省高院组织大型听证会,在全国作个榜样。为防意外,应全程录音录相,

同步直播,让世界其他国家的人士领略领略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最好是听证会不久就重审丶重判,以了结此案。

以此行动告诉世人,中政委代表党中央作的决定肯定会落实的!中央是言而有伩的!

 楼主| 发表于 2015-6-29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对一个案件的终结,前提必须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审理,依法判决,按程序终结,而不是像误案弄虚作假私下越级走完程序,掩盖案件事实真相!

 楼主| 发表于 2015-6-29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网友关注!

发表于 2015-6-30 08: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5-6-30 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个!

发表于 2015-7-1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次来南充 发表于 2015-3-11 15:23
直接申请重审啊?有什么不对么?

顶一个!

发表于 2015-7-2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71.222.158.x 发表于 2015-4-6 11:45
有法而不予施之,有诉而不予理,民冤乎?

关注!

发表于 2015-7-4 01:25 | 显示全部楼层
poiu258 发表于 2015-5-18 19:50
当时进行取证和判决的法官和法警,就是在乱作为,属渎职罪必须依法严办,给广大民众一个交代,来捍卫法律的 ...

顶一个!

发表于 2015-7-5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5-7-6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刑事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特别是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机制,在目前的形势下已经刻不容缓。

发表于 2015-7-6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71.222.158.x 发表于 2015-4-6 11:45
有法而不予施之,有诉而不予理,民冤乎?

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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