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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莫球铭唐

[法律咨询] 绵阳交警不承认对我侵权,为什么愿意赔偿我十万元以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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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6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要求省高院追究罗加茹伪造行监117号文件的罪行!既然省政法委说行监117号文件是空头文件,那么这份文件是怎么出笼的?公章是偷盖的,还是伪造的?强烈要求省高院查清楚!另外 ,法官舞弊,致使交警侵吞了奥迪车,至今未归还,法官也有严重的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5-5-11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发的帖子完全是真的,广大网友试想,我一个老百姓,再怎么胆大也不敢公然撒谎诬蔑省高院的法官和绵阳及三台的交警,如果我发送的那些内容是假的,他们会容许我这么干吗?

 楼主| 发表于 2015-5-15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大网友,大家周末好! 大半年以来,我在论坛上披露了省高院黑法官罗加茹与绵阳交警勾结,制造冤案,非法侵吞奥迪车,替交警开脱责任,使我负屈衔冤的相关帖子,所有的证据我都发在网上了,可谓铁证如山,相关法官和交警不能够 辩驳。虽然这些帖子有的被关闭,有的被删除,但依然引起了广大热心网友的重视和党的纪检部门的关注,对这些害群之马的惩处,只是时间早迟而已的事。
      本人再次申明,我所有发在网上的内容,都是真实的,包括省高院少数不法分子为达到不能可告人的目的,而炮制的行监117号空头文件,以及南充中院法官集体走访省交警总队事故处专家何正户,何正户认定绵阳三台交警制作的事故现场描绘图系事后凭想像绘制,还有罗加茹为了左右审判结果给南充中院副院长刘明写的施加压力的信,凡此总总,都一一发布在网上,而且都是真实的,本人愿意为自己的证据和言论负一切法律责任,敬请广大网友继续关注和支持,本人不胜感激。

 楼主| 发表于 2015-5-18 06:3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广大网友观察我提供的证据,交警和法官伪造的证据都在网上,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这并不是凭空诬告,而是铁证如山的事实,但绵阳市的相关部门,却成为地方保护主义,对徇私舞弊的交警不闻不问,现在办案的交警还在要害岗位上,这严重影响了绵阳的形象,败坏了执法部门的声誉,实在是得不偿失。
      请绵阳和四川高院领导站出来说一句公道话,为了逃避一点责任,你们就这样长期装聋作哑,熟视无睹,这与党的群众路线简直格格不入!

 楼主| 发表于 2015-5-22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交警报复心太强,当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他们的行政侵权责任时,他们就吊销了我的驾驶证,这是严重违法的行为,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要吊销驾驶证,一定要通知当事人,进行听证议证,他们根本没有通知我,是一种利用公权挟仇报复的违法行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5-24 22:28
支持楼主

 楼主| 发表于 2015-5-25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先生的大力支持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5-25 11:54
坚持不管多难都要咬牙坚持........因为这是我们百姓味一可以做的

 楼主| 发表于 2015-5-25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04.199.153.x 发表于 2015-5-25 11:54
坚持不管多难都要咬牙坚持........因为这是我们百姓味一可以做的

先生说得非常好,我坚持了这么多年,也一定会坚持到胜利的那一天,现在我已看到了胜利的曙光,相信平反昭雪那一天不远了。

 楼主| 发表于 2015-6-3 07:44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本案二审时,我向南充中院提出申诉,认为三台交警弄虚作假,做了假现场图纸和照片,合议庭为了慎重起见,集体走访省交警总队何正户专家,并作了笔录取证,何正户认为三台交警处理这次交通事故中,适用法律不当,责任划分不清,该取证未取证,卷宗里的描绘图,是凭想象绘制的,现场草图当事人(办案民警)或者丢失或者隐藏。中院委托南充检察院进行鉴定,结论是属于模仿我签字的假材料。当时办案民警李波向南充中院合议庭肯定说明,卷宗内只有一张事故现场描绘图,为什么到了省上再审时,出现了另外一张大小和尺寸都完全不同的描绘图呢?我当时在草图上签字是第二位,为什么两张描绘图都把我的签名排在了第一位?西南政法大学的司法鉴定专家,也质疑不是同一张图纸。

 楼主| 发表于 2015-6-5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大网友们,绵阳交警视为遮羞布、挡箭牌和救命稻草的省高院判决书,究竟是什么货色呢?一年前省高院先发了立案通知和暂缓审理的通知,一年后当事人杨国华才补交了申诉书,另外一个当事人刘武辉根本就没有参与。这在程序上就严重违法,所以所谓省高院的判决书完全是非法的,站不住脚的。 更滑稽可笑的是,省高院2002年5月23日开庭,2003年7月23日判决,可早在2000年12月4日,省高院弄一庭罗加茹给南充中院刘副院长的信中,就挑明了高院张院长的观点。不用多说了,铁证如山,不容狡辩,这难道还不是暗箱操作吗?

 楼主| 发表于 2015-6-8 07:23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交警报复心太强,当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他们的行政侵权责任时,他们就吊销了我的驾驶证,这是严重违法的行为,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要吊销驾驶证,一定要通知当事人,进行听证议证,他们根本没有通知我,是一种利用公权挟仇报复的违法行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6-8 14:16
发了好久了、你看有人甩你不嘛、还不如直接到北京、坐在相关部门不走了!

 楼主| 发表于 2015-6-9 07:31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19.4.252.x 发表于 2015-6-8 14:16
发了好久了、你看有人甩你不嘛、还不如直接到北京、坐在相关部门不走了!

话不能那样说,有人甩我哈,而且就是北京的人,只是你不知道罢了。坐在北京,有可能是自己遭罪,而事情没有成功。

 楼主| 发表于 2015-6-9 07: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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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网友们,绵阳交警视为遮羞布、挡箭牌和救命稻草的省高院判决书,究竟是什么货色呢?一年前省高院先发了立案通知和暂缓审理的通知,一年后当事人杨国华才补交了申诉书,另外一个当事人刘武辉根本就没有参与。这在程序上就严重违法,所以所谓省高院的判决书完全是非法的,站不住脚的。 更滑稽可笑的是,省高院2002年5月23日开庭,2003年7月23日判决,可早在2000年12月4日,省高院弄一庭罗加茹给南充中院刘副院长的信中,就挑明了高院张院长的观点。不用多说了,铁证如山,不容狡辩,这难道还不是暗箱操作吗?







 楼主| 发表于 2015-6-11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广大热心网友的大力支持下,随着党中央反腐力度的加大,我坚信正义最终会战胜邪恶,吃人害人的人没有好下场,不会逃脱迟到的惩罚。

 楼主| 发表于 2015-6-17 07: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案子省高院是2002年5月29日开庭、2003年7月23日判决,而早在2000年12月4日,罗加茹写给刘明的信中,就知道省高院张院长怎么看待鉴定书等内容,这不是暗箱操作、徇私舞弊又是什么?请绵阳交警和三台交警作出合理的解释!

点评

 楼主| 发表于 2015-6-19 07:27 | 显示全部楼层
公道自在人心,纸包不住火,多行不义必自毙,人在做,天在看,在这起事件中扮演了不光彩的那些人,不管你是交警还是法官,相信你们的下场不会好。

 楼主| 发表于 2015-6-23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正义的利剑已高悬贪官头上,痛斩狗头的午时三刻就要到了!

 楼主| 发表于 2015-6-29 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管理员,不什么对我的帖子不予显示,是不是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交易,你才这样为贪官污吏卖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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