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台交警在那次事故发生后,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适用的法律不当,责任划分不清,该取证未取证。他们依据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认定我负主要责任,理由是我在窄路窄桥上会车,违反了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实际上,当时我会车的地方,有效路面宽度为9.5米,按道路管理条例司法解释,不算窄路窄桥,这样的认定和处罚是荒唐可笑的。同时,三台交警认定刘武辉违反道路管理条例第七条,刘武辉弯道超车,逃离现场,引用条文借道通行,未确保安全,侵犯了我的路线权,负次要责任。这里明显责任划分不当。杨国华持B照,驾驶19座以上的客车,违反了道路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因他是个体户驾驶员,当时属于先富起来的人,手中有钱,交警认为他们有权认定他不负责任,明显违反了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在本案二审时,我向南充中院提出申诉,认为三台交警弄虚作假,做了假现场图纸和照片,合议庭为了慎重起见,集体走访省交警总队何正户专家,并作了笔录取证,何正户认为三台交警处理这次交通事故中,适用法律不当,责任划分不清,该取证未取证,卷宗里的描绘图,是凭想象绘制的,现场草图当事人(办案民警)或者丢失或者隐藏。中院委托南充检察院进行鉴定,结论是属于模仿我签字的假材料。当时办案民警李波向南充中院合议庭肯定说明,卷宗内只有一张事故现场描绘图,为什么到了省上再审时,出现了另外一张大小和尺寸都完全不同的描绘图呢?我当时在草图上签字是第二位,为什么交警出示的两张描绘图都把我的签名排在了第一位?西南政法大学的司法鉴定专家,也质疑不是同一张图纸。我已经多次把两张不同的图纸发到了论坛上,相信广大网友都看出了问题,为什么绵阳和三台交警在这样充分的证据面前,还一再狡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