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莫球铭唐

[法律咨询] 绵阳交警不承认对我侵权,为什么愿意赔偿我十万元以内的损失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5-8-5 07:41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大网友们,请睁大眼睛看一看吧,上面就是绵阳交警视为遮羞布、挡箭牌和救命稻草的省高院判决书这个破烂货的来历,一年前省高院先发了立案通知和暂缓审理的通知,一年后当事人才补交了申诉书,另外一个当事人刘武辉根本就没有参与。这在程序上就严重违法,所以所谓省高院的判决书完全是非法的,站不住脚的。    更滑稽可笑的是,省高院2002年5月23日开庭,2003年7月23日判决,可早在2000年12月4日,省高院黑法官罗加茹给南充中院刘院长的信中,就挑明了高院张院长的观点。不用多说了,铁证如山,不容狡辩,这难道还不是暗箱操作吗?

    质问绵阳市委市政府以及市政法委市公安局,你们为什么不查办这么严重的问题,难道任由交警胡作非为,破坏绵阳的形象吗?

 楼主| 发表于 2015-8-8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大网友,下面发布的是省公安厅物2000年1月24日出具的物证鉴定文书,美其名曰机密,实际上是不合程序炮制的一份假材料。因为当时南充中院正在审理本案,我们三方当事人(我、杨国华、刘武辉)没有一方请求鉴定这份材料,法院也没有委托他们鉴定,而是省交警总队事故处请他们鉴定的,但只有鉴定结论,没有检材检样,这不能不让人怀疑检材是调了包的,所以得出了那样荒唐的结论,说什么事故现场图上的韩志明三字是我本人所写。这是根本不可能的。因为省交警总队事故处专家何正户在接受南充中院法官调查时,已明确表示,事故现场草图系后伪造。       既然鉴定结论出来了,省交警总队为什么不直接给法院,而是由绵阳市交警支 队于2000年9月27日用挂号信寄给南充中院,挂号信信封现在还在我手里,这完全是超越本职的行为,是交警妄图操纵审判结果,干扰法院独立审判的越权行为。2000年6月8日,省公安厅物证鉴定所又将这份鉴定法律文书提供给省高院立案,一年后,2001年6月28日和同年8月3日,省高院又唆使杨国华递交诉讼材料,出具审结报告,内容是由于省公安厅提供了鉴定文书,省高院决定立案再审。但立案再审的时间却提前了一年多,早在2000年6月8日省高院就立案调卷。       实际上,省公安厅的鉴定文书绵阳市交警支队寄给南充中院后,南充中院认为程序不合法,没有检材检样,根本没有采信,省高院在罗加茹的操纵下,说什么这是新的材料,导致高院于2000年10月24日下达行监117号空头文件,中止了绵阳涪城区法院正在审理的我诉绵阳交警行政侵权案。
       综上所述,这一切都是绵阳交警为了逃避行政侵权赔偿,勾结罗加茹和省高院,上窜下跳,制造的我省交通事故处理中的一大冤假错案。省公安厅鉴定的法律文书,是他们早就作好的准备,如果南充中院终审时他们败诉,就拿这份法律文书作幌子,交省高院再审。

 楼主| 发表于 2015-8-8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png 二.jpg 三.jpg 四.jpg

 楼主| 发表于 2015-8-8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五.jpg 六.jpg 七.jpg 八.jpg

 楼主| 发表于 2015-8-10 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1.jpg 2.jpg 3.jpg 4.jpg

 楼主| 发表于 2015-8-10 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正质疑绵阳交警支队,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是罗加茹和尹红兵主动介入,还是你们运作的结果?如果是你们运作活动,有没有向他们行贿?行贿的数目是多少?请给广大网友一个答复!如果你们没有行贿,只是找到了他们,他们会不会这么起劲地介入这桩官司,因为这并不属于他们管辖的案子。如果你们连找都没有找过他们,是不是他们自己主动介入这桩案子的?罗加茹的信中还提到过当时省法院的副院长张某某,你们是不是也找过他们?
    请你们给广大网友一个交代!

 楼主| 发表于 2015-8-17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1.jpg 2.png 3.jpg 4.jpg 5.jpg

 楼主| 发表于 2015-8-17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大网友,上面是绵阳交警非法吊销我的执照后,本人向省交警总队申请恢复执照的申诉材料,从中可以看出绵阳交警挟仇报复的小人嘴脸。

 楼主| 发表于 2015-9-13 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和三台交警不但对下欺压群众,而且对上隐瞒事实,公然唱反调,明明省交警总队已确认他们吊销我的执照有误,但他们却拒不承担责任,不赔偿我的损失,反而勾结省高院刑一庭法官罗加茹等人,伪造行监117号公文,并加盖省高院公章,对我进行侵害和诬陷,至今,这些不法分子一直逍遥法外,将奥迪车和行驶证扣押到现在不归还,私自使用,而他们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

 楼主| 发表于 2015-9-24 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于日前出台意见,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对七种违法审判,将对法官进行终生追责。罗加茹犯下如此罪行,执法犯罪,一定在追究之列。现在秋天到了,你也是秋后的蚂蚱,蹦跶不了几天了!

 楼主| 发表于 2015-9-28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tr][/tr]
绵阳交警报复心太强,当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他们的行政侵权责任时,他们就吊销了我的驾驶证,这是严重违法的行为,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要吊销驾驶证,一定要通知当事人,进行听证议证,他们根本没有通知我,是一种利用公权挟仇报复的违法行为。







发表于 2015-9-28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莫球铭唐 发表于 2015-3-13 08:02
谢谢各位关注,我说的完全属实。我是一个退伍军人、老共产党员,在遭受了不白这冤、多年得不到纠正的 ...

律信.jpg

 楼主| 发表于 2015-9-29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交警视为遮羞布、挡箭牌和救命稻草的省高院再审判决书,其实是从绵阳中院调到省高院刑一庭任法官的罗加茹为了贪图利益,一手制造的破烂货,请看它是怎么出笼的吧:一年前省高院先发了立案通知和暂缓审理的通知,一年后当事人杨国华在罗加茹的唆使才补交了申诉书,另外一个当事人刘武辉根本就没有参与诉讼。这在程序上就严重违法,所以所谓省高院的判决书完全是非法的,站不住脚的。更滑稽可笑的是,省高院2002年5月23日开庭,2003年7月23日判决,可早在2000年12月4日,罗加茹给南充中院刘副院长的信中,就挑明了高院副院长张建魁的观点,这难道不是他们互相勾结狼狈为奸的铁证吗?不用多说了,铁证如山,不容狡辩!人民,终将把这些司法界的罪人押上历史的审判台!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9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省高级法院刑一庭法官罗加茹,在这起民事案件中,上下串通,得到了交警多少好处,不讲事实不讲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司法解释,三台县和绵阳市交警对刘武辉和杨国华(持B照驾驶成都中巴客车)在进入左转弯时在弯道上强行超车,发生事故后刘武辉逃离现场,三台和绵阳交警认定刘武辉弯道超车,引用道条第七条原文是借道通行,认定刘武辉负次要责任,以伪造图纸和照片,认定我负主要责任,杨国华是个体户有钱,违章驾车,不承担责任,道条司法解释,追究刘武辉的责任,这就是罗加茹作为一个法官,在法院操纵多名法官进行运作,出笼的一份颠倒是非的判决书。罗加茹不顾党纪国法,公安部发现问题,没有受理的检材,罗加茹通过收买西政黑鉴定,竟然受理了,还得出了他想要的颠倒是非的结论。

 楼主| 发表于 2015-10-22 07:42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交警口口声声说那辆奥迪车不是我的,是面粉厂的,言下之意,难道集体的车就该你们霸占和侵吞?郑重告诉你们,那车最后单位作为对我下岗的补贴,早就把所有权交给了我,是你们一直扣押,我才没能办理过户手续。

 楼主| 发表于 2015-10-25 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要求省高院追究罗加茹伪造行监117号文件的罪行!既然省政法委说行监117号文件是空头文件,那么这份仔文件是怎么出笼的?公章是假的,还是伪造?强烈要求省高院查清楚!

 楼主| 发表于 2015-11-6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台交警在那次事故发生后,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适用的法律不当,责任划分不清,该取证未取证。他们依据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认定我负主要责任,理由是我在窄路窄桥上会车,违反了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实际上,当时我会车的地方,有效路面宽度为9.5米,按道路管理条例司法解释,不算窄路窄桥,这样的认定和处罚是荒唐可笑的。同时,三台交警认定刘武辉违反道路管理条例第七条,刘武辉弯道超车,逃离现场,引用条文借道通行,未确保安全,侵犯了我的路线权,负次要责任。这里明显责任划分不当。杨国华持B照,驾驶19座以上的客车,违反了道路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因他是个体户驾驶员,当时属于先富起来的人,手中有钱,交警认为他们有权认定他不负责任,明显违反了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9 07:31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有相关部门的人员回复,但他们全部是敷衍塞责,不堪一驳,现在在我发出的大量证据面前,无法自圆其说,所以全都哑口无言了。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1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cmvr7688 发表于 2015-11-21 03:37
徐高栋早期爱情短诗《相思》

兄弟,把这些东西发在本帖,不知有什么寓意,还请明示。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9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服绵阳交警的处理方案,向人民法院起诉,三个多月后,绵阳交警支队见我动了真格,利用手中特权,不顾党纪国法,公然不按行政处罚法的程序办事,非法吊销了我的执照。我不服,向四川省交警总队负责人和事故处负责人以书面形式申请复议,用挂号信邮寄交警总队,收发室收到并加盖收发章。一年后,我到省交警总队,对绵阳交警支队吊销我的执照一事进行申诉,省交警总队叫我将复议的申请书邮寄给他们,我没有邮寄,当场带去申诉材料交到了他们手中。省交警总队调查核实后,给南充 交警支队发出书面通知,认为绵阳交警支队吊销我的执照有误,请南充交警支队依法恢复我的执照和驾龄。然后我到绵阳交警支队,申请他们赔偿非法吊销我执照两年多的经济损失,包括单位对我停发的工资和一切待遇。绵阳交警支队法制科科长尹维胜请示支队领导,支队领导答复,在十万元以内进行赔偿,十万元以上免谈。后又派法制科副科长杜向东协调此事,杜向东说他对此事不清楚,待一周内调查后回答我。事后三台交警刘向东等三人到南充高坪交警二大队找到副大队长杨荣,带到我原单位,原单位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了解,双方商谈未达成协议。然后刘向东一行到阆中89队,给杨国华做工作,教唆杨国华向南充中院申诉,不服从南充中院判决。但杨国华已按照南充中院的判决,赔偿了我的费用,事后他受绵阳交警的教唆,虽然申诉,但南充中院查明事实后,驳回了他的申诉,杨国华也没来找我退钱。由于罗加茹等人一年后又怂恿杨国华向省高院补充了申诉材料,最终使我遭受了不白之冤,侵吞了单位财产一直未归还。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