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规定:(3)在一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内,投标人本次投标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比例不得高于15%。否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取消其中标资格。
实施是中标公司:在2015年1月5日与渠县教育局签订合同是1.41元/盒,而在本项目报价是1.64元/盒已高于16.3%。本是十分明白,十分简单,十分清楚的事,而安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说该公司的报价是1.429元/盒。2015年1月4日渠县教育局采取询价方式进行紧急采购,采取两轮报价,该公司的首轮报价是1.429元/盒,该集团公司的另一公司(同一品牌)安徽公司首轮报价是1.41元/盒,根据渠县教育局的要求,该公司的第二轮报价必须是1.41元/盒才能中标(该项目分两个包),而安岳相关部门偷换逻辑,说1.41元/盒不是该公司的报价,而是执行价,不能适用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现网络大众来来评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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