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安财投处〔2015〕2号
投诉人:南京卫岗乳业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大道139号(邮编:211106) 法定代表人:蔡敬东(南京卫岗乳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联系电话:025-84431565) 委托代理人:罗显跃(南京卫岗乳业有限公司业务员,联系电话:15182322929) 被投诉人:安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安岳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联系人:付建国(联系电话:028-24520181)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015年3月4日对安岳县教育局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生饮用奶”、“无公害鸡蛋”、“学生食用饼干”采购项目(AYCG(2015)010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15年3月9日向安岳县财政局提出投诉,本局依法予以受理。 一、投诉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取消四川新希望乳业有限公司在本项目的中标资格,责令被投诉人重新开展本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事实及理由:四川新希望乳业有限公司在安岳县教育局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生饮用奶”、“无公害鸡蛋”、“学生食用饼干”采购项目(AYCG〔2015〕010号)第一包投标文件中的报价已高于该公司在渠县教育局2015年1月5日组织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餐(学生饮用奶)项目紧急采购中的报价的15%,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13.1第(3)项“在一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内,投标人本次投标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比例不得高于15%。否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取消其中标资格。”之规定,其投标文件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并取消其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且依法重新开展本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二、审查情况 收到投诉书后,本局经初审依法予以受理,并立即展开调查:一是向被投诉人安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四川新希望乳业有限公司发送投诉书副本,并要求其在法定时间内作出说明;二是组成调查小组前往渠县财政局、渠县学校后勤和营养改善计划管理中心实地核实;三是组建评议小组对调查过程中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投诉处理意见进行评议。 经审查,情况如下: 1. 本项目公开招标结果情况:安岳县教育局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生饮用奶”、“无公害鸡蛋”、“学生食用饼干”采购项目(AYCG〔2015〕010号)公开招标活动中,第一包第一中标候选人为四川新希望乳业有限公司,其报价1.64元/盒;第二中标候选人为维维乳业有限公司,其报价1.62元/盒;第三中标候选人为安徽新希望白帝乳业有限公司,其报价1.72元/盒;投诉人南京卫岗乳业有限公司在评审结果中排第五名,其报价1.76元/盒。 2. 达州市渠县教育局2015年1月5日组织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餐(学生饮用奶)项目紧急采购情况:此次紧急采购由渠县教育局组织,渠县财政局、审计局、食药局等单位参与报价监督,采用一次报价方式确定两家中标企业。在此次紧急采购询价过程中,安徽新希望白帝乳业有限公司报价1.41元/盒,为第一中标企业;四川新希望乳业有限公司报价1.429元/盒,为报价第二低企业,按要求执行此次紧急采购中安徽新希望白帝乳业有限公司1.41元/盒的最低报价即为第二中标企业,并作为第二中标企业与渠县教育局签订了合同。 三、处理决定 综上,本局认定:四川新希望乳业有限公司在本项目的报价为1.64元/盒,高于其在渠县教育局2015年1月5日组织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餐(学生饮用奶)项目紧急采购中报价1.429元/盒的14.77%,未违反本项目招标文件13.1第(3)项“在一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内,投标人本次投标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比例不得高于15%。否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取消其中标资格。”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处理如下: 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阳市财政局或安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安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岳县财政局 201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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