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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3 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刘波承包河段养鱼情况。2008年前,我乡存在个别村民及外乡村民在沙溪河及电站库区毒鱼、电鱼、炸鱼现象。为了更好保护渔业资源,2008年3月,我乡土堡村村民刘波(原名刘辉波)和村民黄家政共同申请,经群众座谈,张榜公示,乡村同意上报县水产局和县政府审批,县政府许可刘波在庆云沙溪河和库区搞渔业养殖,并颁发了许可证。2013年4月,刘波承包期满,经2013年3月4日再次申请,土堡村、乡政府签署意见同意上报县水产局和县政府审批延长承包期,并于2013年4月2日与县水产局签订了江河承包协议。
2、刘波在河里投毒药鱼情况。经调查,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刘波在河里投毒药鱼、电鱼、炸鱼。
3、刘波收取沙厂钱财情况。2011年4月12日,在县水务局调解下,沙厂十六业主与刘波签订了协议,沙厂自愿每年在禁渔期采砂时给刘波经济补偿现金3万元(后来由于河沙资源减少,建筑用沙量也减少,沙厂收益相应减少,沙厂业主反映补偿过高,经乡政府多次协调后,沙厂每年向刘波缴纳补偿款1.6万元,并同意政府调解人员代收后转交给刘波)。在沙厂反映刘波连续三年非法收取十万余元中,沙厂实际向刘波缴纳了6.2万元(分别是2011年3万,2012年1.6万,2013年1.6万),其余为县水务局收取的沙石资源费和水政监督大队收取的沙石资源费(共4万)。
4、土地补偿问题。1975年,庆云乡、隘口乡两乡人民筹资投劳联合修建电站(后来隘口乡退出)占用土堡村14组(原高墩村7组)土地。由于当时土地属于集体,没有下户,乡村和群众同意占用该组土地修建电站。1991年至1992年,电站坝体加高。根据走访了解当年村社干部和部分群众(相关历史资料及档案正在查找),按当时政策,减免了农业税、三提八统和土地面积作为补偿。现在,该组村民要求给予土地补偿,没有政策支撑。
二、处理情况
1、刘波通过不法手段买通乡干部办理许可证处理情况。经调查,刘波在办理承包水面养殖许可时,我乡干部职工没有与当事人有不正当利益来往,故反映情况不实。
2、2015年3月12日,县水产局注销刘波的水域滩涂养殖许可和与县水产局签定的江河承包协议,刘波不再对电站库区拥有承包权,并正式终止庆云电站库区沙厂与刘波库区承包养鱼在禁渔期内经济补偿协议。
3、如果庆云电站库区沙厂继续采砂,必须办理相关合法手续方可采砂,同时做好安全工作,服从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庆云乡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3日
大家看可能这说的对不政府这些是事实嘛!包庇袒护你们个个都说是明鉴高悬的嘛说这些那难道你们以为别人不知道吗!都是些三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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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3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能及时调查 并公布处理 结果,是干实事的政府,支持。

发表于 2015-3-24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受益匪浅啊,真的很有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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