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县法院不依法办案 我要喊冤 相关领导及网友们:您们好! 我是袁松,男,60岁,住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桂园路188号。据宜宾县人民法院(下称县法院)民庭《判决书》精神,到2014年底,宜宾县晒金纸业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欠我本息25万元(含代理)。公司法人张某,于2001年将原购买孙氏六人共有,公司未过户登记,一套住房的五个原始房产证给了我,现在都在我手里。后来,张某把房和另一个房产证给了某信用社。2005年,某信用社把房和房产证卖给了黄某。因缺多数房产证,黄某一直无法过户登记,但实际占着此房。我据有孙氏六人卖房给公司的惟一合法手续,2008年10月,经县法院认可,并出具《裁定书》,查封了此房。并于2008年底,县法院受理了我的此房执行案。 根据事实和法律,我驳斥县法院拒不执行的所谓理由: 一、“某信用社的一个房产证是主证,卖房子合法”。房产证上没有主证字样,是县法院领导无中生有。按《物权法》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同意。”因此,某信用社卖房不符合此条规定,是无效的。 二、“由房产证上的孙氏提起诉讼,推翻房子买卖行为”。用法律衡量,黄某没有取得此房。更不存在由孙氏去诉讼,推翻买卖行为。这是县法院执行局领导有意设置障碍,使我无法诉讼,从而帮助某信用社等非法占着此房。县法院不依法办案是原形毕露。 公司关闭多年,只有执行此房,才能保护我的合法权利。 我要求执行此房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理充足。因此,我从2009年初开始,先后寄信并多次上门,恳求省内有监督县法院职能的单位,督促县法院依法执行,保护我的合法权利,都没有答复。因此,我无法进入最高院的网上信访平台。 县法院把纳税人的钱当作封口费,遮盖不依法执行的丑行。要我签下承诺:只有执行案不再伸冤,终结执行案,才给我救助金。伸冤四年,毫无结果,我迫于万般无奈,只有按县法院的要求签下承诺。2012年底,县法院给了我少量救助金。因此,县法院损害我的权利,是严重违法的。我也没有放弃权利。我按2013年9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恳求县法院赔偿我的巨大合法权利,未果。 我给县法院的申诉中说:如果县法院不依法办案,我要如实在网上曝光,县法院毫不理睬。县法院是“门难进,脸难看,合法的事不办”,是典型的“四风”问题。 网友们:我多处伸冤,四处碰壁。伸冤六年,毫无结果。县法院逼得我无路可走,特向您们喊冤:恳请您们伸张法理,为我主持公道,救救我这个冤者。帮我呼吁,要求县法院依理依法赔偿(执行房产也行)我的巨大损失(含代理)并追究亵渎法律尊严的法官。 谢谢! 此致 敬礼! 袁 松 电话:13778925181。 (0831)6613113宅 201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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