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名“普法纳税人”,你好:
你所反映我局行政不作为的情况不属实。经走访调查,你所反映事件中的当事人卢某,女,系四川省五通桥德昌源酱园厂职工。该职工于2014年11月10日向乐山市五通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2日受理,并于2014年12月2日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乐山市五通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2号)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鉴于失业保险属适时保险,不能补缴的特性,依法作出裁决(五劳人仲案〔2014〕60号),支持了申请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失业保险损失13125元”的仲裁申请,裁定自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用工单位(四川省五通桥德昌源酱园厂)支付失业保险损失13125元。因用工单位不服裁决,已向五通桥区法院提请诉讼,目前,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
五通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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