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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建议查处乐山五通桥不作为的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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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5 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议查处乐山五通桥不作为的人社局
2015年3月13日四川省五通桥德昌源酱园厂原职工卢德(1811397583)告诉乡下人, 她因为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企业扣押了她的社保缴费凭证,她向五通桥劳动监察部门反映,他们不受理,要求自己去与企业协商。
她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安照法律规定到社保局领取失业保险金,结果被告知,企业没有缴纳失业保险金,她希望社保局依法查处,社保局置之不理。
《劳动合同法》《社保法》对人社局的职权、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五通桥人社局有法不依,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希望有关部门对五通桥人社局不作为的行为进行查处,以有利于净化五通桥的劳动市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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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6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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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7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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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8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名“普法纳税人”,你好:
你所反映我局行政不作为的情况不属实。经走访调查,你所反映事件中的当事人卢某,女,系四川省五通桥德昌源酱园厂职工。该职工于2014年11月10日向乐山市五通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2日受理,并于2014年12月2日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乐山市五通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2号)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鉴于失业保险属适时保险,不能补缴的特性,依法作出裁决(五劳人仲案〔2014〕60号),支持了申请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失业保险损失13125元”的仲裁申请,裁定自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用工单位(四川省五通桥德昌源酱园厂)支付失业保险损失13125元。因用工单位不服裁决,已向五通桥区法院提请诉讼,目前,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

                  

                  五通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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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3-18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五通人社局 发表于 2015-3-18 10:29
网名“普法纳税人”,你好:
你所反映我局行政不作为的情况不属实。经走访调查,你所反映事件中的当事人卢 ...

人家的诉求 是要求收回社保缴费本子,你们没有看懂吗?

发表于 2015-3-19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留个记号慢慢的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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