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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新闻] 今(16)日15点黄守奎、唐光明诉安岳县人民政府行政管理纠纷在中院举行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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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6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黄守奎、唐光明诉安岳县人民政府行政管理
                              听证会----代 理 词-----代理人胡代国-2015.3.16日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人依法接受二再审申请人黄守奎、唐光明的委托,代理其与安岳县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案的听证会,现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人认为:(2014)资行终字第59号、第60号行政裁定书裁决原审原告的起诉超过三个月的起诉期限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该裁定;原审原告请求确认2012年12月20日安岳县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县城机动客运三轮车经营期限的通告》(简称通告1)一至六项不仅实体违法,而且程序违法;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该通告1。
    下面论述我的观点:一、通告1不符合正当程序原则、二、通告1实体违法。
                          一、 通告1程序不符合正当程序原则,违法。
    申请人等100辆公交客运机动三轮车主在安岳县城区内从事客运经营活动20年左右。20131225日,安岳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终止县城区机动三轮车客运经营权的通告》(下称通告2),通告2终止机动客运三轮车经营权的理由是,20121220,安岳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1“延续机动客运三轮车许可经营权一年”已经到期。20141月,申请人等100车主选代表20人作原告,对通告2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通告2违法,撤销该通告。法院以通告2是告知书,未终止车主们经营权为由,判决20原告败诉。车主不服,又对通告1提起诉讼。两级法院均以起诉期限超过三个月裁定驳回起诉。申请人认为,两级法院的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故而申请再审。
安岳县人民政府在发布通告1前,一是未告知利害关系人100车主可以申请听证;二是通告1上未告知利害关系人100车主的诉权、救济途径;三是通告1没有依法送达给车主们。所以,申请人认为,通告1不符合正当程序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 (2014年2月24日 法办[2014]17号)第24条“正当程序原则的运用问题: 行政机关作出对利害关系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决定前,未给予该利害关系人申辩机会的,不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由此可能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诉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20号)”。就本案而言 原审被告在作出对利害关系人产生不利影响“延续机动客运三轮车许可经营权一年”的行政决定通告1前,未给予100车主申辩机会,该通告1不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由此,损害了利害关系人及100车主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起诉期限应当是2年,不是三个月期限。一、二审法院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前半句规定,裁决驳回起诉是适用法律错误。应当适用(法办[2014]17号)第24条规定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1条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安岳县城区客运线路涉及100辆机动客运三轮车经营权,涉及2-3百户业主的就业工作 ,涉及上千人的生活来源等等问题,延续一年经营权期限决定问题应当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问题,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全体车主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是,通告1决定前,没有告知利害关系人及100辆三轮车业主是否要求召开听证会,所以说,通告1程序违反本法规定。
通告1未直接送达车主签字确认,应当依法视为车主未收到通告1
县政府辩称:通告1于2012年12月20日--2012年12月30日由广播局在公共频道进行了10日播放,视为送达......
车主们认为,通告1合法的要件,应当是将通告1依法“送达”当事人。而送达回执单是法院认定当事人收到通告“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凭据。也就是说,只有采取法定程序和形式,送达当事人,才能推定当事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就本案而言, 一是原审被告没有出示经原审原告签字确认的送达的回执单,应当依法认定为该通告1没有送达给原审原告
参照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在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才采取登报公告送达方式,且公告日期为60日,才视为送达。本案原审被告不能证明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行政相对人,也未公告60日;数位出庭证人证言证明,包括申请人在内的所有车主均未收到通告1,均未在送达回执证书上签字确认。应当依法认定该通告1没有送达。一二审法院认定通告1已经送达是认定事实错误。
                          通告1未告知诉权,程序违法无效。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服务指南》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二)、未告知申请人的最长申请期限。由于行政复议申请权(包括复议机关及申请期限等内容)属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一并告知当事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未告知申请全时的最长申请期限,就是未告知行政决定全部内容时的最长申请期限。如对行政复议内容、复议权、复议期限、复议机关,被申请人等内容的告知,都应当视为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的内容,如果没有告知,则视为当时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相应的就可以延长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根据前述规定,通告1未告知诉权,未告知最长申请期限、未告知复议机关,通告1程序违反本规定。
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20条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要切实解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显然,通告1没有给予车主们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没有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申请人违反前述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第(十三)规定,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根据前述规定,通告1有关机动客运三轮车延期经营期一年的决定是违法创设的行政许可,损害了100车主及利害关系人的经营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根据前述规定,人民法院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违反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根据前述实施细则规定,原告的起诉期限应当是二年而不是三个月。法院的裁定书违反本规定。
                           二、通告1一至六项内容实体违法。
  通告1称:我县城区100辆机动客运三轮车经营期限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延期经营期一年。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安岳县城营运的100辆机动客运三轮车经营权将于2012年12月31日期满终止。二、对县城已到期的100辆机动客运三轮车予以延续经营,其经营期限为一年(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其间,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根据前述行政法规的规定,安岳县城区客运是专线客运,100辆机动客运三轮车从事县城区专线客运的经营权期限,一、应当是四至八年;二、经营权期限只有“届满”,没有“到期”的规定;三是经营权“届满”后可以申请下一届经营期限;四是下一届经营权期限也应当是四至八年,而不是通告1所违法创设的行政许可延续经营期限一年;五是本行政法规没有经营权到期之说,没有经营权“期满终止”的说法,没有经营权“延期一年”的说法。通告1中的所谓经营权“到期”、“期满终止”、“延续经营期限一年”均违反《条例》第14条规定,是违法创设行为。该违法决定,导致2013通告2的出台,导致申请人等经营者经营权被强行终止,导致车主输官司,很多车主多次上访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15条规定:“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根据本行政法规的规定,一是只有经营者才有资格申请终止经营权,县政府以及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无权决定终止经营者的经营权;二是证明:通告终止经营者的经营权的决定违反本法规定。
综上所述,通告1决定机动客运三轮车“经营权期限延期一年”不但程序违法,而且实体违法,通告1至始至终无效。一、二审法院认定起诉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原告起诉的期限应当是2。请求再审人民法院支持本代理的意见,依法再审。谢谢!
此致
                           黄守奎、唐光明的委托代理人胡代国
                                                               201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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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3-16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今(16)日15点黄守奎、唐光明诉安岳县人民政府行政管理纠纷在中院举行听证会

 今(16)日15点黄守奎、唐光明诉安岳县人民政府行政管理纠纷在中院举行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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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16 21:02
说得天花乱坠,还是只有输官司!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16 22:14
相信你决没有好下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17 07:20
害人终害己

 楼主| 发表于 2015-3-17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观点:一、通告1不符合正当程序原则、二、通告1实体违法。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17 14:02
死不完

发表于 2015-3-17 21:2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17 21:43
铲铲个学习,没得技术含量!忽悠人倒是有一套,落到实处就是委托人搞到着没有?又骗了别人多少所谓劳务费?

发表于 2015-3-18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听听!

发表于 2015-3-18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份代理词下了大功夫,对县政府作出延期经营权期限一年的通告前、后均未给予车主申辩的机会,该通告行为属于不正当程序,违反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阐述清楚透彻。值得学习学习!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18 20:14
內容东绕西绕,鬼吹一通,看似水平多高,但只得马甲称赞,关键是官司蠃没得?法院有没有支持,说到这里胡代国只有哑口无言了!

发表于 2015-3-18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机动客运三轮车落后了可以升级嘛!为什么要取缔经营权呢?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物权中的一种,受法律保护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落后了可以升级,各行各业都在改革升级。电信由固定电话升级为BB机到大哥大到小手机,再升级到而今的苹果手机,几十年前,我读大学,在607所参加 计算机程序考试时,当时的计算机占地面积几十平方米,而今,计算机天天升级。为什么机动客运三轮车不准升级为宝马轿车呢?那就是县政府个别有权人为了利益之争,剥夺了车主的经营权送给所谓的公司发财。邹明勇,昔日的邹明勇县长将成为历史的罪人。

发表于 2015-3-18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18.124.46.x 发表于 2015-3-18 20:14
內容东绕西绕,鬼吹一通,看似水平多高,但只得马甲称赞,关键是官司蠃没得?法院有没有支持,说到这里胡代 ...

有道理

发表于 2015-3-18 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通告违法的论点明确、代理词条理清楚、层次分明,逻辑性强,用事实和法律论述政府通告程序违法、实体违法。最终目的是起诉期限为2年说服法官再审改判

发表于 2015-3-18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虚心的学习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18 21:50
马甲的论点是三轮车可以升级为奔驰宝马,呵呵,干脆用三轮车壳壳装个飞机发动机,天天在天上飞来飞去,谁都管不了,谁都不应管!过分强调私利到头来个人利益为大,人人见钱眼开,就象胡代国只要有利可图,睁起眼睛说瞎话、谎话在所不惜!!!

发表于 2015-3-18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县政府的通告确有问题,交通局不当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当事人利益。

 楼主| 发表于 2015-3-19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zr666 发表于 2015-3-18 22:23
县政府的通告确有问题,交通局不当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当事人利益。

谢谢评论!
     2015年3月16日,在听证会上
     县政府律师答辩称:机动客运三轮车安全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班线客运标准,为了公共安全应当取缔;县政府通告规定,机动客运三轮车经营权不得转让,高价买车的责任应当自负。
       再审申请人的代理人胡代国反驳说:党的18大会议决定,各行各业都要加大改革开放的力度,为什么就不能用改革升级的指导思想来解决机动客运三轮车的问题呢?机动客运三轮车落后了可以升级换车嘛!为什么要取缔经营权呢?被告代理许可律师在回答胡代国的问题时,不得不当庭承认“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胡代国说,经营权既然是一种用益物权,是物权中的一种权利,受法律保护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落后了可以升级,各行各业都在改革升级。电信由固定电话升级为BB机升级到大哥大到小手机,再升级到而今的苹果手机,几十年前,我大学毕业前,我们班的同学,去内江军工厂607所实习计算机操作程序,毕业时,四川电视大学安排我们到峨眉大学上计算机完成考试科目时,当时的计算机占地面积几十平方米,后来,计算机技术不断升级再升级,以致达到而今高科技技术,而且还在改革升级。为什么安岳的机动客运三轮车不准车主升级为出租汽车,宝马轿车呢?那就是因为县政府个别有权人为了利益之争,剥夺了车主的经营权送给所谓的公司发财。县政府以安全技术不达标为理由,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取得县城区100三轮车以及经营权是违背法无禁止便是合法原则。政府用2013年的技术标准规定取得经营了几十年的机动客运三轮车主的经营权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与中央深入改革的方针政策背道而驰。政府将讨口子叫花子车主的饭碗即32辆出租车经营权送给所谓的公司经营,私人公司老板一夜暴富数千万元,安岳的出租车买价几万元,其顶子经营权突然甚至7-8十万元。根据: 1993-05-18发布文号: 建城字第386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规定:“ 城市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按照本规定和地方政府的规定取得经营权,并严格遵守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该规定,县政府相关部门只有管理权,无权指定只许公司经营,无权限制市民经营,无权剥夺三轮车主的经营权。根据该规定,获得经营权出让的受让人,有权转让经营权。政府通告1第6条规定,不许转让三轮车经营权违反该规定。有的车主的车买价28万元左右,政府用慈善基金6.3万元强行买走车主们的三轮车和经营权,违法。导致不少车主哭哭滴滴,多次上北京告状,多人被公安局拘留。以上就是父母官的所作所为。邹明勇,昔日的邹明勇县长将成为众人谩骂之人,历史的罪人。

 楼主| 发表于 2015-3-19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被申请人代理人说:县政府在县域内,管理一切事物,有权作出许可还是不予许可三轮车经营权的年限。

       胡代国反驳说:如果说县政府想终止三轮车经营权就下令终止,根据这种逻辑,那一天,县政府是不是可以终止全城卖肉的、卖衣服的、卖药品的、开旅馆的等等经营权呢?经营权是一种财产权,是不能终止。法律规定,只有在经营者自己不愿意经营的情况下,自己向相关部门申请,才能终止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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