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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新闻] 今(16)日15点黄守奎、唐光明诉安岳县人民政府行政管理纠纷在中院举行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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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3-19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被申请人代理人说:县政府在县域内,管理一切事物,有权作出许可还是不予许可三轮车经营权的年限。

       胡代国反驳说:如果说县政府想终止三轮车经营权就下令终止,根据这种逻辑,那一天,县政府是不是可以终止全城卖肉的、卖衣服的、卖药品的、开旅馆的等等经营权呢?经营权是一种财产权,是不能终止。法律规定,只有在经营者自己不愿意经营的情况下,自己向相关部门申请,才能终止经营

发表于 2015-3-19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只是一个管理者,不是所有者。中国的一切属于中国人民所有。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19 14:34
狗屁

发表于 2015-3-19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zr666 发表于 2015-3-19 14:07
政府只是一个管理者,不是所有者。中国的一切属于中国人民所有。

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发表于 2015-3-19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宪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根据这一条,县政府作为出租车市场的管理者究竟应该扮演一个什么角色才能保护出租车经营者劳动的权力?

发表于 2015-3-19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zr666 发表于 2015-3-19 16:27
宪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 ...

政府部门既然认为或者说是知道机动三轮车载人不安全,那么,你政府代表国家又从哪些方面去改善这些劳动者的工作状况与环境,取消其经营权是不是剥夺了这些劳动者劳动的权力。

发表于 2015-3-19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事出租车经营的劳动者,没有奢望政府履行自己的法定又务,来改善自己的劳动条件,而是在哀求政府同意自己出钱改善自己的劳动条件。

发表于 2015-3-19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zr666 发表于 2015-3-19 16:51
从事出租车经营的劳动者,没有奢望政府履行自己的法定又务,来改善自己的劳动条件,而是在哀求政府同意自己 ...

         我们回过头来回忆一下县政府在大屏幕上的一番慷慨激昂的政治宣言,“出租车经营权,是社会公共财产,决不允许少数人长期霸占”。     
                          天下有无耻到如此地步的管理者,无视自己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无视劳动者劳动的权力,倒打一扒,弄权为本,将众多劳动者的工作变成个別人或个別组织一夜暴富的资本。

              无耻                       ——无耻
                                      ——真的无耻!

无怪乎有人感叹说安岳县政府大楼修得像联和国大厦

现今,我似乎懂了。


 楼主| 发表于 2015-3-19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zr666支持!
在法庭上,胡代国出示了二份新证据:一份是资阳市雁江区交通局关于人力客运三轮车五辆运力(经营权)换一辆出租汽车运力(经营权)的通告;另一份证据是简阳市五辆人力客运三轮车换一辆出租汽车经营权的通告。胡代国问:同样是一个市,同样是一个市长市委书记领导,为什么雁江区、简阳市能够三轮车经营权换出租汽车经营权,安岳县却不能这样做?
被告代理人答辩称:雁江、简阳市是人力车换出租车,是可以的,而安岳县是机动三轮车,是不可以换出租车运力(经营权)的。
胡代国反驳到:十多年前,安岳县共有一百辆人力客运三轮车,是政府要求升级为机动客运三轮车的,余下20多辆至今还是人力三轮车改成了电动三轮车。为什么说和雁江区、简阳市的三轮车不同呢?所谓不同,就是县长不同,县长为民的思想不同。

 楼主| 发表于 2015-3-19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守奎,男,汉族,生于1968年5月11日,住安岳县岳阳镇新村7组,身份证号码51102319680511067X,联系电话13882908047.
      委托代理人胡代国,男,生于1949年12月27日,大专文化,退休职工。联系电话15984216745.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岳县人民政府,住址安岳县岳阳镇柠都大道,法定代表人,邹明勇,县长。
     再审申请人因对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4)资行终字第 号和简阳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4)简阳行初字第35号不服,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第63条第2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的规定,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4)资行终字第 号下称二审裁定书。
      2、请求撤销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4)简阳行初字第35号,下称一审裁定书;
     3、改判2012年12月20日安岳县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县城机动客运三轮车经营期限的通告》(下称《通告》)一至六项违法,请求依法撤销;
     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申请人承担。
                                                        事实理由
一审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
   《通告》前未依法举行听证会,程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14条规定和《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9条规定,经营权期限是四至八年,车主经营权届满后可以申请下一届四至八年,没有延期一年的规定。但是,通告决定申请人的经营权应当获得四至八年而篡改为延期一年,这是明显地违反前述行政法规的行为。县政府对车主经营权延期一年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到100辆车主的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许可法第47条的规定,应当事前举行听证会。被申请人未举行听证会侵犯了车主们的合法权益。属于程序违法,一二审法院对此认定事实不清。
   《通告》未当面送达车主,程序违法。在举证期内,被告没有出示送达回证,送达回证是行政相对人是否收到具体行政行为《通告》的唯一凭证。裁定书称,《通告》在电视上播放了10天,在年审道路运输许可证时,工作人员给予了告知,申请人应当知道《通告》内容。申请人认为,自己忙于经营没有看电视,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看到了电视上播放的通告。且申请人并非下落不明,播放《通告》并非指名道姓,而是针对全县不特定人群。即使申请人下落不明,登报公告的时间应当是60日而不是10天。一二审裁定对此认定事实不清。
  《通告》未告知救济途径,通告程序违法。法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通告上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不服,在什么时间内可以向什么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在什么时间内可以向那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应当认定申请人不知道诉权,不知道救济途径。一二审裁定依据《行政许可法》第38条第一款、第二款只规定,行政许可(一年)不需要告知诉权是认定事实不清,理解法律错误。
     由上述三点可知,被申请人发布的通告程序违法。法院对此认定事实不清。
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
根据上述被上诉人没有出示送达回证;没有告知救济途径这两项违法程序,《通告》应当是无效《通告》。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和该解释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之规定,根据前述《行政诉讼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原审原告的起诉期限应当是二年而不是三个月。一、二审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前半句话的规定,认定原审原告的起诉超过三个月的起诉期限,法院不予审理通告是否实体违法,是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通告》不仅实体违法,而且多项程序违法,《通告》应当至始至终无效。请求贵院支持再审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事项”。
此致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2014年12月1  日
附:本申请书副本一份、一、二审裁定书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19 18:41
本人判了:打回申请,把造谣生事的胡代国拖出去重打四十大板,一定打屁股开花,呵呵!

 楼主| 发表于 2015-3-19 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胡代国的网易博客累计访问超过58万人次

 楼主| 发表于 2015-3-19 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前述《行政诉讼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原审原告的起诉期限应当是二年而不是三个月。一、二审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前半句话的规定,认定原审原告的起诉超过三个月的起诉期限,法院不予审理通告是否实体违法,是适用法律错误。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20 00:10
你小糊娃球都不懂,咬卵笨精的自以为好聪明,网上发些东西去整哪些憨包娃,上当受骗出了钱还以为小糊娃水平好高!发来发去落实到一点,出了钱受骗的人本钱回来没有?除你小糊娃一个人叽叽歪歪的说了这样说那样,有人信没有?你娃不要顾头不顾腚,骗人也只有短暂的!!

 楼主| 发表于 2015-3-20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1、《通告》前未依法举行听证会,程序违法
2、《通告》未当面送达车主,程序违法
3、《通告》未告知救济途径,通告程序违法。
由上述三点可知,被申请人发布的通告程序违法。法院对此认定事实不清。
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

 楼主| 发表于 2015-3-20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15条规定:“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根据本行政法规的规定,一是只有经营者才有资格申请终止经营权,县政府以及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无权决定终止经营者的经营权;二是证明:通告终止经营者的经营权的决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原本应当是客运三轮车的经营权32辆出租汽车顶子(经营权)送给私人公司涉嫌腐败,侵犯100三轮车主的合法权益。

发表于 2015-3-20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岳县政府针对出租车经营者散户铁骨铮铮的誓言“出租车经营权,属于社会公共财产,决不允许少数人(当时的个体的出租车经营者群体)长期霸占”,还在耳边回响,安县县政府却将上百的出租车经营权划给了一个人霸占。请注意,安岳县政府是给了一个人霸占,而不是让少数人霸占。

发表于 2015-3-20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出租车服务业,原本就是劳动者从事劳动为群众服务的一个行业,是劳动就业的一个很普通的一个路子,谁知道,经过安岳县政府的管控,竞成了个别人,个别组织一夜暴富收入千万以上的手段。若是有一天,安岳县政府将餐饮业、货运、砖工、零售等行业也如此管控,那么,在安岳县,亿万富翁平地起,也许,安岳县会是地球上,亿万富翁成长最快最多的县。安岳,一定会全球闻名,留芳百世,留名千古。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20 14:05
胡代国及其马甲要讲清楚,哪些个别组织和个人垄断了出租车?不要没事找事挑起群众斗群众!再说安岳满街跑的三轮车,随便逮一个车夫来问,都是高价从别人手里租的车来跑。哪个车主是靠蹬三轮为生的?都是靠高价出租三轮来饱食终日,说白了就是这些人认为政府动了自已的奶酪,在胡代国认为有利可图煽动下打官司,我们坚決支持政府取缔三轮车行为,让胡代国之流狗咬猪尿包,空欢喜一场!

 楼主| 发表于 2015-3-20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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