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当事人违反行政管
理秩序的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这
项制度的确立,对于促进行政机关提高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效率,
保障行政机关及时查明案情收集固定证据并依法准确地作出行政处
罚,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不
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
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
终了之日起计算”
。这一规定包括以下几层涵义:
(一)违法行为在
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根据这一规定,行政处罚
主体对超出二年才发现
①
的行政违法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则
上不再进行处罚。
(二)法律对行政处罚时效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
特别规定。
②
(三)时效的计算起点是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所谓违法
行为发生之日,应当理解为违法行为成立之日。由于法律、法规对
各种违法行为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并不相同,因而认定违法行为成立
的标准也不相同:有的只要是实施了某种规定的行为即构成违法,
而并不需要某种危害后果的产生,行为实施之日就是违法行为发生
之日;有的则需要有某种危害后果的产生才构成违法为,对此应当
从该危害后果产生之日起计算。
(四)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 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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