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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天道酬勤哈

[群众呼声] @四川保监局,你这是逆天的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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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8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隔壁的吴老二也被银行和保险骗了,说是五年存五万,五年后六万多,结果本金都以不够,吴老二去银行,银行让找保险公司,去找保险公司让找银行,吴老二,一急,脑血栓发作了,你说这事闹的。哎~~~~~

 楼主| 发表于 2015-5-19 07:32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诉讼维权之难,难在于立案难,法院的有些人总有理由让你修改诉状,一次、两次、三次。立案后,总有理由让被告免于被起诉,比方说要求被告依法履行职责,但是被告加盖的是信访章,法院会无视被诉行为是要求被告履行义务的行为,会以信访回复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构成影响而裁定驳回,法律是有些人手中的面团,想怎么捏就怎么捏。他们总是想通过设置诉讼门槛,从而达到让行政诉讼被告免于当事人监督,免于社会监督。为了保险事业的良性发展,我告诉自己,有困难要上,没困难找出困难也要上,我不会放弃行政诉讼的!

发表于 2015-5-19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当事人违反行政管
理秩序的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这
项制度的确立,对于促进行政机关提高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效率,
保障行政机关及时查明案情收集固定证据并依法准确地作出行政处
罚,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
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
终了之日起计算”
。这一规定包括以下几层涵义:
(一)违法行为在
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根据这一规定,行政处罚
主体对超出二年才发现

的行政违法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则
上不再进行处罚。
(二)法律对行政处罚时效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
特别规定。

  
(三)时效的计算起点是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所谓违法
行为发生之日,应当理解为违法行为成立之日。由于法律、法规对
各种违法行为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并不相同,因而认定违法行为成立
的标准也不相同:有的只要是实施了某种规定的行为即构成违法,
而并不需要某种危害后果的产生,行为实施之日就是违法行为发生
之日;有的则需要有某种危害后果的产生才构成违法为,对此应当
从该危害后果产生之日起计算。
(四)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 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发表于 2015-5-19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在今年过年交的行政诉讼四川保监局,到现在也没有开庭?、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难道也要充当行政诉讼的保护伞,弃原告保被告吗?我本人感觉,严重被成都高新区法院玩弄,第一:在未开庭之前,叫我去拿答辩状,然后说想和谐一下,结果呢还让我签字同意调解,我写了一个小小的名字,法官会说小了,要大点  第二:要求我更改诉求,撤销我之前的案由,还说案由撤了就不能立,我不撤又不行, 害我交了两次诉讼费,结果到现在还是未知数?说明什么?法院一样的设置障碍,不让我维权到底?凭什么保险就可以骗人,霸占我的钱呢?霸占了还不还?

 楼主| 发表于 2015-5-20 06: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保监局
保险监管部门没有告诉保险消费者如下事实:1、分红险未按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审批,所以分红险保险监管部门也没有对分红险产品进行可行性审查,也就是说分红险本身是否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是未知数。2、分红险产品主打的分红,保险监管部门是不监管的,因为不监管,我们有理由怀疑保险公司给我们的分红想给多少就给多少,虽然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对分红有规定(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全部可分配盈余的70%。)!保险监管部门,你们是如何在监管的?你们有告诉保险消费者真相吗?对于因分红引发的纠纷,你们难辞其咎!

发表于 2015-5-20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保险要是不骗,卖给谁去

发表于 2015-5-20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保监局,已经过了10天了,答辩做好了吗?

 楼主| 发表于 2015-5-20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保监局
信息公开办的毛老师,我五月四日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今天第十六天了,你还致电我核实情况,难道要回复我,以前说是不回复我,我本来都想直接向保监会复议了,毛老师,神马情况?我是不是应该复议缓期???

发表于 2015-5-21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两次公开申请同一个产品的备案时间呢?保监会办公厅回复两次,两次备案内容都不同?在掩饰什么?

发表于 2015-5-21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现被骗,不要慌,慢慢的收集证据。

发表于 2015-5-21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誓将存款骗保险维权到底!!!让无视国家法律尊严的政府监管们去见老虎和苍蝇!!

发表于 2015-5-21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国家的公民,大部分不懂法,更不懂得宪法赋予我们的监督权,更怕民告官这样的事,官老爷一瞪眼,就怕了,所以才会让行政部门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

发表于 2015-5-22 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QQ图片20130616095828.jpg

发表于 2015-5-22 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国家的公民,大部分不懂法,更不懂得宪法赋予我们的监督权,更怕民告官这样的事,官老爷一瞪眼,就怕了,所以才会让行政部门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的确是这样

发表于 2015-5-22 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woshidapianzi 发表于 2015-5-21 17:29
我们国家的公民,大部分不懂法,更不懂得宪法赋予我们的监督权,更怕民告官这样的事,官老爷一瞪眼,就怕了 ...

的确是这样

发表于 2015-5-22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邻居的玩万能险,邻居记忆中是交年,殊不知合同上是无限期缴费呢?原来啊,中国平安的万能险,都是终身缴费,很多人都没有看合同,光听,再说了,保险人的义务说明去哪里了呢?

发表于 2015-5-22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投保人一般都是在欺骗误导下签的投保单,而保险合同都构成欺诈

 楼主| 发表于 2015-5-23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诉讼保监局、保监会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5月22日致电成都高新区法院得知,被告已经提交证据和答辩,希望看到被告提交证据,能让我明白被告是依法行政!如果是依法行政,我会考虑撤诉!此番起诉,主要是希望保险监管部门明白一个道理,有权不可任性!!!!

 楼主| 发表于 2015-5-23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保监局
5月4日的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要求以复制的方式提供,川保监局仍然拒不依照《信息公开条例》以申请人要求的方式进行信息公开!我抗议,请川局跟我一道共同学习《信息公开条例》相关法条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川保监局有必要解释到底是什么情况导致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申请人申请的信息!!!

发表于 2015-5-23 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维权的最高境界是,依法维权倒逼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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