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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天道酬勤哈

[群众呼声] @四川保监局,你这是逆天的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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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 07: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保监局
曾经与贵局领导谈话得知,贵局每日会关注本贴,在此表示感谢,本人今天要借麻坛说一个事,我今天一早通过贵局两个邮箱给贵局发了一个要求贵局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书,两个邮箱分别为:sc_jcc <sc_jcc@circ.gov.cn>和"部门邮箱"<sc_zjc@circ.gov.cn>;请贵局查收!请依法办理!谢谢!!

发表于 2015-6-2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百姓不容易了,保险骗人,有骗子爹撑腰,明明诸多问题,骗子的爹可以滔滔不绝的用法律法规来淹没维权人?凭什么骗子可以长戚戚?如果中间没有利益链?维权路有这么困难吗?被骗的人比比皆是?

发表于 2015-6-2 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百姓不容易了,保险骗人,有骗子爹撑腰,明明诸多问题,

发表于 2015-6-3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

发表于 2015-6-3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反映什么呢

发表于 2015-6-3 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保监局不作为 乱作为,睁眼说瞎话!
发表于 2015-6-5 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心若在,梦就在,天地之间自有真爱!保险消费者们,我爱你们!!!

发表于 2015-6-5 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啊,连法院啊,都在不停的制造障碍呢?难道不是吗?本人在今年过年前交的材料后,立案在三月中旬,尔后法院告知我,说在开庭前做个庭外协调,我根本不知道行政诉讼没有庭外协调啊,然后还让我签字,协调不成呢?又让我改诉求,说我写错了,还说就是我是真的,法院也不一定要判我赢?怎么判未知数?这是法官所说,不仅法官让我改诉求,害我本来是两个被告的,只能只一个被告了,因为之前的复议,我要写两被告的,不得已,照着法官说一句我写一句,说我自愿撤诉,让我从新写诉状?为什么?从去年到现在,刚刚收到法院传票了,说要开庭了,问题又来了?范法官的书记员叫我去,说归属地有问题?我就奇怪了?开庭时间都公布了呢?为何现在来纠结这个归属地的问题?成都高新区法院?你们早干什么去了呢?

发表于 2015-6-5 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致德州市中级法院院长的投诉信
作者: 玄空飞鱼儿2007-02-24 18:55分类:默认分类标签:
                                投    诉    信
院长你好!
    我是平原县乐园网吧业主任明诉德州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二审的委托代理人李远,今天,我怀着极为气愤的心情向您投诉贵院行政庭法官杨汝冰(该杨自己所说,我听的不很准,还称他没有告诉我姓名的义务,该姓名姑且称之为疑似吧)在法庭上态度恶劣,行为粗暴,语言蛮横无礼的恶行,并要求贵院对该杨姓法官依法予以训诫,向我及我的当事人任明赔礼道歉。其具体经过如下:
    2007年2月6日下午二时许,我和当事人任明来到第18审判庭参加庭审,在核对当事人身份时,该杨法官面色阴沉说话阴阳怪气,对我的当事人任明说:有身份证吗?拿过来看看!作为法官岂能如街上的小混混般说话?难道不应当很客气地说:请当事人出示一下你的身份证件?作为法官,难道连这样的基本用语都不会说?连这点基本素质都没有?但我的当事人任明毕竟毕业于西北工业大学,人非常正直素质很高,没和该杨一般见识,还是拿出了自己的身份证,并通过书记员打算交给审判长。任明当时坐在我旁边,递身份证要越过我的身子,不太方便,书记员来接时没有接到,身份证掉在了书记员的桌子上。这下算是惹恼了这位杨法官。该杨当即一连声地斥责任明:干嘛干嘛,什么毛病!自己递过来!!!并高声对书记员说:你不要接,让他自己递过来!书记员是个小姑娘,被这位杨法官吓的不敢接任明的身份证。我当即对杨法官说:你怎么说话啊,你对我的当事人有意见你不会好好说吗?你说毛病是什么意思?这是你作为法官应当说的话吗?杨法官对我的指责更是火冒三丈,说什么:我看就是毛病!你扔什么扔!任明解释说不是扔,是不小心掉了。该杨仍是不依不饶,声音之大可说是声震屋宇。我又说:你怎么这样说话?我到过这么多法院还没见过你这样的法官!该杨更火了:没见过你能把我怎么样?我说:我能把你怎么样?我要投诉你!杨说:你去投诉啊。我说:你等着就是了!随后,我当即询问该杨的名字,他不说,还说什么他没有告诉名字的义务,后来看僵持不下,气哼哼地说:我叫杨汝冰,你去投诉吧!我说:我当然要投诉你!最后我看这样僵也不是办法,对任明说:既然这样,你把身份证交给审判长吧。这时任明亲自将身份证交给了审判长,这一关才算过去。
  接下来,审判长问对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是不是要求回避,我和任明商议一下,决定申请回避,原因有二:一是任明在本案上诉的过程中与自称姓陈的法官沟通,都受到了粗暴的对待,对陈姓法官失去了信任,二是这位杨法官刚才的恶劣态度更是不敢恭维。于是任明当即提出:因为陈法官和杨法官态度恶劣,我认为有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依法要求回避。审判长对任明说:你写个书面申请吧。任明就开始写回避申请书。写了不一会儿,杨法官又不耐烦了,说:快点快点,你们都耽误这么长时间了。我气愤地说:你催什么催?什么法律规定让快着点?!杨法官又说:二点半开庭你们什么时候到的?我说路上堵车,当事人已经打电话给审判长说了,这符合法律规定!我又说:你们这是人民法院,是让人民说话的地方!杨法官竟然说:亏了是人民法院,不是人民法院早把你们哄出去了。我说:你把我们哄出去啊,你不是没这个本事吗!整个庭审就这样被搞的乌烟瘴气。在审判长的劝阻下,杨法官总算闭上了嘴。递交上回避申请后,合议庭经过简单讨论,宣布我们申请回避的理由不成立,驳回了我们的回避申请,继续开庭。以下庭审情况还算基本正常,可见庭审纪录,此不赘述。
    但当庭审即将结束时,当事人任明作最后陈述,杨法官又开始发难,打断任明的陈述,说什么“你的陈述与本案无关,不要再说了”。我又说:就几句话,让我的当事人说完行不行?与本案有关无关,你们听完再说,无关你们可以不采信啊,法律没规定最后陈述的内容是哪些。任明这才坚持念完自己的最后陈述意见。
    以上事实是否属实,可向当时在场的人员调查。我认为杨法官身为法官,在庄严的法庭上如此表现,违反了法官的职业道德,有失身份,愧对人民法官的光荣称号,愧对头上神圣的国徽,应当受到批评教育。特别是行政庭法官,面对的是民告官的老百姓,民告官容易吗?本来百姓不知下了多大的决心才走上法庭,如果再受到如杨法官这样的粗暴对待,百姓还能相信法律能为他们讨回公正吗?法律还有什么公正性可言!就到这里。对杨法官的处理情况,还望通知我们。
顺致
大安!
                       
                        李    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律顾问
                                            执业证号:06303743005370074 
                        2007年2月6日

发表于 2015-6-5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了,我举报了保险公司说明会呢?怎么四川保监局这么消沉呢?一晚上销售一百多万,数额还是大吧

发表于 2015-6-5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二、中级法院: 
(1)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的商标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处理的专利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省部级单位为被告的案件;
(4)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宜审理的案件;     
(5)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6)重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案件;     
(7)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8)反倾销、反补贴案件;     
(9)证券行政案件

这些都是中院要受理的案子

发表于 2015-6-5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部委机构重大调整

一、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调整  
1、发改委进一步收权,转变发改委职责。彻底取消发改委对微观管理实务和具体审批事项的职权,逐步将其主要职能转变为宏观规划的制定和研究。将发改委全称改为国家发展与改革规划委员会。 
2、撤销科技部。将科技部的科研规划和管理方面的职能并与教育部,将教育部改为教育科学部。 
3、把科技部经济领域的科技管理职能并入工信部。将工业和信息化部改成工业与信息技术部。  
4、将国土资源部的资源管理职能并入环保部,组建环境资源部。  
5、将国土资源部的土地规划与管理职能划入住建部。  
6、较铁道部并入交通运输部,在交通部下组建铁路运输管理局,负责铁路建设规划、铁路运输的统一调配和管理。将地方铁路局改制为铁路运营企业集团,实现铁路运输市场化。  
7、将水利部与农业部合并,组建大农业部。  
8、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卫生部合并,组建人口与卫生部。  
9、将审计署与监察部合并为检查审计部。  
10、人社部和民政部合并为社会工作部。负责就业、社保、社会救助、社团注册方面的事务,将行政区划调整审批的职能划入发改委。  
11、基本保持外交部、国防部、商务部、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和人民银行。  
12、为保证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人民银行不再属于国务院组成部门,而是独立的国家机构,与最高检、最高法平级。
13、国家安全部降格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改为国家安全总局。  
14、将民委、宗教事务局与侨办、港澳办、台办合并,组建和平统一委员会。 

二、国务院直属机构的调整 
1、将国家税务总局并入财政部。在地方则取消地方税务局。 
2、将工商总局、质监总局、安监总局与发改委下属的药监局合并,组建国家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总局。 
3、将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体育总局并入文化部。 
4、统计局并入发改委。 
5、林业局并入农业部。 
6、知识产权局并入教育科学部。  
7、旅游局并入文化部。 
8、宗教事务局与民委合并,侨办、港澳办、台办并入,组建港澳台侨和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9、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家防腐局并入监察部,成为部委下属的国家局。

三、国务院办事机构调整 
取消国务院办事机构  
1、侨办、港澳办、台办一同并入港澳台侨和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法制办并入司法部。  
3、国务院研究室的规划职能并入发改委,文件起草职能并入国务院办公厅。  
4、国新办、国家档案局并入国务院办公厅。  

四、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调整  
1、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并入发改委。  
2、新华社实行企业制度改革。  
3、合并地震局和气象局。组建地震与气象研究中心,定义为官办科研机构。  
4、中科院、工程院和社科院不再作为事业机构,转制为官办科研机构。  
5、合并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组建国家金融业监督管理总局,成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之一。  
6、撤销电监会,成立新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能源监督管理总局。  
7、将社保基金会和自然基金会进行企业化转制。  

五、国务院管理的国家局调整。  
1、将国家信访局划归司法部管理。  
2、将国家粮食局划归农业部管理。  
3、撤销国家能源局,将能源开发规划职能划入环境资源部,将能源价格监管职能划入新成立的能源监督管理总局。
4、中国民用航空局改为国家民用航空局。  
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划入新设立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6、 将煤监局并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表于 2015-6-6 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节 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违反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不符合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的规定,仍准许其担任代理人、辩护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请托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者代理人,或者为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介绍案件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者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 依照规定应当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而故意不予收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五条 依照规定应当采取鉴定、勘验、证据保全等措施而故意不采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六条 依照规定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而故意不采取,或者依法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审计、鉴定、评估、拍卖而故意不委托,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规定采取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发表于 2015-6-6 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九条 违反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发表于 2015-6-6 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四条 依照规定应当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而故意不予收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发表于 2015-6-6 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五条 依照规定应当采取鉴定、勘验、证据保全等措施而故意不采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发表于 2015-6-6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条 庭审中的言行

  (一) 坐姿端正,杜绝各种不雅动作;

  (二) 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庭审活动无关的事;

  (三) 不得在审判席上吸烟、闲聊或者打瞌睡,不得接打电话,不得随意离开审判席;

  (四) 平等对待与庭审活动有关的人员,不与诉讼中的任何一方有亲近的表示;

  (五) 礼貌示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发言;

  (六) 不得用带有倾向性的语言进行提问,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争吵;

  (七)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法槌,敲击法槌的轻重应当以旁听区能够听见为宜。

发表于 2015-6-6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一条 对诉讼各方陈述、辩论时间的分配与控制

  (一) 根据案情和审理需要,公平、合理地分配诉讼各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及辩论时间;

  (二) 不得随意打断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等的陈述;

  (三) 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发表意见重复或与案件无关的,要适当提醒制止,不得以生硬言辞进行指责。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使用方言或者少数民族语言

  (一) 诉讼一方只能讲方言的,应当准许;他方表示不通晓的,可以由懂方言的人用普通话进行复述,复述应当准确无误;

  (二) 使用少数民族语言陈述,他方表示不通晓的,应当为其配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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