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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天道酬勤哈

[群众呼声] @四川保监局,你这是逆天的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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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4 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袁某正是依照该司法解释规定要求法院追加夏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但问题是该条所指的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是否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呢?

发表于 2015-4-24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官员不作为怎么办?召回!
                  栏目:热点新闻 |  责任编辑: 殷翔  
  在今年两会期间,“为官不为”也被写入了政府工作报告,并在两处提及,代表委员和专家认为,政府工作报告强调治理为官不为,释放出三大信号:一是决不允许“为官不为”影响“新常态”下的改革发展全局。二是对旧常态不要抱任何幻想,开弓没有回头箭,简政放权向纵深推进,对政府履职要求发生转折。三是为官不为也是腐败,从反对“乱作为”走向反对“不作为”。
  干部“召回”是中组部正在酝酿的一种干部管理新办法。老话说,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近段时间,贵州省黔西南州就推出了干部“召回”制度,把一些群众不满意、考评不合格的机关干部从岗位“召回”。

发表于 2015-4-24 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图为因不胜任被召回的干部在接受军训
  贵州召回1668名不合格干部 集中培训
  今年2月份,记者在贵州省黔西南州看到30多名操练的学员,据了解,他们并不是哪个学校正在军训的学生,而是贵州省黔西南州普安县的机关干部职工。他们之所以接受军训,是因为在自己的岗位上懒惰、推诿、不作为,被群众和组织部门评定为“不合格干部”,从而被“召回”,接受军事化训练,进行业务方面的“回炉再造”。
  普安县监察局派驻环保局监察室主任陈伟:“我是去年9月在州纪委跟班学习期间,违反规定在中午饮酒。说来惭愧,作为一名纪检干部却因违纪被召回,不仅让组织蒙羞,自己也颜面扫地,丢尽了面子。”陈伟说的“召回”制度最初发端于贵州兴仁县,是2014年8月开始实施的。兴仁县视情节轻重,对召回干部进行集中教育、跟踪考察、转岗等处理。
  召回制度在兴仁县试点成功后,迅速在黔西南州各单位推广。目前,全州共有1668名“懒官”被召回集中学习培训,回炉淬火。其中132人被转岗或免职,67人被待岗,27人被辞退或解聘。据了解,2014年10月以来黔西南州、县、乡三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受理业务提前办结率达百分之九十九点九一,办事效率提高了百分之六十以上。

 楼主| 发表于 2015-4-24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来电,说是被告提交了答辩及相关证据,坐等来信。

 楼主| 发表于 2015-4-25 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能通过诉讼弄清事实真相!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4-26 16:33
收到保监局的信息公开答复,虽然仍然抵制公开,仍然沿袭为申请调查笔录公开设置门槛的模式,但未再强调委托需公证机关公证!看来监察处钟处长做了工作!希望川保以监局能明白一个道理~有权,真的不能太任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4-27 07:21
阳春白雪,曲高和寡。不抛弃,不放弃,相信正义不会缺席!保监局监而不管希望会成为过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4-27 07:21
阳春白雪,曲高和寡。不抛弃,不放弃,相信正义不会缺席!保监局监而不管希望会成为过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4-27 07:21
阳春白雪,曲高和寡。不抛弃,不放弃,相信正义不会缺席!保监局监而不管希望会成为过去!

发表于 2015-4-27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教授王绪瑾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明确表示,没有保险代理人资格的保险代理和客户签订的保险合同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无效合同,就是俗称的“假保单”。客户如果买了这样的保险,日后保险公司将不赔付。如果是保险公司的行为,属于欺骗消费者获得保费的性质,有可能触犯刑法。

 楼主| 发表于 2015-4-27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为成都市高新区法院的法官们点个赞,希望我的另外两个诉状能早日通过审查,一个是告四川保监局的,一个是告四川银监局的!

 楼主| 发表于 2015-4-28 07:39 | 显示全部楼层
告官要见官,一想到有可能见到被告席上的赵衍亮局长,我禁不住的高兴!

发表于 2015-4-28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啊,争议这么久,大人物还一直为谋面?我也想见识下,我们四川保监局赵局长的风采啊?

发表于 2015-4-28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保监局今天下午15:54,02886252541,一男性工作人员,咨询回答保险受害者的问题非常敷衍 回避 懒政,说咨询让我打别的电话怎么怎么的?请问四川保监局?网站上公布的咨询电话不能用吗?是虚设吗?不能为人民服务吗?还是你们着急马上放五一了,要聚会了,今天下午拨打多个电话多次无人接听,就上面那个接通了,都是答非所问?

 楼主| 发表于 2015-4-29 0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制报第二次来电,要求采访,我敢说,你敢报道吗???:lol:lol:lol

发表于 2015-4-29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想起死保险,中国平安就窝火,当初平安人李春梅说,保险比社保好,一样的防老养老,害我五年多自己社保不买,给我孩子买个终身寿险,现在急需转户都困难,天天你们就拿社保和商保对比,社保保险不了那么多,我们中国平安可以给你几十万看病?真的是这样吗?恐怕真要到你巨额赔付的时候,你就会找借口了,怎么怎么的?谁又能算准几十年的变化呢?投资10万进入保险,你们现在夸口说有一千多万,那时候的一千多万是真是假,你我都不知道?为什么要这样乱宣传呢?害人呢?

 楼主| 发表于 2015-4-29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实践探索的成果,新行政诉讼法将其上升为法律的规定,有积极意义。可以有效打消人民群众对于“告官不见官”的疑问,提升行政机关依法应诉的自觉性,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但是,行政机关担负着繁重复杂的行政管理职责,要求每个案件都由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也不现实。相反,行政机关的副职负责人往往分管相关领域的具体工作,由他们出庭应诉,既能体现制度价值,也更能收到实际效果。特别是考虑到新行政诉讼法施行后行政案件数量会有较大增长,从实际出发,《解释》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这也不是对相关概念作了限缩性解释,行政诉讼法使用“行政机关负责人”而不是“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就体现了这样的立法本意,《解释》只是对此作出了明确界定,以使这项制度能够真正加以落实。

 楼主| 发表于 2015-4-30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五十万的点击率,为了规范保监局依法行政,顶贴是必须的!!!!!

发表于 2015-5-2 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还一直没有搞懂这个图片如何上传的,不然我要曝光一批中国平安的内幕,老乡呢?出来指导下啊?

 楼主| 发表于 2015-5-3 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的被保险的亲们,我要告诉你们,花五十块行政诉讼买答辩,千值万值!还有一项福利就是开庭能一睹保监局大员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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