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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263侵权属于恶意竞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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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0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讯邮计算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拥有“269企业邮箱”、“269云邮软件”、“269微管家”等多个以“269” “ ”注册商标的产品,在业内具有相当大的知名度,拥有大量的企业邮箱用户。
在2014年3月起,通过360、百度搜索引擎搜索“269企业邮箱”时,在搜索结果第一页上显示一个标题为“269企业邮箱免费使用,269企业邮箱!”的链接,但点击该链接进入的并不是“269企业邮箱”而是263经营的“263企业邮箱”,给269企业邮箱销售体系带来较大的损失。
在此后的一段时间内,263业务员散布“263把269收购”不实消息的行为,对269企业邮箱的代理体制造成了严重破坏,破坏了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违反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亦构成不正当竞争,窃取269企业邮箱的成果,断269企业邮箱的客户资源,挖269企业邮箱墙角,其行为根本与一家上市公司的形象不符,让人惊诧。
基于网络侵权证据难取的现状,2014年讯邮公司多次往返于公证处,抓取263侵权的事实。2015年2月12日,讯邮公司通过委托律师给263发书面律师函,263拒收;2015年2月16日,再次给263发书面律师函,信息查询显示对方已签收;2015年2月28日,律师跟263法务联系,对方却回复未收到律师函,让再次发电子版律师函。2015年3月3日,律师与263企业邮箱相关负责人沟通,对方却给出了如下匪夷所思的回答“这个并非我们人为操作,是机器出错”、“我们发现就及时删除了,我们不道歉,也不赔偿,要起诉就去起诉“。
263给出的“机器出错“,态度非常嚣张,这么大的网络公司在这么久的时间里会犯这样的错误吗?而且所谓的“机器出错”还会分类出错?每次出错都会换花样出错?这样的机器真的是“超智能的”,这么大的公司连出错都与众不同,用这么无稽的话来搪塞同行业者,真的是有失身份。基于263这些不负责任的推脱,上海讯邮科技决定拿起法律的大旗,坚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与其恶意打压同行的行为斗争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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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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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5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赞!

发表于 2015-4-22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说明一点,中国的法律中没有“恶意竞争”,只有“ 不这个当竞争”
       263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中的混淆行为,关于混淆行为法律规定如下: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
     1.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权利之一。商标法对注册商标权的内容、行使方式、保护范围作了专门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中国质量标志主要包括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及名优标志。
    根据法律的规定,很显然,263邮箱的行为属于不想正当竞争中混淆行为的前两种情形,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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