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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如何要求高速公路公司退还多收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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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0 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在同一天往、返同一路线的高速公路(有收据为证,无超时占用高速公路问题),该线路是并行的(即往、返道路均系同一路况,无单一的桥、隧洞等,也无上坡或下坡路之分),但去程收费比回程收费整整高出64%,俺想要求1,退还多收的费用;2,按多一赔十的标准赔偿精神和误工损失。想咨询一下律师,这可行吗?如高速管理公司不愿处理,可找哪个部门表达诉求?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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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2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如果高速公路管理公司真的多收了高速费,依照法律规定,多收部分为高速公司的不当得利,同时也可将该行为认定为骗取财产的侵权行为,权利人有权请求返还该不当得利的本金及利息,或者请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包括多收部分的本金及利息)
二、不能主张精神损失和误工损失。精神损失在我国法律上称为精神抚慰金,只有在受到人身伤害是和名誉权等人格权大受到侵害时,才能主张;二误工损失只有人身损害的场合,才能主张。楼主和高速公司的情况,就是不当得利之债或者侵权之债的关系
三、楼主可以向高速公司管理局反映该情况。高速公路管理局是管理高速公司的管理机关,虽然其原则上不能裁决当事人和高速公司之间的民事纠纷,但是高速公路管理局可以利用其职权督促高速公司依法收费,从而有利于当事人索要多收款项;如果不能实现权利维护,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高速公司返还多收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楼主| 发表于 2015-4-25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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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25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想再咨询一下,可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赔偿呢?
附: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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