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女儿在南部县人民医院感染科看病过程中。南部县人民医院感染科主治医生刘学为了医院创收。人为把普通炎症当肺结核进行所谓“强化治疗”(结核病本来是囯家免费治疗)。就是进行一个月每天打六七吊针,这就所谓强化治疗。本来吃药打针就可以治疗的慢性病。给你来个强化治疗让人搞不懂。这种做法违背了《卫计委新闻发言人姚宏文关于安全用药十大规范》中能少用药不多,能口服的不能肌注,能肌注的不通输液用药原则。主治医生在2014年12月30日确诊我女儿肺结核时没有任何检查报告支持。而且当天进行临床用抗结核用药。并下了七八项检查报告(CT,尿,心电图,两张痰,三张血液检查单,肝功检查,彩超,大便)检查费用高达一千六百多元。但结核病关键的x照片报告没有。在今年1月1日痰检报告出来后(未见抗酸杆菌)未找到结核菌这一真实病情没告诉家属。在1月2日的痰检报告(无酵母样菌生长,正常菌群生长)也未告知家属。在1月1日我们夫妇全部从上海回到南部(本我在12月30日当天就赶回南部)七八回要检查报告。医生刘学说医院有规定家属不能拿检查报告。我们夫妇经几次反复要求复印报告后。在1月7日拿到检查报告。我们通过网络发给上海方面的朋友。找了上海方面的结核病专家进行询问。八日我们得到的信息是我女儿的报告中看不出有结核病的结论。不可能是结核。还有就是我女儿本来只有十三岁这个年龄段结核病发生率只有十万分之一。我女儿的体温报告一直保持在36.2-37度之间完全处在正常中(结核病病人伴有午后低热,就是体温在37.2--38度之间)。我们马上找到刘学说明我们的观点,刘学回答我是“在南部我们说是结核病就是结核病”。我们在下午和阆中疾控中心亲戚联系。在第二天带上所有报告去阆中进行诊断。结论是不是结核病,回来后我们马上叫刘学组织南部县人民医院复查。在第二天没有任何信息。我在1月11日找到医生刘学,刘学告诉我们。你小孩在吊十几天就可以出院了。小孩小吊了就完全好了以后就没什么事了。而且你们还可以报百分之八十医药费。没有什么担心的。这话说的我们更后怕了,这种结核病就是慢性病少的也要六七个月的。那有一个月完全康复的。我们在十二日早上带着女儿去县疾控中心看病。在CT(南部县人民医院的)看后张囯才医生说你女儿没有结核病。又进行痰检还是没找到结核菌。我们马上去南充川北进一步检查,结果就是普通支气管炎。我们回南部后找到南部人民医院医务科科长向传文,他说可能搞错了。找来住院新儿科主任给我女儿看了看说,没什么事给你用抗结核用药只有十几天影响不大。过几天就好了出院回家休息几天就好了。我们回家后,小孩回家后四五都感觉不舒服。我去洪山中心卫生院检查是支气管炎时间担误太久了。要住院治疗。我们在十四日投诉到南部县卫生局。在我们家属多次要求下,十五日封存了病历。在我们多次去南部县卫生局要求给我们一个书面的处理意。处理回复是“南部县人民医院在诊断中,结核病证据不足,不排除结核病。医院退还住院的全部费用,主治医生刘学当面陪理道歉。我当面不服。我认为医院存在如下过错。1:南部县人民医院在诊断过程中未按《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和《传染病防治法》进行诊断。末做到疑似病例,诊断病例,实验确诊病例这三个步骤进行诊断。而当所有实验室报告排除结核病后,刘学作为主治医生没有和患方进行通报真实检查报告。有故意隐瞒真实病情进行过度医疗。担误真实病情治疗造成后续普通支气管炎长达二十几天的治疗。使我小孩四十来未去学校上学。导致我女儿重新去上七年级(本来今年上八年了)。南部县人民医院在普通一个支气管炎检查费用高达1650元。就算结核病要那么检查费用吗。南部县卫生局作为医院的职能监督部门未对南部县人民医院在诊疗中的规范进行有效监督。对群众投诉未认真调查处理。一句道歉,退钱了事。作为这例事件应该不是独立的。这是一件人为责任事故,对当事医生,医院未作出任何处理意见。而且在事件发生叫我们去作医疗鉴定。我们家属方在2015年3月19日鉴定会场才知道是《医疗事故鉴定》。作为南部县卫生局一个卫生主管部门应该清楚知道《侵权责任法》出台几年了。《医疗事故鉴定》是2002年出台的。两部法律的差别有多大。根据《侵权责任法》应该作《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要造成人身伤害才构成事故。只就是说只要不你造成严重后果,医生故意怎么给你治疗都可以的。就是违背医生道德底线都无所谓。没有严重后果就行。《医疗过错鉴定》就是说病人在医院就医过程中只要医生在诊断,检查,用药,护理过程中违反医生的职业道理,职业规范,过度检查,过度用药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造成病人的损失就要赔偿。两者差距具大。难道卫生局的领导们不知道。非要老百姓做《医疗事故鉴定》而不是《医疗过错鉴定》。还是不想给老百姓依法处理。保护医生,医院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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