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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中的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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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3 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部小学教师王某与教师胡某通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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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3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围观一下,继续爆料……
发表于 2015-3-23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信息量有点大哟。。。

发表于 2015-3-23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图你说个J8

发表于 2015-3-23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家快活快乐一吓管你啥事?:lol

发表于 2015-3-23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猛料猛料

发表于 2015-3-23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有证据

发表于 2015-3-23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要有证据哟,不然别人告你诽谤要吃官司哟

发表于 2015-3-23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口说无凭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23 16:03
这个事就不要在网络上来炒作了,现实中这种事太多了。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5-3-23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起探讨“教改”

发表于 2015-3-23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人吃饱了没什么做,没凭没据,到处发什么~~~无聊

发表于 2015-3-23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通奸(Adultery)未明确建立彼此婚姻配偶关系的同性或异性之间自愿发生非单方面性行为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通奸不是犯罪,因为我国的《刑法》及相关的法律中没有对通奸作出定罪的规定。美国许多州都将通奸认定为是犯罪行为,但很少有人因此而被起诉。在那些采取过错离婚制的州,通奸可构成足够的离婚理由;此外,有些州在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时也会将通奸作为考虑因素之一,可能会授予过错一方配偶较少的财产。


在对待性的问题上,人类表面上的理性和骨子里的情感竟然会发生如此尖锐的对立,明明知道女性(成年妇女)的性资源不会因遭受强奸而产生瑕疵,但在心理深处却难以摆脱这种观念的纠缠。为什么?原来是性嫉妒在作怪,拥有某个女性性资源的男子,绝不会让其他男子享用自己所拥有的特定的性资源,除非这个男人性功能有障碍或根本无能。既然如此,通奸更有理由被视为犯罪,与强奸不同,与妻子通奸的那个男人通常会对妻子拥有强大的性吸引力。
妻子与他人通奸会对丈夫构成实实在在的“性盗窃”,其妻子在这一犯罪中属共犯,可视为“监守自盗”。再有,通奸的社会危害性在某种程度上比强奸更为严重。在现实生活中,因通奸酿成的血案不乏其例。丈夫一旦发现妻子与他人通奸,或妻子一旦发现丈夫与她人通奸,一般情况下,丈夫或妻子要么报复与妻子或丈夫通奸的男子或女子,要么报复妻子或丈夫。一句话,做丈夫的或做妻子的是不会忍气吞声的,都会采取一定的报复手段。这样既破坏了双方的家庭,又容易引发严重的刑事犯罪。
现实社会,通奸已摆脱了刑事处罚,这可能也是男性霸权主义在作怪,在社会中居支配地位的男性,为了自己的利益,有更多的机会与那些女人共谋享用他人的“性资源”,而忽视了对受害男人和受害女人的保护。当然,不把通奸确定为犯罪可能出于各种考虑,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将国家有限的暴力资源用来惩罚那些数量之多,虽不合法但却是自愿的一种性行为,并且监控起来又是如此麻烦,这样既不划算,又不体面。
因此,通奸是否入罪有待商榷。通奸是有配偶者与他人或无配偶者与有配偶者,相互自愿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通奸是否构成犯罪,历来见解不一,争议甚多。主张把通奸规定为犯罪的主要理由,一是通奸破坏了他人的家庭团结和睦,矛盾容易激化,造成奸情杀人,社会危害性比较大。

发表于 2015-3-23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证据   等于造谣  国家打击造谣者哦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23 18:24
有证没有,别乱说哟。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23 19:14
论坛都成了某些人攻击对方的武器!没凭没据的事,或者即使有,那都是别人的隐私。麻辣论坛能不能改进一下?

发表于 2015-3-23 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情况下,通奸不是犯罪,因为我国的《刑法》及相关的法律中没有对通奸作出定罪的规定。

发表于 2015-3-23 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敏感的话题不应在论坛出现,有证据可向有关机关反映或举报,在网上发贴有泄露隐私权之嫌,如没有证据,则涉嫌诽谤或侵害名誉权。网络是把双刃剑,弄不好就易伤到自己。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23 21:32
呵!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23 21:48
看到帖子,想起前不久二货妹子偷手机一事,要是没有真凭实据,伤害别人也伤害自己,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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