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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工程建筑没签订合同 发生纠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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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4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民事诉讼中原告对于自己的诉讼主张负有证明的责任,原告李某在承包合同时没有与发包人签订书面的合同,发生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因自己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而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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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情介绍
  • 案情分析/评析
  • 判决/结果
  •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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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原告对于自己的诉讼主张负有证明的责任,原告李某在承包合同时没有与发包人签订书面的合同,发生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因自己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而败诉。


[color=rgb(136, 136, 136) !important][案情介绍]


   2009年至2011年原告李某承包了被告在厦门某体育馆的建设工程,2011年已经完工并验收合格,被告的施工负责人陈某和建设工地老总王某继确认了施工材料价格等。但在结算时被告负责人周某没有与原告协商情况下修改了材料和价格。下面由法律直通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该起未签订书面工程合同的工程建筑案例纠纷的问题,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原告称,2009年至2011年原告承包了被告在厦门市某体育馆建设工程的部分工程建设项目。原告承包的体育馆项目工程2011年7月已经完工并验收合格,被告的项目施工负责人陈某和建筑工地现场老总王某继签字确认了施工所用材料的数量和价格。但是结算时,被告负责人周某未经与原告协商,擅自修改部分材料的价格,少付原告工程款合计72582元。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负责人周某要求支付没有支付的工程款项,被告一再推脱。原告称,被告的这种行为违反了双方已形成的交易契约和交易的规则,也违反了法律的诚信原则。
  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l、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72582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color=rgb(136, 136, 136) !important][案情分析/评析]


        被告委托的厦门建设工程律师答辩称:一、被告不是厦门市某体育馆项目施工单位。二、原告与被告在某体育馆项目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三、被告负责人是王某,不是周某。厦门建设工程律师说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与被告有关。
  原告称被告是厦门市某体育馆项目的施工单位。但原告并未与被告、周某或王某签订书面协议。被告以现金的方式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人民币29万元,但在工程于20l1年完工后结算时,周某未经原告同意扣减了工程款人民币72582元,因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72582元。
  厦门建设工程律师认为,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其与被告存在工程分包关系,被告则称其并非厦门市某体育馆项目项目的施工单位,亦从未将劳务工程分包给原告,因此,原告对其该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从原告的举证看,原告提交的工程劳务承包结算申报审结表、借款单等证据均无被告、被告法定代表人王某或被告授权人的签章确认,原告虽提交了证人郑炎明的证人证言,但郑炎明未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为此,厦门建设工程律师说,原告关于其与被告存在工程分包关系的诉讼主张,依据不足,证据不充分,法院应不予采纳。



[color=rgb(136, 136, 136) !important][判决/结果]


       法院采取了厦门建设工程律师的建议,做出以下判决:鉴于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工程分包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欠款人民币72582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3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color=rgb(136, 136, 136) !important][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文出自法律直通车预知详情请点击http://www.lawztc.com/jingzhicase/mscase/gcjzcase/2015/0324/3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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