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买卖不但需要签订买卖合同,还需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后所有权才发生转移,购房者在买房时一定要注意,只有登记后自己才享有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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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买卖不但需要签订买卖合同,还需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后所有权才发生转移,购房者在买房时一定要注意,只有登记后自己才享有房屋所有权。
[color=rgb(136, 136, 136) !important][案情介绍]
法律直通车小编为您简要介绍一起 房产律师案例,希望您能进一步了解在北京房产过户需要哪些手续。 被告余某、孙某二人系夫妻,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怀柔区某住宅小区内的房屋一套。2013年3月,余某、孙某二人与原告吴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在吴某履行合同义务付清全部购房款后,余、孙二人将各自的房产证交给吴某,并将房屋交付其使用。2013年6月,余某和孙某又同另案原告赵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将已经卖给吴某的房屋再次出卖,二人在收取赵某25万元购房定金后不知所踪。吴某、赵某无奈将余、孙二人起诉至法院,吴某要求二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协助自己办理过户手续;赵某要求二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即在收取全部购房款后交付房屋并协助自己办理过户登记。
[color=rgb(136, 136, 136) !important][案情分析/评析]
北京房产律师说,按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在一房二卖情况下,如果二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那么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两次交易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截该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余某、孙某共同所有,且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合同。 北京房产律师说,如果出卖人已经将房屋实际交付给买受人,且买受人已实际使用了该房屋,可以据此认定出卖人有履行合同的真实意愿,这种履行方式也是合法的,因此,从对已完成的交易予以保护的角度,应当考虑支持该买受人的实际履行请求。北京房产律师说,在本案中,吴某与卖房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在先,在其支付全部购房款后实际使用并占有房屋,并且获得了余某和孙某的两份房产证。可以认定余、孙二被告对和吴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有履行意愿。
[color=rgb(136, 136, 136) !important][判决/结果]
法院持吴某要求余某、孙某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诉讼请求。对于赵某的损失,除了退还25万的定金,另外赔偿违约金25万元。
[color=rgb(136, 136, 136) !important][相关法规]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采用合意加公示主义,即房屋买卖不但需要签订买卖合同,还需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后所有权才发生转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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