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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莫球铭唐

[群众呼声] 绵阳中院调到省高院的法官罗加茹为绵阳交警开脱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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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3 07:44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本案二审时,我向南充中院提出申诉,认为三台交警弄虚作假,做了假现场图纸和照片,合议庭为了慎重起见,集体走访省交警总队何正户专家,并作了笔录取证,何正户认为三台交警处理这次交通事故中,适用法律不当,责任划分不清,该取证未取证,卷宗里的描绘图,是凭想象绘制的,现场草图当事人(办案民警)或者丢失或者隐藏。中院委托南充检察院进行鉴定,结论是属于模仿我签字的假材料。当时办案民警李波向南充中院合议庭肯定说明,卷宗内只有一张事故现场描绘图,为什么到了省上再审时,出现了另外一张大小和尺寸都完全不同的描绘图呢?我当时在草图上签字是第二位,为什么两张描绘图都把我的签名排在了第一位?西南政法大学的司法鉴定专家,也质疑不是同一张图纸。

 楼主| 发表于 2015-6-11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广大热心网友的大力支持下,随着党中央反腐力度的加大,我坚信正义最终会战胜邪恶,吃人害人的人没有好下场,不会逃脱迟到的惩罚。

发表于 2015-6-15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久 的官司

 楼主| 发表于 2015-6-15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先生关注,就是太久了,遭遇不法分子,致使冤屈难伸。

 楼主| 发表于 2015-6-19 07:28 | 显示全部楼层
公道自在人心,纸包不住火,多行不义必自毙,人在做,天在看,在这起事件中扮演了不光彩的那些人,不管你是交警还是法官,相信你们的下场不会好。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6-19 19:50
中纪委!!!!!!!!!!

 楼主| 发表于 2015-6-22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39.205.155.x 发表于 2015-6-19 19:50
中纪委!!!!!!!!!!

本人正在操作中,相信中纪委不是吃素的,一定会过问。

 楼主| 发表于 2015-7-1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网友,大家好,在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生日之际,我作为一个有着四十多年党龄的老党员,向大家问好!同时,再次申明,关于绵阳交警与四川高院部分法官勾结,弄虚作假,徇情枉法的种种内幕,我发到网上的所有证据,包括照片,都真实无误(包括绵阳交警伪造的现场照片),我本人愿负一切法律责任。本人坚信,随着我们党反腐力度的增强,那些逍遥法外的贪官污吏被绳之以法的日子不远了,我愿意和广大网友一道拭目以待!

 楼主| 发表于 2015-7-12 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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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案二审时,我向南充中院提出申诉,认为三台交警弄虚作假,做了假现场图纸和照片,合议庭为了慎重起见,集体走访省交警总队何正户专家,并作了笔录取证,何正户认为三台交警处理这次交通事故中,适用法律不当,责任划分不清,该取证未取证,卷宗里的描绘图,是凭想象绘制的,现场草图当事人(办案民警)或者丢失或者隐藏。中院委托南充检察院进行鉴定,结论是属于模仿我签字的假材料。当时办案民警李波向南充中院合议庭肯定说明,卷宗内只有一张事故现场描绘图,为什么到了省上再审时,出现了另外一张大小和尺寸都完全不同的描绘图呢?我当时在草图上签字是第二位,为什么两张描绘图都把我的签名排在了第一位?西南政法大学的司法鉴定专家,也质疑不是同一张图纸。







 楼主| 发表于 2015-7-13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据说最高法一位副院长栽了,基层法院那些贪官污吏为期不远。
发表于 2015-7-16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假的

 楼主| 发表于 2015-7-16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

发表于 2015-8-3 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哪里有人民讲理的地方

 楼主| 发表于 2015-8-4 07:41 | 显示全部楼层
梦幻人类 发表于 2015-8-3 18:56
哪里有人民讲理的地方

谢谢先生关注此帖,就是,现在老百姓处于弱势地位,民主法治制度不健全,大家只有团结起来,才能有希望。可有的人明明也处于社会的底层,但奇怪的是,他们对于群众的困难和遭受的不平等待遇,是漠不关心,甚至幸灾乐祸,冷嘲热讽。大家都应该向先生您学习。

 楼主| 发表于 2015-8-5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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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5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大网友们,请睁大眼睛看一看吧,上面就是绵阳交警视为遮羞布、挡箭牌和救命稻草的省高院判决书这个破烂货的来历,一年前省高院先发了立案通知和暂缓审理的通知,一年后当事人才补交了申诉书,另外一个当事人刘武辉根本就没有参与。这在程序上就严重违法,所以所谓省高院的判决书完全是非法的,站不住脚的。    更滑稽可笑的是,省高院2002年5月23日开庭,2003年7月23日判决,可早在2000年12月4日,省高院黑法官罗加茹给南充中院刘院长的信中,就挑明了高院张院长的观点。不用多说了,铁证如山,不容狡辩,这难道还不是暗箱操作吗?

    质问绵阳市委市政府以及市政法委市公安局,你们为什么不查办这么严重的问题,难道任由交警胡作非为,破坏绵阳的形象吗?

发表于 2015-8-7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东窗事发,肯定是交警私刻的官方大印

 楼主| 发表于 2015-8-8 07:47 | 显示全部楼层
梓江河畔@ 发表于 2015-8-7 15:59
如果东窗事发,肯定是交警私刻的官方大印

谢谢先生,说得非常正确。

 楼主| 发表于 2015-8-8 07: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png 二.jpg

 楼主| 发表于 2015-8-8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大网友,上面发布的是省公安厅物2000年1月24日出具的物证鉴定文书,美其名曰机密,实际上是不合程序炮制的一份假材料。因为当时南充中院正在审理本案,我们三方当事人(我、杨国华、刘武辉)没有一方请求鉴定这份材料,法院也没有委托他们鉴定,而是省交警总队事故处请他们鉴定的,但只有鉴定结论,没有检材检样,这不能不让人怀疑检材是调了包的,所以得出了那样荒唐的结论,说什么事故现场图上的韩志明三字是我本人所写。这是根本不可能的。因为省交警总队事故处专家何正户在接受南充中院法官调查时,已明确表示,事故现场草图系后伪造。       既然鉴定结论出来了,省交警总队为什么不直接给法院,而是由绵阳市交警支 队于2000年9月27日用挂号信寄给南充中院,挂号信信封现在还在我手里,这完全是超越本职的行为,是交警妄图操纵审判结果,干扰法院独立审判的越权行为。2000年6月8日,省公安厅物证鉴定所又将这份鉴定法律文书提供给省高院立案,一年后,2001年6月28日和同年8月3日,省高院又唆使杨国华递交诉讼材料,出具审结报告,内容是由于省公安厅提供了鉴定文书,省高院决定立案再审。但立案再审的时间却提前了一年多,早在2000年6月8日省高院就立案调卷。       实际上,省公安厅的鉴定文书绵阳市交警支队寄给南充中院后,南充中院认为程序不合法,没有检材检样,根本没有采信,省高院在罗加茹的操纵下,说什么这是新的材料,导致高院于2000年10月24日下达行监117号空头文件,中止了绵阳涪城区法院正在审理的我诉绵阳交警行政侵权案。
       综上所述,这一切都是绵阳交警为了逃避行政侵权赔偿,勾结罗加茹和省高院,上窜下跳,制造的我省交通事故处理中的一大冤假错案。省公安厅鉴定的法律文书,是他们早就作好的准备,如果南充中院终审时他们败诉,就拿这份法律文书作幌子,交省高院再审。

上述有关证据材料一并附在前面或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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