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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涉诉案该哪级检察院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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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30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涉法涉诉哪级检察院抗?  

[size=+0] 孟松林滴血要求执行异议公开听证   网民亿万快来当法官
四川人民检察院:均不受理。
申诉人:孟松林,男,汉族,生于1945年3月16日,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千佛乡龙佛街西段125号。身份证号    码511023194503168678  联系电话:0282-4671118,     18081412205。
孟松林 再 再次抗议向省政法委刘玉顺书记、市唐永良书记、县唐永川书记、省高院长王海萍、资阳市院长周奇万、安岳县法院长杨江涛、李一兵提出书面异议书 不受理再审 !
依据民事诉讼法(2012)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提请执行异议申诉请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依职权对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的,应当公开听证,......。     
  提请执行异议的事实和理由:
依据新民事诉讼法条文释义  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被申诉人2010将《安房千佛字第3号》房所有权证房县法院此“新发现的老证据应当再审。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应当再审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安房千佛字第3号》房所有权证房是伪证 应当再审。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安岳县法院、资阳市中院、四川省高院均未经质证,应当再审。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以上为本条第一款,而款下有十三项)、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情形,裁定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1.四川三级法院再民事第19、20、21次审判,被申诉人2010年向安岳县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超诉讼时效期限18年,超举证期限18年,应视此为放弃诉讼、举证权利不受理,或应用民事强制制裁 。应当再审。
2.四川三级法院均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再审。

a.安岳县法院第19次(该院第六次)逾期415天(2011)安民初字第1018号判决
b.资阳市中院第20次(该院第七次)逾期158天( 2012)资民终字第256号判决、
c.四川省高院第21次(该院第五次)逾期146天(2013)川民申字第42号裁定
一.为什么四川三级法院三次审判将《安房千佛字第3号》所有权证作主要依据定案均不敢公开质证,原判决、裁定犯的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罪。
附: 原因【摘要】:“2012年3月13日召开重要会议安岳县县委书记许志勋、县长邹明勇,政法委书记唐永川、资阳市中院长周奇万、安岳法院杨江涛院长。会议决定补偿孟松林22万元,其中县政府补偿20万元,法院司法救助2万元。会后,法院召开会议,参加会议的有杨江涛院长、杨俊碧书记、主审法官刘友操。领导要求该案的代理人胡代国做孟松林的工作,接受政府和法院的决定,接受22万元的补偿,息诉。胡代国建议:请法院将这22万元补偿给周礼供销社,将诉争房屋归还原主孟松林。当时,杨院长说,胡代国的这个建议可以试试,房子还给孟松林,补偿给予供销社,法院立即安排刘友操法官做工作。供销社坚持要房子不要22万元补偿。孟松林坚持房归还原主不要钱,法院只好根据政府的意思,判决孟松林输官司。胡代国认为:问题出在法院,根子却在政府。”  
《(2011)安民初字第1018号》判决、( 2012)资民终字第256号判决、:认定原审原告、被告和法院提供的证据及法律文书均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信。认定申诉人抢占被申诉人合法所有权房屋属实。 好呀!联合演一场贼喊捉贼荒唐无耻的鬼把戏!2013年713年 8月6日杨俊碧书记、廖副院长、周执行局长还急不可待的宣布执行令,五次威胁恐 吓孟老汉调解不接受该房补偿款,强制执行未果,孟老汉六次向三级政法委、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书滴血要求执行异议公开听证均不受理。政府、法院既是“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赤裸裸的司法腐败真是无人敢管吗?仍不悔改,只叹“强权就是真理”!
二.原告孟松林于9176年主张权益,1992年向安岳县法院起诉,该院一审(1997)安民初字第196号判决:原告 孟松林除该房《管业证》外,其他证据均是安岳县政府、安岳县供销联社、安岳县法院等运输领导班子送来的,原告孟松林该房《管业证》与被告周礼供销社《安房千佛字第3号》所有权证《国土使用权证》完全吻合,加之佐证《领款发票》《法庭笔录》,原告孟松林合法所属该瓦房千佛民兴街17、19、21号(18间)已活生生的展示在人们眼前,该房姓孟早已定铁案。铁的事实已将自己把自己搞腐败的罪证和霸占孟松林该房侵权客观事实行为捆绑在了一起,’行吗?
安岳县法院一审(1997)安民初字第196号判决:“本院认为,原告孟松林之叔孟宏发于1958年立下遗嘱将坐落在安岳县千佛乡场镇下栅外的瓦房3间遗赠与原告家庭当时的4人共有的法律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1966被告安岳年县周礼供销社在拆建千佛供销分社营业用房时,将原告家庭成员共有的即已经接受其叔父孟宏发遗赠的3间瓦房拆占其行为属侵权行为,本案审理终结”该房姓孟早已。此判决书是极具法律效力!该院借口超诉讼时效驳回,该院故意违法判案应负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孟松林有理有据 理由成立,请求贵院审查抗诉,依法执行裁定撤销 ,依法执行异议公开听证改判。
  此致                                                   
                         申请人孟松林                 201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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