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清算是企业因经营期满,或者因经营方面的其他原因致使企业不宜或者不能继续经营时,
自愿或被迫宣告解散而进行的清算。
首先,公司清算程序的提起依公司法,只有公司解散导致清算,解散情况有5种: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其次,下面几种情况可以直接进入清算程序:
(1)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
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
(2)破产财产的评估。这是为破产财产的处理作准备,提供参考价格和底价。一般由专业的评估
师进行。
(3)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一般指清算组对破产财产中非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的过程,是整
个财产清算的最后一项工作。
所以清算程序的提起,仅有以上事由,股东不能直接请求法院清算(解释2条,债权人在公司不
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可向法院申请清算,但走的程序是破产清算,按企业破产法),强制清算也从公司
法中移除。
最后,清算组成立并进入清算后,公司自行成立清算组:
(1)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内成立;
(2)法院商企业主管部门发函指定;
(3)人员组成,由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4)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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