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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两办发文给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定政策“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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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31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给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定政策“红线”
——中央司改办负责人详解《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日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该《规定》。围绕《规定》的内容和有关问题,记者对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进行了专访。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在实践中,一些领导干部往往出于个人私利或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有的甚至以公文公函等形式,直接向司法机关发号施令,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这不仅直接妨碍具体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而且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破坏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出台这一《规定》,就是要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和‘隔离带’,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该负责人表示,制定《规定》就是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定政策“红线”,明确责任追究制度。具体而言,《规定》主要建立了3项制度,分别是司法机关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制度,党委政法委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通报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以及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责任追究制度。这3项制度紧密衔接,前后呼应,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如实记录随案入卷

在《规定》确立的制度体系中,记录制度是前提和基础。“起草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的原则是,凡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不论什么形式,都应当如实记录,随案入卷。”中央司改办负责人说,这样规定,一是可以防止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选择性记录,二是在案件出现问题时可以倒查责任。

实践中,有的领导干部不直接出面,打着组织的旗号,或授意关系较密切的人干预司法机关办案。对此,《规定》明确要求,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也应当进行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据该负责人介绍,《规定》在强调保护司法人员依法记录的同时,也明确了不记录、不如实记录的责任追究制度。例如,《规定》明确提出,司法人员依法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汇总分析通报公开

“全面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情况,是为通报和责任追究打好基础,这中间还需要有相应的程序衔接。”该负责人说,《规定》明确要求,首先,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其次,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当地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建立通报制度,是要将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实施干预行为的领导干部进行警示,同时也让其他人引以为戒。”该负责人强调,与记录没有范围限制不同,《规定》将通报的范围限定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形,并且针对实践中比较典型的违法干预行为,作了列举式的规定。

责任追究制度配套

“责任追究是对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领导干部的一种惩处,针对的是违法干预司法并且造成后果的行为,因此,适用范围比通报要小。”该负责人指出,关于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规定》主要明确了两种情形,一是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如实记录干预情况的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负责人表示,从司法实践来看,违法干预导致司法不公的因素来自方方面面,既有外部干预包括党政领导干部插手案件的原因,也有司法机关内部上下级打招呼和司法人员个人的原因,而且,许多外部干预也是通过司法机关内部的行政化才起作用。因此,有效防止干预司法,既要排除外部干预,也要加强内部监督。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要建立一整套的防止干预司法的制度体系,包括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这些制度配套衔接,共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该负责人说。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新出台的《规定》涉及多个部门,各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程序,建立和完善协作配合机制。”该负责人表示,当前,贯彻落实《规定》有3个重点,一是强化司法人员的记录责任和履职保护,确保所有的领导干部干预行为都如实记录在案;二是一旦发现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的,及时进行通报、追究责任;三是加强对各地方、各部门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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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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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3-31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全文如下。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发表于 2015-3-31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贵在逗硬执行

 楼主| 发表于 2015-3-31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时评:楼市新政三连发,官方称不是救市而是回归常态,但确定是一支强心针;两办发文给领导干预司法设立红线,不知道有效果否?美国财长作为特使敏感时刻访华,为亚投行还有其他,美国佬什么是最现实的,看来日本也坐不住了。

发表于 2015-4-2 07: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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