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司法实践中,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都将被立案查办,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5)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 个月未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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