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责任区制度
第十四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
第十五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的划分与管理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二)河道、水域、水工建筑,由使用、作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公路、铁路、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地铁及其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公园、商场、医院、宾馆、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农贸市场、商铺等场所,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七)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保税区和独立工矿区内的公共区域,由园区管理单位负责。
城镇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乡村的道路、桥梁、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
确定责任区时,范围和权属划分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有管辖权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予以确定。
不知道楼主说的具体位置是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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