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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强拆民宅岂能“补偿”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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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5-03-31 12:48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我有话说
2015-03-31 12:48:27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作者:责任编辑:陈城

  作者:胡艺
  3月29日凌晨,在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三路罗家墩社区,多户居民共计近千平方米房子遭遇强拆,两户在家睡觉的居民拆除前被赶出家门,古田街道办相关负责人称系拆迁公司误拆。房主刘先生表示,多个持械青年破门而入,家里的洗衣机、电冰箱、电视等都没搬出来。房主旷先生介绍,去年底,一家名为“陆顺”的拆迁公司与他们接洽,但双方并未达成一致。(3月30日《楚天都市报》)
  持械青年深更半夜破门而入,把九户居民赶出家门,然后强拆民宅,岂不是欺人太甚?对此,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回应称,应是拆迁公司因沟通问题,在拆除已签补偿协议的居民房子时,误拆除了这些居民的房屋。如此“误拆”解释显然站不住脚。拆迁公司在拆房之前为何不求证?一群青年持械威胁众多房主,将他们赶出家门,又该作何解释?试问:如果不是受人指使,谁会强拆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民宅?这是哪门子“误拆”?这分明是一起经过精心预谋的强拆民房案件!从政府街道办负责人的回应来看,政府即便没有直接参与策划,对于拆迁公司所谓的“误拆”,至少是知情的,默许的。而且,太多的非法拆迁新闻告诉我们:先造成拆迁既成事实再谈补偿,已经是很多拆迁者的惯用伎俩!
  这起强拆民宅事件,当地警方没有介入,而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说法是,对于这些遭误拆的居民,街道办将积极协调,尽快让他们得到合理补偿。而绝口不提不法分子强拆民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这一关键问题。根据《刑法》第245条的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无故拒不退出的,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应当予以立案追究。《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拆迁公司的人以暴力手段破门而入,强拆他人住房,不仅案值巨大,而且性质恶劣。当地官方对恶性事强拆件仅以“补偿”淡化处理,难逃避重就轻之嫌。
  根据《物权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只要公民取得了房屋合法产权,在没有达成拆迁协议之前,讨价还价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要拆迁公民房屋,就要取得公民同意,在拆迁之前双方展开利益博弈,在充分尊重业主权利,双方达成协议,办理合法拆迁手续的基础上,才能完成拆迁过程。如果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拆迁就不能进行下去。“误拆”根本不是野蛮拆迁的遮羞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问题已成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野蛮拆迁事件屡见不鲜。中央三令五申严禁野蛮拆迁,《物权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都有明文规定。但是在房价居高不下的当下,拿到土地,就意味着滚滚财源。从媒体报道来看,为了钱,开发商铤而走险,先上车后买票,野蛮拆迁的例子比比皆是。常见的风景线是,强行拆迁成了既成事实以后,生米煮成熟饭,主动权完全掌握在拆迁者手中。除了给予一点补偿以外,违法拆迁者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事鲜有所闻。
  《宪法》第39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每个人的家就是自己的城堡。正如哲学家所说:“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不法分子不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而且强拆民房,毁坏他人财物。对此,当地官方不能以民事纠纷淡化处理,而要依法追究“误拆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法律责任。不仅拆房者要承担责任,其幕后指使者也不能逍遥法外。如果民宅被强拆事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缺乏依法制裁强拆者的标本,百姓房子的命运与法律的尊严让人担忧。(胡艺)http://img.gmw.cn/pic/content_logo.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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